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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买卖(房改房买卖纠纷案例)

我的一套单位房改房卖出去了,70个平方,卖了30万,大家可能会说,卖价太低,没赚几个钱啊!但我还是挺满意的,我给大家算算这套房所产生的效益吧!

房子是1994年单位建的福利房,后来房改,我出了一万四千元,就拿到了房产证和土地证,房子是步梯房,下面还有杂屋间6个平方,也是属于我的。

2000年的时候,市政府从河东搬到河西,河西开始启动建设了,当时,我很喜欢河西的田园风光,感觉那里很安静,于是我看中了一套江景房,一千多点每平就买了下来。并且马上搬了进去。

我单位这套房改房空在那里了,我决定将它租出去,那时的房子很好租,我开价每月租金一千元,下面的杂屋每月租金一百二十元,没多久,全部租出去了。

这一租就是二十年,由于房子的位置好,基本上没有空置过,一直在产生效益,对!租金累计有小二十万吧!

2020年初,我把这套房卖了,卖价到手三十万。交房出去的时候,我心中满是不舍,甚至嫉恨买我房子的人,要不是老公拉着我走了,估计要跟她吵架了!

不料才过一年多,那套房子的新主人又将那套房挂牌出售了,售价35万,但是,好像无人问津,我又动了个念头,想把它再买回来,老公不同意,说我真是疯了,房市这么不好,瞎折腾个啥!

我现在在等待,等房价再掉一点,我就去把那套房改房再买回来,那是单位分给我的,只能属于我!

最近二年都说现在小地方的二手房难卖,我的观点一直都是没有卖不出的房子,只有没有降到位的价。今天下午老公兄弟媳妇突然发消息给我说她家的房子卖了,是以前的工厂的房改房由单位统一办证可以上市交易,房龄有将近三十年而且是五楼顶楼。面积不到九十平方。她也是买别人的二手房,在零七年的时候花七万多买的,后面三次大小装修一起应该加起来十二三万的样子吧!今年挂网上才不到一个月,中介带看二个客户就成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她准备买房之前还花了一万多元把阳台和房间的窗户换了做了新窗帘,再加上房子也保养得不错。听说买主是个九八年的小伙子要,家在农村自己在我们这个地级市收入还算稳定,不想给自己太大的压力所以选择了这房子。她家房子确实面积还是不大但是楼梯房而且是以前的单位房应该公摊很少,算是个大二房还有个不带窗户的小书房,撇开除了是顶楼还有离马路近点还是可以的。

广东广州,发生一起极具争议的事情!一男子将名下房屋出借给儿子,好让孙子就读房屋附近的名校。但儿子中间却将自己媳妇登记在房屋名下,现在儿子儿媳感情生变准备离婚。男子马上将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配合将房屋登记回自己名下。(来源:光明网)

事情是这样的,20多年前,老李向单位买了一处房改房,而房屋恰恰在当地一所知名学校的招生范围内。虽然老李跟儿子小李他们一家三口在前述房屋居住,户口也在这套房屋名下。

但毕竟是知名学校,竞争压力颇大。为完全取得优势,在2012年的时候,老李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登记到小李名下。

2014年的时候,小李将妻子吴某的名字添加至涉案房屋名下。就这样,从产权证书看,房屋成了小李跟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毕竟是自己儿子、儿媳,出发点也是为了孙子,老李本来也不是很在意。但在2018年的时候,小李与吴某感情生变,渐渐有离婚趋势。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老李将儿子、儿媳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将房屋登记回自己名下。

为了让小孩上好学校,接受良好的教育,估计像老李这种在亲属之间出现借用房屋的事情并不少见。但双方毕竟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老李还能拿回自己的房屋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法庭上,老李提交了自己与小李签订的《协议书》,说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明确了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而且,当将房屋登记到小李名下之后,老李还一直为涉案房屋缴纳相关费用。小李实际上也没有向自己支付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

同时,小李称当时之所以将妻子的名字加上,是因为他相信妻子是老师,对入学政策更了解,让儿子入读名校的把握更大。

之后,小李提交了与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说明妻子没有把涉案房屋看做是自己的财产,也知道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是为了让儿子入学。

所以,基于前述证据,老李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观想法并不是转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而是为了让孩子入读名校。根据前述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该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当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李及妻子吴某应该按照前述规定将房屋返还给老李,将房屋重新登记回老李名下。

最终,法院判令涉案房屋归老李所有,小李及吴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虽然之后吴某提起了上诉,但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其实,老李为了孙子更好地成长,将房屋登记到儿子名下无可厚非,但这毕竟涉及到大金额的财产处分,老李还是应该慎重并签订好相应的协议,防止事后无法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有证据意识,及时保存当时涉事双方沟通的记录,免得事后出现纠纷后没有办法还原事情真相,弄得自己追悔莫及!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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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州头条#

#潍坊头条#寿光小区道路破烂不堪 多次投诉无果 2022-07-06 19:18     

尊敬的书记:我们多次通过留言板、12345反映小区道路问题至今推进不顺。据最新回复,德隆公司收取了24户居民每户1500元,共计36000元后,马上变卦,通知施工方缩减成本开支,偷工减料,拒不执行三方协商的维修方案(社区、居民代表、德隆公司),社区书记后期协调时德隆负责人单连曾当众毁约,让书记不要多管闲事,爱修不修。政府协调下百姓血汗钱交给德隆作为老旧小区道路改造资金,德隆欺压群众无责任无担当拒不履行约定。亲盼大家洼街道办、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等部门出面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要求德隆公司履行三方约定的维修方案,保质保量尽快将小区改造落实到位。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办事处2022-07-14 10:16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家属楼为寿光德隆再生资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德隆公司)家属楼,共1栋楼,24户居民。当时作为房改房低价出售给公司员工,位于该公司生活区内。该小区所处位置除住宅楼及楼北侧道路为全体业主所有外,其余道路、院落均为德隆公司所有,该小区业主一直借用德隆公司内部道路和停车场。

       2021年8月,滨海区建设交通局、大家洼街道约谈了德隆公司,要求由该公司出资对生活区道路进行维修改造,并规划停车位。该公司当时已经同意,并承诺在春节前后完成道路维修改造。在此期间,该公司与小区居民沟通,拟由小区所有住户各出资1500元,剩余部分由公司出资,修一条3米宽的道路,因部分住户不同意未能实施。

       今年春节后,区建设交通局、大家洼街道多次约谈寿光德隆公司负责人。德隆公司拟定了改造方案,计划与全体业主共同投资10万元,对道路进行改造。大家洼街道牵头征求业主意见,并向该小区业主每户筹集资金1500元,共计36000元打入德隆公司账户。

       7月3日,德隆公司委托施工单位改造进出道路。施工单位在进场运输物料的过程中,有业主咨询具体施工情况,施工单位答复业主混凝土路面厚度10厘米,与原定方案12厘米不符。业主对变更方案不认可,将问题向社区书记进行了反映。大家洼街道遂通知德隆公司停止施工,等待处理。

       目前,区建设交通局、大家洼街道正在继续协调德隆公司按原定方案完成道路维修,争取早日建成使用。

       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可拨打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电话(0536-5330654)、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办事处电话(0536-5128658)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潍坊身边事##潍坊#(版权来源:人民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本媒体账号;本文不代表本媒体账号的任何观点,如有问题,请私信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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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房改房,房产证面积是61.49.但是实际面积一看就是七十多平方,后来我一打听,这个楼的房子户型面积都是一模一样的,分毫不差,但是有的人后来改了是71平,有的人没有改是61.49.一看房产证原来是前后两个阳台没有加进去,现在要改,问了不动产交易中心,他们说比较麻烦,第一手房东好改,过户后再改就比较麻烦了,在房改房里这样的情况很多,这就造成了物业费,暖气费,已及房屋评估和按揭贷款的差距很大。到底为啥不容易改呢,毕竟楼上楼下一模一样的户型,他七十一,我六十一,差距这么大。

房产买卖纠纷类型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时筹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开发中去,加速了商品房的流转,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因此,近年来商品房的买卖大多采用预售的方式。但是,当购买者依售房宣传广告、规划设计订立预售合同后,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时,却发现标的与原来的广告宣传不同;或是开发商在预售之后,不能办理产权证;或者是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而发生纠纷。

2、单位集资房和已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出售纠纷。

根据国务院的房改政策,单位建设的含有职工福利性质的住房基本上已出售归职工所有,不过对这些房屋的上市交易还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不允许随意转让。而有些职工在条件好想购买新商品房时,会将房改房出售,但县一级的房改房出售又未制定相关政策,或是有些职工为了逃避交纳税金和出售收益,许多房屋都是私下出售,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结果是由于违反了限制性规定,造成了大量买卖行为无效而发生纠纷。

3、私有房屋和二手房买卖纠纷。

房屋系不动产,依据法律规定在转让时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而且要交纳税款。社会上大量存在因不愿交纳税款,在房屋买卖后不变更登记(俗称过户)的行为,随着房价的上涨或遇到房屋拆迁时,有些人对原卖价反悔,以合同未变更登记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4、商品房出售纠纷。

商品房的出售过程中,主要是因出售方违约造成纠纷。有因商品房面积不足、质量存在瑕疵、出售方不出具发票、办理房产证等问题而发生纠纷。也有买房人未能如期支付房款,出让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甚至是主张解除合同的。

5、房地产权属纠纷、房屋赠与、互易和继承纠纷。

随着房屋的升值和房屋的拆迁,上述案件逐年增加。这类案件时间跨度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人员或亲朋之间,双方往往互不让步,案件举证难,判决后上诉多。

6、物业管理纠纷

商品房出售后,物业管理又成为容易发生纠纷的领域。由于物业管理是新兴产业,管理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尚不明确,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业主财产丢失、物业维修、维护等原因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断出现。

7、相邻权纠纷

主要是在城市建设中经常发生的影响采光、通风、排水、通行等相邻权纠纷,不动产相邻方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排除妨碍。近两年来,这类案件又出现了向行政案件转化的趋势,当事人认为是由于政府行使规划管理职权时,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政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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