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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工配孕能做几次:夫妻结婚两年未成功怀孕,前后人工授精五次,喜得一双儿女
- 2、人工配孕能做几次,夫妻花费10多万元人工受孕
1、人工配孕能做几次:夫妻结婚两年未成功怀孕,前后人工授精五次,喜得一双儿女
生殖医学科医生每天都要接诊各种各样的不孕不育患者,其中部分可能是健康或者轻度异常者,他们常常会问什么是人工授精?我们需要人工授精助孕治疗吗?人工授精就一定会怀孕吗?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个有轻度不孕不育因素,历时4年、前后人工授精5个周期(次),生育两个孩子的真实病例:
小文和小武(化名)都是公职人员,2012年12月结为夫妇,婚后一起住,饮食生活习惯良好,亦无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
婚后2年多,家人见小文肚子没有动静就催促他们夫妻前来医院就诊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经过一系列不孕症相关检查,小文双侧输卵管通畅,卵泡生长缓慢,提示需要促排卵治疗,小武有轻度弱精子症,其余无异常,考虑夫妇已达到不孕症的诊断,于是建议他们行促排卵夫精人工授精(本文专指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治疗,两小夫妻欣然接受。
第一次人工授精
2015年4月小文月经来潮开始正式进入人工授精助孕周期,月经第5天开始给予促排卵药物口服5天,月经第11天超声监测有卵泡生长,第14天有优势卵泡,注射破卵针,安排在第15天进行精液优化后的人工授精手术;术后第10天,小文迫不及待地每天用晨尿做早早孕试纸监测,红杠杠一天一天在加深,术后12天抽血查b-HCG:75.88IU/L,提示妊娠!随后的抽血妊娠激素和B超监测均提示:胚胎宝宝发育良好,整个孕期产检非常顺利。
2016年1月小文足月顺产1个健康的女宝宝,全家欣喜!
第二、三、四次人工授精
看着女儿一天一天长大,小文和小武又有了想要多一个孩子的念头,可眨眼过去2年多,还是没有怀上。
2018年11月,小文和小武再次来到我院生殖医学科门诊要求人工授精助孕。术前常规检查过后,于2019年1月给予小文进行第二次的人工授精手术,有经验的小文术后第10天早早孕试纸监测,若隐若现的红杠杆让小文和小武心里忐忑不安,术后第14天抽血查b-HCG,70.53IU/L,提示妊娠!但随后的抽血妊娠激素和B超监测均提示:胚胎停育!
虽然万分不舍,小文和小武商量后接受医生建议同意行人工流产手术。
休养半年后,2019年8月,小文和小武又一次来到我院生殖医学科要求人工授精助孕治疗,分别在2019年9月和10月给予人工授精助孕两个周期,均未妊娠!
第五次人工授精
小文和小武准备再次进入周期,小文和小武商量了一下,假如这个周期还不成功我们就不要二宝了?还是做试管?纠结万分,最后决定:做了再说!
2019年11月,第五次人工授精助孕周期,过程顺利,术后第14天,小文直接抽血查b-HCG:55.42IU/L,提示妊娠!
接着抽血妊娠激素和B超监测均提示:胚胎宝宝正常,整个孕期产检一如既往的顺利,2020年8月1日小文足月顺产1个健康的男宝宝,小文小武的家庭终于收获一对好儿女!
回顾小文和小武从2015年4月~2019年11月的求孕历程,可以看出,夫精人工授精是针对轻度不孕不育因素进行的辅助生殖技术。
根据国家卫生统计部门的数据,我国各个医院生殖中心夫精人授的平均成功率大概在10%~15%左右,小文和小武的病例在我院人工授精共5个周期,怀孕3个周期,应该属非常幸运病例,实际人工授精的妊娠成功率并没有那么高;
人工授精即使经历人工精液优化的过程,也有一定的自然流产率、胚胎停育率,其比例与一般自然受孕的流产率相当;
假如经历3次人工授精失败,继续人工授精可能并不增加妊娠成功率,建议改行其他辅助生殖技术(例如俗称的试管婴儿技术)助孕治疗。
作者: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医学科副主任医师 张淑婷
2、人工配孕能做几次,夫妻花费10多万元人工受孕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9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湖法/文 陶小莫/漫画) 一对“80后”夫妻想通过人工受孕生二孩,并要求“一定要男孩”,结果却未能如愿。为此,这对夫妻与服务机构产生纠纷,最终闹上法庭。
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生育服务合同的典型案例。法官提醒市民,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无效,须自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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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想要个男孩服务机构承诺“没问题”
陈女士(化名)和丈夫已经有了一个女儿,打算再生一个孩子。2019年2月,陈女士看到邻居林某在微信上发布信息,称某公司可胚胎移植帮助实现“好孕”。还称该公司有“顶级试管婴儿专家”,能够提供“定制化的养卵调理”和“个性化的医疗方案”。
于是,陈女士联系了林某,表示“我想生个儿子”,林某回复称“想要女孩男孩都是心想事成的”。
刚开始,陈女士还担心胚胎移植的费用太高付不起。林某说:“第三代试管(婴儿)的费用是这样子的,医院的费用一个周期下来差不多8万多元,我们这边的服务费就收你3.5万元就好了。”
双方沟通中,陈女士多次强调:“一定要保男孩的,就这一点,很关键。”林某回复:“嗯,你和你爱人一定要配合好我们的专业指导,男孩这点放心,只要配合好,完全没问题!”
2019年6月,陈女士与林某介绍的安×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前往境外就诊,除了支付服务费3.5万元,她还花费了交通费、医疗费等9万多元。同年8月,安×公司总经理、股东唐某给陈女士发消息:“你要的都异常,正常的都不是你要的。”2020年6月,唐某又询问“胚胎是否放弃冷冻”,陈女士回复“都是女孩就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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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男”承诺未能兑现事主起诉要求退费赔钱
2020年7月21日,陈女士向林某发送消息称:“一开始你跟我们说男孩没问题,结果做出来没有成功,你承诺了却没有做到,让我们花了十几万元,我咨询了律师,现在要找你把我们付出的费用都要回来。”
因双方产生分歧,陈女士将安×公司、林某、唐某一并起诉至湖里区法院,要求退还3.5万元服务费、赔偿9万余元相关费用。她认为,安×公司和林某的虚假承诺、恶意串通行为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唐某为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安×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作出“可选择性别”之类的承诺,陈女士在有正常胚胎可移植的情况下主动放弃,要求退款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安×公司还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而陈女士的情况属于“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违反我国基本生育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依法应当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某则答辩说,自己与唐某是朋友,仅是帮忙宣传,不是安×公司员工。林某还说,自己并非合同相对人,对陈女士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并无法定共同退还或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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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协议无效违背公序良俗都得担责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服务协议上的当事人为陈女士和安×公司,但是陈女士与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安×公司授权林某安排相关事宜,且林某发布信息时留的是自己的手机号码,应认定林某为安×公司的代理人。
另外,根据聊天记录,不论是林某还是唐某,对陈女士生育男孩的目的都是清楚的。尽管没有写入协议,但也应视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这一做法极易导致人为遗弃、毁损已形成的人类胚胎,违反社会善良风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无效。
法院还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公司应退还服务费,针对陈女士另外支出的9万余元花费,双方各担50%的责任。林某也应当明确知晓合同目的的违法性,作为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唐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安×公司、林某连带返还服务费3.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5641元。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安×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诉。近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安×公司向陈女士支付7万元,陈女士放弃其他诉求。
相关案例
丈夫去世,还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吗?
为圆“生子梦”,夫妻二人到医院做试管婴儿手术,结果手术还没成功,丈夫却意外去世。此时,医院里还冷冻着他们的胚胎。这种情况,妻子该如何选择?是诞下爱情的结晶,还是放弃这些胚胎?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胚胎移植纠纷案。
2018年,刘先生夫妻与厦门一家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由医院为他们实施胚胎冷冻、保管、移植服务。随后,夫妻二人在该医院冷冻了4个胚胎,希望通过胚胎移植手术生下孩子。
第一次胚胎移植手术,移植了两枚卵裂胚。不过,手术没有成功。第一次胚胎移植失败后,夫妻二人计划随后再次进行胚胎移植。可没想到的是,刘先生因工伤意外死亡,此时刘太太年仅26岁。
刘太太在经历丧夫之痛后,最终决定继续接受胚胎移植手术,完成丈夫的遗愿。但是,当她向医院提出继续实施第二次胚胎移植手术时,医院拒绝了,理由是刘太太的丈夫已经死亡。
为此,刘太太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医院继续履行与刘太太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继续为刘太太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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