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王颖)日前,一买卖合同案件的案外人岑某因被他人追款而对法官心存不满,送“挽联”侮辱法官并撕毁询问笔录,被慈溪法院处以罚款2000元及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岑某系慈溪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案外人。该案中,原告绍兴某化纤公司要求被告戚某支付其货款15万余元,可被告辩称已将货款交付给原告业务员岑某。审理中,原告公司不认可岑某系其业务员,而戚某以及岑某本人均无法证明原告有业务授权行为。后经审理,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戚某需支付原告货款12.5万元。
随后,戚某向岑某追讨款项。岑某为此对承办法官心怀不满,多次写信威胁承办法官,要办案法官“小心一点”。后经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后,岑某仍不悔改。清明假期,岑某又拿来一副挽联侮辱法官。针对其行为,慈溪法院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不料,在法院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询问笔录时,岑某拒不签字并撕毁笔录。鉴于其恶劣行为,法院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
“常有一些人因输了官司或者其他原因等心存怨气,从而对司法人员采取侮辱、威胁等过激手段,这是不可取的,不仅损害了司法,还有可能因触犯法律被处以拘留或罚款。”慈溪法院法官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的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