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房屋装修可监工 但不能妨碍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葫芦岛检察:#普法课堂# 【房屋装修可监工 但不能妨碍施工】《中华人民... - 今日头条
#葫芦岛头条# 山间明月不惧人生风雨,如今坚强化默泪/作者:化作春風)
黄月,一个很普通的名字,可是她有着多舛的命运;自幼患有先天性脑神经瘫痪,无法行走,完全丧失劳动,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障人。
52年前她出生在辽宁省抚顺市,刚一出生就被亲生父母抛弃,后又因脑瘫连续被两个家庭抛弃。她是在社会福利院中长大的,没有读过书,全部依靠自学成才,后被公众誉为当代脑瘫才女作家,著有40多万字自传体小说《无悔人生》。
20岁时她离开社会福利院,远嫁到葫芦岛市绥中县加碑岩乡骆杖子村,与当地一个年长她20岁体弱多病的单身农民,组建起一个特殊贫穷的家庭,养育有两子一女,生活是异常艰辛的,不过黄月始终没有放弃心中的梦,不管这梦是大是小,也不管它能否实现,她都一直勇敢的在向前行,(或者是向前爬)。
人生是公平的,残障禁锢了她柔弱的身体,却赋予了她坚强的内心,不惧生活中的坎坷风雨。人生是公平的,残障禁锢了她柔弱的身体,却赋予了她坚强的内心,不惧生活中的坎坷风雨。
不过就算是她再坚强勇敢,有时也抵御不过生活的种种摧残;2019年夏,在村,乡,县,市各级政府的援助下,黄月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购买的是一所空闲已久的民房。搬进去那会儿,房屋中梁已经断了用铁丝固定。2021年夏季连雨天,房屋出现大面积漏雨,而且达到外面下大雨屋内下小雨,需要用盆,桶接水。
由于黄月和丈夫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唯一的经济来源全部依靠他们两口子的社会最低保障金,用于维系整个家庭的全部开支。多病丈夫需要长年累月服药,年幼女儿正在读小学,就在几天前黄月突发脑动脉硬化,情况异常的危险,幸亏得到当地医务人员的及时救治才保住了性命,现在仍在病中,她真的没有多余的经济能力去修缮那老旧的房子,今年夏季已经来到,岌岌可危的房屋外中脊梁已经断了,后房顶一片也已塌陷,一旦出现暴雨倾盆的天气,房体承受不住雨水沉重量,很可能整个房屋造成倒塌,后果不堪设想…
房屋是由政府援助购置的,刚居住不满三年尚未达到进行维修的年限。可目前不修缮,一旦发生事故,将是人命关天的大变故。计算下来,整体房屋顶盖翻修做防水,需要材料,工钱费用10000元钱。也许对很多人来说这10000元钱不算什么,可对家境贫困的黄月而言这几乎可以说是笔巨资,所以在此我真心诚意的呼吁;各界爱心人士能伸出援手帮帮黄月,帮帮这个风雨摇曳的家庭。
最后我想说的是,她是一轮升起在山间的明月,希望人间的真情能够温暖到她。
辽宁,一女子因为小区卫生无人打扫,遂多年拒绝支付物业费,不料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女子赔偿9000元,法院判决:违约金功过相抵。
(来源: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女士系某公寓11楼的业主,她居住的房子建筑面积为33.76平方米,梁女士作为甲方,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为1.2元/月/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为432元/年/户。
然而,自从2019年12月起,梁女士已经两年多没有缴纳物业费了,不得已之下,物业公司将梁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梁女士支付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1945元,电梯运行维护费1728元,违约金6040元,以上合计9713元。
然而,梁女士却认为,自己并不是无缘无故不交电费,法庭上,梁女士向法官道出了自己的委屈。
梁女士说,居住期间,公寓楼卫生处于无人打扫状态,楼外小区草木也没有修缮,而且,更重要的是,每到冬天,物业提供的供暖设备不能正常供应,导致屋内冻的根本无法居住。梁女士反问物业公司,这样的服务为什么还能收缴如此多的物业费呢?
【@以案普法 】
1、《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系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且案涉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该合同仍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梁女士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而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
所以,梁女士实际享受到了物业的服务,因此,梁女士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不缴纳物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 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这起案件中,从法官实地调查,结合梁女士提供的小区服务情况图片可以看出,该小区公寓楼卫生处于无人打扫状态,楼外小区草木没有修缮,楼前小广场未修缮完成,物业服务由一个工作人员看护,电梯正常运行,水电通畅,电梯有年检,但供暖不能供应,因冬天住户人很少,锅炉未启用。
由此可以看出,该物业的服务确有不尽人意之处,部分服务情况对比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确有差距。
比如:合同第二章第三条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了规定,绿化小区内主要花木成活率保持90%以上,提供8小时清洁服务,公共区域内保持整洁。
然而,实际情况是,公寓楼入住率很低,楼内环境卫生较差,未见工作人员打扫,小区被规划的草坪绿地区杂草丛生、绿化环境缺乏生机。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的部分服务未达到约定的标准。
基于此情况,物业公司虽然履行了部分的服务行为,但是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和未及时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3、梁女士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本案中,梁女士虽未及时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欠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
因此,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基于公平交易原则、损益互补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一审法院认为,梁女士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酌情按照物业费0.5元/平方米/月支付物业费422元,电梯费按照实际432元/年支付电梯费864元,合计1286元。
一审过后,梁女士提出上诉,认为电梯费不应该缴费,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但电梯正常运行,故一审法院判决全额支付电梯费并无不当,遂驳回了梁女士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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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男子突发疾病不幸身亡,去世前,尚欠银行三万余元未归还,于是,银行将男子的家人告上法院,请求代为偿还欠款。但男子的家人却认为,欠钱的是一张公务信用卡,银行应该找男子的单位索要。
(来源: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某系赵某的妻子,小赵系赵某的女儿。某日,赵某突发疾病,不幸去世,由于病的突然,所以,赵某并未留有遗嘱。
赵某去世后,银行的工作人员找到姜某,称赵某在生前办理了一张公务信用卡,在赵某去世后,该卡未注销,截止至起诉日止,信用卡账面体现赵某共欠银行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33925.79元。
但赵某的妻女却均表示拒绝偿还这笔钱,首先,她们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赵某死亡后遗留的房屋遗产,故请求银行不要侵犯母女二人的身心健康。
其次,案涉信用卡属于公务卡,所谓的公务信用卡是指,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既然用于单位,就应该跟单位索要。
另外,案涉信用卡在赵某去世后半年多之久,卡的状态还在运行,不符合常识判断。
【@以案普法 】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姜某,小赵是否应该偿还赵某透支信用卡的欠款?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赵某生前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种类为公务卡,其填写了公务卡个人申请表,同意遵守领用合约等内容,并签署了名字。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使用、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信用卡章程约定了总则、申领、使用等内容。
而且,在赵某收到信用卡后,激活并使用,所以,应当确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其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是指,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当由被继承人清偿而尚未清偿的财产义务进行的清偿。
本案中,赵某去世后,继承开始,姜某作为赵某妻子,小赵作为赵某的女儿,二人均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法定的继承其遗产并偿还其生前所欠债务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通过庭审,姜某、小赵明确表示,均放弃对赵某遗产的继承,但是,在赵某名下有一套37平米的住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姜某主张认为她已放弃该笔遗产,就应配合银行在赵某遗留财产范围内,清偿相应的债务。
然而,目前,该房子依旧由赵某居住,所以,无法认定姜某、小赵放弃对被赵某遗产的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姜某、小赵放弃继承赵某遗产的行为不成立。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姜某、小赵应该在其继承赵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赵某透支信用卡所欠银行钱款的民事责任。
最后,如果姜某、小赵继续主张认为公务卡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公务活动开支,就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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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葫芦岛头条# 黄月,是一名自幼患有先天性脑神经瘫痪,无法行走,完全丧失劳动,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住绥中县加碑岩乡骆杖子村。
52年前她出生在辽宁省抚顺市,是一名刚一出生就被亲生父母抛弃,后又因脑瘫连续被两个家庭抛弃。
她是在党的关怀下从社会福利院中长大的,她没有读过书,全部依靠自学成才,后来被公众誉为当代脑瘫才女作家。
20岁她离开社会福利院,远嫁到葫芦岛市绥中县加碑岩乡骆杖子村,与当地一个年长她20岁体弱多病的单身农民,共同组建起一个特殊贫穷之家。
2019年夏,在村,乡,县,市各级政府的关怀下,使她终于拥有了属于自己的一个家园。(政府扶持30000,网络各界人士资助10000,她个人又东挪西借借到了10000元钱)购买下温杖子屯的一所空闲已久的民房。
搬过来那会儿,她家房屋中梁已经断了用铁丝固定。2021年夏季连雨天,房屋出现大面积漏雨,而且达到外面大下屋内小下,需要用盆,痛接水。
由于她和丈夫无有任何经济来源,唯一的经济来源全部依靠我们两口子的社会最低保障金,用于维系整个家庭的全部开支。多病丈夫需要长年累月服药延续生命体征,年幼女儿正在读小学。哪有钱来维修房屋啊!
2022年的夏季来到,她家岌岌可危的房屋外中脊梁已经断了,后房顶一片也已呈现塌陷状况,一旦出现暴雨倾盆的恶劣天气,房体承受不住雨水沉重量,很可能会导致整个房屋造成倒塌,后果其严重性不堪设想…
她知道自家房屋由政府购置的,刚居住不满三年,还尚未达到进行维修的年限。可目前如果不能及时得到修缮,一旦发生倒塌事故,将是人命关天的大变故。
无有任何经济能力的黄月,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选择了上网求助。她家整体房屋顶盖翻修,连做防水,需要材料,工钱费用10000元钱左右。所以黄月恳求网络各界爱心人士,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都能伸出援手帮助她这个风雨摇曳的家庭,用功德无量的善缘之爱,帮她修筑一个安全堡垒似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