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完定金却无法过户,再联系时,业务员已经“失联”!
梁女士去年9月中旬通过短视频平台,。联系到了一个房产中介经纪人,经对方介绍选中了一套满意的房子!
联系业务员看二手房,他跟我说房产证在银行抵押了,让我把钱转给他,跟我们进行过户!
一共是14万1千块钱,交好钱后,打语音给他,然后我就发现他没有接,就再返回平台,就发现有受害者在下面评论说他是骗子!
可这就害苦了梁小姐,业主玩失踪,她已经将14万元交给了业务员了,按照合同规定,“卖方必须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以及处理。
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以及清还抵押等事宜,买方应该在转让完成前清理完毕,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此外,合同还约定“若卖方违约,卖方需返还买方双倍的定金给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买不到房子,梁小姐应该获得10万元赔偿。
瑞昌鑫家房地产的负责人却表示:自己回老家有事去了不在公司,是业务员偷了公司的公章,现在业务员已经失联,这和公司一点关系都没有!
有细心的网友:国家应该出台法律,员工的问题企业应该承担,明明是管理问题,都推到员工身上,有公章就得负责,不是核心人物都碰不到公章。
也有犀利的网友戏称:保管不利,法人仍要承担责任!
对此广大网友对房地产负责人有什么不同的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新闻# #民生#
不该拉偏架
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业主由于正当诉求不能合理兑现而往往以拒交物业费来抗争,但又往往胳膊扭不过大腿。原因很清楚,欠交物业费的房子在二手房交易时,必须补齐物业费,否则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这实则是物业费收取的强制性政策,而这种不分清青红皂白一面倒的作法,助力了物业公司谋取物业费的偏执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对此,老百姓叫拉偏架,乱吹哨。当然,也确有个别的不合情理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履行合同并负有经济责任。对此,诉求一方应依照《物权法》和双方的契约向业主委员会主张自己的权益而调解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方面不应疏忽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出台强制性政策,致使当事人纠纷难以依法公平公证的解决,而且影响着二手房交易活跃,也难免影响新建楼盘后市空间的打开。
目前,虽然现代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物业服务管理问题凸显而治理滞后,但改革发展让我们有理由坚信一个具有中国式的现代化城市物业服务管理模式,一定会在新时代征程中建立起来。为此,需求真务实,推陈出新,着力探讨建立物业服务管理事业,具体战线一件件的抓实落靠。这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民生大事,与每一个社会成员和家庭息息相关,需上下一心,携力划桨开大船。
张女士(化名)经中介介绍,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待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2万元定金后,才从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交易房屋此前并非交易对象李先生(化名)的,交易房屋原本的所有权人是赵先生(化名),赵先生几年前从李先生处借了一笔款项,并将案涉房屋抵押给了李先生。后因赵先生无力还款,经李先生起诉、申请执行,最终以以物抵债方式将房屋过户给了李先生,但在过户过程中,并未办理解押手续,致使现在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均为李先生,这给张女士带来了许多困扰与担忧,张女士十分担忧房屋过户后,仍然存在这个抵押登记会给她的购房交易带来巨大风险。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也无能为力。
相信这个案件的矛盾之处大家也都发现了,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重合了,就好比我自己给我的房屋抵押给了我自己。很显然,这本不应该成为一个恼人的法律纠纷,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方式或应有一定的灵活性,本案中的抵押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重合时,实际上就是赵先生与李先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基于该债权债务关系设立的抵押权当然因该债权债务的消灭而丧失设立基础。不动产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法院判决及执行文书解除此抵押登记。避免本案中自己为自己的房屋设立抵押权的尴尬情形出现[呲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