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在受理赠与合同、分家析产协议等公证时,经常会有赠与人提出“受赠人(受益人)在受赠房产后不得再出售上述房产”“不得抵押上述房产”“不得出租上述房产”“X岁前不得出售房产”等类似要求,那么,这种限制性条件影响了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吗?能否在合同中附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同(分家析产协议)中约定受赠人(受益人)30岁前不得出售受赠房产就是典型的附义务(负担)的赠与,因此,附加上述义务条款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这类约定即这类附义务赠与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中存在难处,此类义务条款目前在实务中尚无公示方法,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没有对应的记载项,登记部门也不会在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备注“此不动产不得出售、抵押、出售”等内容,所以此类限制性条件实践中仅约束赠与人和受赠人(受益人),关于这一点,公证员会在公证办理过程中着重告知公证申请人,供其参考。
买卖合同不成立怎么就变成赠与合同了呢?赠与合同不要白纸黑字写明吗?请教普法。
娟姐看法四川成都,一男子离异后与其他女子结婚组建家庭,可其却瞒着现任妻子将一套房子过户给与前妻生的女儿。男子去世、现任妻子得知真
#赠百万房产老人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家里年纪大的老人要不要通过司法程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生活中,经常碰到年迈老人赠送房产给保姆或者其他照顾老人的。或者被卖保健品的人忽悠购买巨额保健品。
我一个哥们最近就咨询要不要把他爸爸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防止他在外面被人忽悠购买东西,乱花钱。
就像有些打赏美女主播的钱,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要回来。
其实我们需要反思是,老人是真傻么?在自己最需要关爱和呵护的时候,子女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可能不是物质上的,更多的是精神上悉心照料,关爱与陪伴。
这些人阿姨长叔叔短的叫,比自己的亲生子女叫的都好听。
老人一想,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孩子,不如在自己周围鞍前马后伺候自己的保姆好。也就索性将房产赠与照顾自己的人。
当然也有坏的糟老头子,表面上想赠与房产给保姆,暗地里却让人做非愤的事。要知道在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而且公正遗嘱也不具有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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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头条# 海门同村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出售方要求购买方返还被判驳回
同村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出售方要求购买方返还被判驳回
原告解某一、许某系夫妇,原告解某二系解某一、许某女儿,第三人解某三系解某一、许某儿子。1991年,因解某三需结婚分户,解某一、许某夫妇向乡里申请宅基地为解某三建设婚房。建设完毕后于1998年办理了解某三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1999年,原告解某二出嫁。2002年,解某三购买了同村另一幢房屋,并在村干部见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原解某一、许某为其建设房屋出售于同村村民被告朱某,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朱某重新装修后居住至今。2003年,原告解某二离婚返回村中同父母居住。现因子女长大申请建房未果,即起诉至海门法院,请求确认解某三将解某一、许某夫妇建设房屋出售于朱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予以返还。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及案涉2002年房屋买卖协议的买卖双方均系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合同履行并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构成影响,且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经当时村干部见证,故本案房屋买卖协议应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是对农村村民通过“申请——审批”程序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并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不能将其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在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返还案涉房屋无法律依据。近日,海门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城市房屋价格上涨、居住环境下降,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住房的情况十分常见,又因农村房屋拆迁,农村售房居民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多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也一般认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住房合同无效、房屋返还、损失共担。但在本案中,原告及第三人系将案涉房屋出售于同集体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居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是得到法律允许的,其后果为“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故原告及第三人将案涉房屋出售于同村居民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行为应为有效,但原告及第三人不能再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其只能通过再向本集体组织成员购买闲置宅基地房屋的方式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根据近年来我国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逐渐放开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售买限制,试点地区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有限制的出租、出售、抵押,故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在本集体组织,甚至部分地区认为本乡镇辖区内进行流转,其法律效力应予认可。
来源 :海门法苑 海门网
#买房小知识#
【房产证上加名是好还是坏,看完就知道!】
一: 添加爱人的名字
1: 未婚,添加对方的名字
其一:这种做法是属于自己自愿把房产的另一份赠予对方,若更证完后双方分手了,赠予对方的那一份房产将无法追回。
其二: 在此之间,若你发生了意外,父母只能继承你的那一份,还不能随便处置。
2: 婚后添加对方的名字
其一: 若房产是全款买的,对方未参与资金购房,若有一天感情破裂离婚了,那房产还是自己的,对方一分也拿不到。
其二: 若房产是贷款买的,自己只付个首付,后期都是双方共同还贷,那不管房产证上有没名字,离婚后对方都会拥有参与还款的那一份。
其三: 如果房产证登记双方名字,只要有一方征信不良、被黑名单或者有贷款未还(担保),那你的房贷希望就不大。因此,只要结了婚,就不要纠结房产证上有没有名字一事了
二 : 添加父母名字
1: 如果是刚买房办理产权时添加的还好,只收手续费,若是后面再去添加的,那相当于买卖。还得缴纳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等。
2: 若父母百年后,父母留下的那一份还得去办理继承手续。家中非独生子女,父母未留下继承遗嘱的话,所有兄弟姐妹都有份,除非他们签字自愿放弃继承。
三: 添加孩子的名字
1: 那属于转或买卖,那得交纳契税,若有限购未满足限购条件,还得交高额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 孩子长大后独自买一套房,已属于第二套房,有可能得不到三成首付的优惠,银行也会按二套房的政策提高利率。
3: 小孩结婚后再购一套房的话,根据目前许多城市的调控政策,每个家庭只允许两套房,单人规定60平米。那么,房产税实施后,三套房总面积超过180平米的,多余的将会被征收房产税。
4: 当你年老后小孩不赡养,你也无法收回他(她)那份房产自行处置。小孩遇到不测先你过世,他的那一份房产是属于你和你儿媳、孙子共同继承,不全属于自己。
所以,房产证随意添加名字,所带来高额税费和手续费之外可能还有许多麻烦,如果是非加不可,需要考虑清楚。否则,麻烦和风险共存。(杨学武)
问: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是否视同宅基地连同房屋一起出售?
大刘律师回答: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本案系同一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3011号行政裁定书
上海的老俞夫妻,家中有独子小俞。几年前,小俞与同城的女子小赵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赵提出房子要加自己的名字。
老俞夫妇心想,就这一个孩子,那就加上吧。于是,在老俞夫妻与小俞共有的房产上,加上了小赵的名字,并办理了新的房产证。
房产证上明确,房子是按份共有的状态:老俞夫妻各占1/3的产权份额,小俞夫妻各占1/6的产权份额。
房子加上名字了,应该好好过日子了。没想到,小赵在房产证上加名,只是第一步。
一个夏日午后,趁着老俞夫妇正在阳台上,悠闲的晒太阳时,儿媳妇小赵凑过来闲聊。她对老俞夫妇说,咱们可以有更好的生活,可以把这套房子卖了,然后用卖房的钱,移民去国外,享受高质量的晚年生活。
之后,小赵就开始为老俞夫妇规划他们的美好蓝图。小赵设想的是,将这套按份共有的房子出售之后,在国外购房,买房后的产权份额,与这套房子的产权份额一致。也就是说,将来还是可以住在一起,享受养老生活。
这大饼画的很圆,老俞夫妻有些心动了。经过再三考虑过后,他们同意了小赵的提议。
于是,把居住的这套房子,挂牌出售,最终以718万元的价格成交了。
老俞夫妇是老实人,没坏心眼,把卖房子的718万元,全部转给了儿媳妇小赵。都交由小赵来操办在国外买房的事。
万万没想到,接下来的两年内,儿子小俞与儿媳妇小赵,在相处的过程中,并不愉快。两人的感情最终破裂,导致离婚。
又没多久,小俞因病去世了,这件事可给老俞夫妇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慢慢的,老两口意识到,儿子没了,去国外跟着儿媳妇,长期以往,也不是个长久之计。于是,就与小赵商量,把卖房子的钱,按照房产份额的比例,退还给他们夫妇一部分。
这个提议一说出口,马上被小赵否定了。小赵的理由是:婚后小俞没有正当的经济来源,全靠老俞夫妇帮忙接济,当初卖房就是为了缓解小俞的经济压力,这718万元,是老俞夫妇赠与给小赵的,赠与的目的就是为了小赵和小俞这个小家庭。
沟通了无数次之后,小赵均拒绝退还给老俞夫妇钱款。无奈之下,老俞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小赵返还房屋的转让款和利息。
【@胡萝卜说法 】
1.蓝图是美好的,一旦缺少关键的一笔,再美的蓝图也会落空。老俞夫妇两年之前,在阳台上悠闲地晒着太阳,享受着美好生活。怎么也没想到,在两年之后,同样是午后,老两口望着自家的阳台,痛心疾首。房子也是别人家的了,房子没了,儿子也没了,家也没了。
2.小赵真是太贪心了,虽说老公小俞去世了,但是毕竟老公公、老婆婆曾经出钱出力的支持他们这个小家。为了老两口养老,退还些钱给他们,怎么就这么难呢?
小赵认为,这些房屋转让款进入她的银行账户,就是赠与,在法律上来说,站得住脚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
赠与行为,是需要有赠与人明确的表示赠与的意思,另外,还需要接受赠与的一方,明确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
具体到本案来说,小赵在没有赠与意思表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如何来证明是老俞夫妇将钱款赠与给她的呢?
出售的房子,把房屋转让款直接让买家,打到指定的接受账户,即小赵的账户。
这是指示付款,并不代表账户接收的钱,全部归小赵所有,也不代表把钱无偿的全给小赵。老俞夫妇显然,是没有这个意思表示的。
因此,小赵所称的718万元,是老俞夫妇的赠与款,这个说法站不住脚。
3.老俞夫妇,若主张房屋转让款退还,理由是什么?
老俞夫妇让买家把钱打入小赵的银行账户,目的是让小赵操办在国外买房的事情。两年多下来,儿子已经不在,国外是否买房,以及如果买了房子,房子的产权状态等,老俞夫妇并不知情。
经了解,小赵已经在米国买了房子,而且她自己正在办理移民手续,但是可惜的是,房产中并没有老俞夫妇二人的名字,更没有他们的份额。
老俞夫妇让小赵买房的目的,没有达到,实际上是委托的事项,没有完成,在法律上来说,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事项没有完成,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相应款项。所以,老俞夫妇向法院提出,要求小赵返还房屋转让款。
4.小赵应该向老俞夫妇返还多少钱呢?
应该按照按份共有的份额,返还应该属于老俞夫妇对应的价款。即老俞夫妇各占房屋所有权的1/3,共2/3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小赵应该向老俞二人返还478万元,及其对应的利息。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于老俞夫妇卖房给儿媳国外买房这件事,你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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