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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7月1日起实施(三种情况不能提取公积金)

一、公积金新政7月1日起实施

2017年7月1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国发[2017]25号),明确了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实施地方性差别化管理和调整。即7月1日起,在深圳就业部门指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一般的比例由本市六成(本人三成、单位三成)上调至本市七成(本人三成、单位四成)。

二、公积金新政背景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与政策的实施日期形成鲜明对比。随着国家加强楼市调控,深圳住房公积金新政的实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金融风险作用,更是为理应购买住房做出有力支持。可以说,新一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把深圳与国家各地住房公积金政策引入了一致性安排框架之中。

三、公积金新政影响

7月1日起新政实施,使一些具备购房资格的居民能享受到更多的社会福利,经济收入增加的同时,住房公积金的鼓励将更加显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大大增加,更加有利于帮助更多的人获得住房。另外,实施新政还有助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住房租赁市场的竞争力,推动住房市场秩序和价格机制的良性发展,实现住房权衡增长,同时促进住房市场供给及购买力提高。

四、公积金新政影响方面

(一)促进金融发展

实施住房公积金新政,不仅能有效遏制金融风险,同时也可以起到推动金融发展的作用。尤其对于住房价格稳定,住房购买便利,个人消费支出增加,公积金利用效果得到改善等方面,有重要影响。

(二)稳定房地产市场

当前住房公积金数额增加,将给投资购房者带来较大优惠,也降低了他们的购房门槛。公积金新政实施能够起到抑制非理性投资和方便真实需求购房者的双重作用,进而稳定房地产市场,同时也将为住房租赁市场带来较大增量的客户群体。

五、公积金新政的实施与今后的发展

7月1日新政的实施,为深圳市民购买住房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也为深圳市楼市提供了有力行政支持,进一步保持了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和稳定。今后,公积金资金将可以投资于更多的商业性房地产,以支持更多的住房供给;而房地产金融管理体系也将更好地被构建和完善,从而体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改进。

一、超过本单位规定的住房贷款期限,截止2019年8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30年,但有的地方根据情况会有所调整;

二、属于本单位免费住房或按揭住房。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规定,如果员工办理的是免租住房或者按揭住房,从该住房开始计算一定年限,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实行连续失业,六个月未登记失业状态或者主动申报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于在失业金等社会保险福利期间,失业期间累计满六个月,且未登记就业状态或者未主动申报就业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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