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惜了!本来前程似锦的研究生谢鹏,然而生命停留在了34岁!11月23日晚上10点多,在学校自习室,谢鹏突然抽搐倒地,再也没能站起来。
当天凌晨2点32分,谢鹏趴在几平米出租屋的电脑前写论文,这是他最后一个文档保存的时间,可见当天凌晨,他还在熬夜。
谢鹏是辽宁阜新某大学研三学生,本来今年10月份就可以顺利毕业,但导师让其延期毕业,他敢怒不敢言。
谢鹏的姑姑谢女士称:“他上这3年学,一直没有闲暇时间,整天在做课题,写论文,给老师干活。”“ 从他手机中和导师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老师跟孩子压的担子太重了。”他的聊天记录充斥着一个字“累”!
家属认为是导师给的任务太重才导致他猝死。事发13天后,谢鹏家属在阜新一直在等学校的说法。
近年来,研究生与导师之间的矛盾引发的案例越来越多,也引起社会上的广泛讨论。
从导师和研究生的关系出发,我们得审视一下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晰双方该做什么,哪些不该做?
导师与研究生则属于委托代理的教育服务关系。受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委托,导师为研究生提供教育服务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两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教育关系。导师与研究生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导师是教育者,研究生是受教育者。
二是服务关系。导师与研究生也是一种服务关系,导师为学生提供学术方面的咨询,解答学生提出的学术问题,为学生作答疑服务。
因此,导师应该对研究生的学业负责,更多的是指导教育,为学生解惑答疑,帮助学生完成学业,顺利取得学历证和学位证。
从以上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来看,导师不能做些什么呢?
一是不得干预学生的私生活。 受传统观念影响,多数导师还习惯于言传身教 ,从而在私生活方面关怀、引导甚至干预学生,本意是好的,但是干预的尺度过大、过宽, 都会招致学生内心的不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 研究生一般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的事情可以自己负责、自己决定。只要研究生在节假日和课外、休息时间做合法合规的事情,导师都是无权干预的,包括学生谈恋爱、课外兼职、参与社会活动等等,其前提是不影响研究生自身的正常学业。
二是研究生有权拒绝导师分派正常学术研究之外的任务。 很多导师承担的课题很多,研究任务繁重,要研究生适度参与,是无可厚非的,但不能占用学生的太多休息时间,也不能过于影响学生毕业。在本案中,导师适当要求研究生做一些学术研究之外的私活,没有什么可非议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研究生帮导师做学术之外的私活缺乏法律条款的支撑。
作为研究生,应该怎么做?
应该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尊敬老师。同时,也拥有以下权利:受教育、获得学位证和毕业证书的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申诉等权利。
谢鹏延期毕业、学业任务过重,过多地被安排私活,这些都是可以进行申诉的,学生的权益如果受到侵害,要及时提出异议。
谢鹏是家里的独生子,父母怎么接受得了老年丧子的现实?对于他们来说,太残酷了!谢鹏与父母过年后再没见面 ,父母连张独子生活照都找不出来,不禁让人唏嘘不已。
健康是自己的,也是家人的!爱自己,累了别忘了休息!
关于谢鹏猝死,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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