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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出租車可通过滴滴#宁波头条# 江南路通途路造地铁?为什么不造轻轨快速路共用的高架?已经有3号线奉化段4号线北环段的成功经验!竟然还要重蹈市区没有快速路的覆辙!
【案例4——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法院判处赔偿款3493000元,(2020)浙0206民初7211号】
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8年8月9日,案外人长X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编号为HYZL-20180802的《仓库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港口路33号(不动产权登记地址为北仑区戚家山富山路33号)的5号库和1-1号库租赁给长X公司用于存放热塑性弹性体(苯乙烯)等普通化工品,租赁期限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2019年7月1日,长X公司与被告签订编号为HYCCB20190701的《补充协议》,约定:长X公司于2019年2月7日交还1-1号库,继续租赁5号库;在1-1号库租赁期内,因长X公司货物存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被告根据主合同附件有关规定对长X公司考核2500元,长X公司同意从应退保证金中扣减。2019年8月1日,长X公司与被告又签订编号为HYZL-20190801的《仓库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5号库租赁给长X公司用于存放热塑性弹性体(苯乙烯类)等普通化工品,租赁物面积为45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仓库含税租金单价23元/平米·月,租金总计1242000元。合同第五条“库内设施备的维护和保养”约定:长X公司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国家有关制度,积极配合被告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长X公司应按消防、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对租赁物内部自行管理,系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并自行负责租赁物内部的消防、防盗、安保工作;被告应按消防、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对租赁物周围进行管理,并负责租赁物周围的消防、防盗、安保工作。附件2载明:承租方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承租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承租方应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若发现损坏及时报出租方维修或更换。
2019年5月6日,原告某公司向被保险人长X公司签发了保单号为801042019330207000003的《财产一切险保险单》,载明:主险部分保险标的项目及保险金额为建筑物(包括装修)72479076元、机器设备542988518元、在建工程75417485元、工程物资115159913元;保险期间12个月,自2019年5月9日0时起至2020年5月8日24时止;物质损失一般事故绝对免赔为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根据批单,自2019年8月30日0时起,保险标的项目中工程物资变更为存货,保险金额为115159913元;自2020年2月19日0时起,存货保险金额增加到2亿元。 2020年2月20日2时14分,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被告某公司上述5号仓库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毁)5号仓库及内部堆放的货物,过火面积约42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2020年4月20日,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仑区大队作出仑消火认字[2020]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1时55分许;起火部位为5号仓库5-1区域南数第四和第五柱之间货物(热塑胶性弹性体SBS1302颗粒)堆垛处;起火点为该堆垛东侧立面南数第二至第四列之间热塑胶性弹性体SBS1302颗粒包装中间区域;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电气故障、违章作业、雷击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特定条件下热塑胶性弹性体SBS1302颗粒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上述火灾导致5号仓库内长X公司存放的2396.94吨热塑胶性弹性体(苯乙烯类)、包装袋、托盘和工程物资受损,长X公司遂向原告提出索赔。北京某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某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对长X公司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公估后出具《公估报告》一份,明确定损金额为19909086.45元,残值金额为83万元,免赔率按损失金额的10%认定。2020年7月28日,原告向长X公司支付保险赔款998万元。长X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将上述金额向第三者的索赔权转让给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款项349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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