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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五条是什么意思(国五条细则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晋城9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晋城#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晋城市共计有9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所辖税务机关查证确定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30多万元(税额6万多元)至1300多万元(税额220多万元)不等,例如:晋城市农某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04月30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5份,金额848.79万元,税额135.99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1380.39万元,税额221.56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因此,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但是,虚开税额不大的,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或者争取免予刑事处罚。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11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系山西A物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向B(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面金额899764.1元,税额152959.9元,价税合计105272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晋0502刑初10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晋城市A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支,涉及税额131532.07元(已在税务部门登记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晋城市A工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负责人,系让他人为A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A公司经营时与涉案“开票人”姬某有实际的煤炭交易,让姬某为其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主观上没有逃税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税款流失,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与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违反我国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相关涉案事实,其在庭审后认识到已构成犯罪,向本院递交了认罪悔过书,本院视本案涉案税额、被告人赵某某本人主观恶意及客观危害性的具体情节,结合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晋城市A工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3.1.案例三: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晋0522刑初156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558934.34元)。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在犯罪过程中,没有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其辩护人提出的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中案涉8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案抵扣的税款已全部补缴,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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