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为什么是刑事犯罪# 网友提问:同性之间能构成聚众淫乱罪吗?
答:同性之间也能构成聚众淫乱罪,该罪有以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三人以上
同性之间,异性之间都可以构成。
2.淫乱
不限于男女性交行为,也包括手淫、口淫、鸡奸等淫乱行为。
3.同时
前后且没有串通,即使与多人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此罪。
比如一女士一晚上在宾馆先后约两个朋友发生性关系,就不构成此罪。
4.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的刑事责任,一般参加者不追究,偶尔参加者批评教育治安处罚。
5.同时向多人卖淫,不构成聚众淫乱
卖淫以获取金钱为目的,不是为了追求感官刺激。
因此,同时向两人以上卖淫,不构成犯罪。
6.引诱未成年人参与,从重处罚。
7.私密的聚众淫乱行为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法学界当前较为突出的观点是刑法中聚众淫乱罪应当限定为公然为之。私密下的性行为,不应受到刑法的干涉。私下的聚众淫乱不构成对他人的视觉强制,不会对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没有达到对一般人的深度冒犯,没有必要用刑法手段强制调整。
尊重个人性行为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应该有一定平衡,人数较少的性行为,比如三人,情节轻微的,不能按照犯罪处理,且只处理组织者或多次参加者,不能将所有参加者都按照犯罪处理。
例如张明楷《刑法学》中认为,“只要性行为是秘密实施的,即使召集、邀约行为具有公开性,也不应当认定为聚众淫乱罪”。
#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细节披露#
案例
1.在微信朋友圈发送动态邀请他人,多次进行淫乱活动构成聚众淫乱罪——罗某等人聚众淫乱案
审理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0483刑初861号
审判日期:2018-12-07
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通过微信账号添加众多好友,采用在朋友圈发布不雅视频和照片、定位、邀约发生性关系的线索等方式,公开召集、邀约男子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告人罗某多次通过上述方式同时与多名男子进行性交、口交等淫乱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人为寻求刺激,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其中被告人罗某参与聚众淫乱四次,其余人均分别组织聚众淫乱一次,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2.组织多人聚众淫乱的,构成聚众淫乱罪——陈慈达聚众淫乱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2刑初289号
审判日期:2020-3-18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慈达通过交友软件搭识刘某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慈达通过微信联系刘某、代某、王某某(均另处)相约一同发生性关系,在征得刘某同意后,被告人陈慈达伙同代某、王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尚义路艺悦酒店房间内轮流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并拍摄性爱视频及照片。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慈达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3..召集多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刘剑锋聚众淫乱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追求精神刺激,召集男女多人在露天场所进行集体淫乱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
案号:(1999)钦刑一终字第100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4.近年北京的判例:丁闯等聚众淫乱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王莹 杨永红 许艳玲
案号:(2019)京0114刑初1080号
审判日期:2019-12-30
案由:聚众淫乱罪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9年5月底,被告人郭鑫、被告人郝冠楠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别墅内参与多人淫乱活动。2019年6月8日,被告人郭鑫、丁闯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室被告人郭鑫住所内,组织多人进行淫乱活动。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丁闯、被告人郝冠楠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处参与多人淫乱活动。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郭鑫、丁闯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室被告人郭鑫住所内,组织多人进行淫乱活动。2019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郭鑫伙同被告人丁闯组织被告人郝冠楠等多人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室郭鑫的住所内,采用肛交、口交等方式进行淫乱活动。后于当日15时许,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起获润滑油、避孕套、液体剂及移动硬盘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鑫、丁闯组织、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被告人郝冠楠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