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户口迁出后,原承包土地被组上转租,收益该归谁?法院判了!】
张先生原系某镇某村民小组村民,1982年,其所在村民小组将该组部分林地以及杉木林合计11.9亩林地,发包给张先生家庭经营。
根据浏阳市某镇林长制工作办公室留存的材料显示,在2008年,该村民小组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并作出“承包到户责任书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期限延长至2052年12月31日,并完善好家庭承包合同书”等决议内容。
随后,该村民小组与张先生签订了《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承包经营期限自2007年12月31日起至2052年12月31日止,为期44年。2012年,浏阳市人民政府向张先生颁发了林权证,确认相关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村民小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为张先生,林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为2052年12月31日。
自2011年9月开始,该村民小组将林地流转给某公司,流转期10年,流转费用按承包户发放到各户,张先生领取了相关费用。流转期满后,又签订了新的流转协议,其中,张先生应获得的流转收益为1.9万余元,但大部分被村民小组代为领取,并拒绝支付给张先生。
2022年2月20日,村民小组召开了会议,单方面形成了一个收回他山林承包权的决议。决议内容显示:经全体社员大会共同商议,收回张先生一家山林、土地、田的管理权,因张先生一家户口已经迁出三十多年,不应该有山林、土地、田的管理权,故此形成决议。同年4月26日,村民小组再次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关于张先生已领土地承包费及未分配土地承包费处理事项,决定对张先生已领土地承包费通过组上予以追回,对未分配土地承包费不予以分配。
不过,在承包林地后,张先生将户籍迁出了原村民小组,并落户到了浏阳城区,且原村民小组已无张先生家庭户的家庭成员。户口迁出后,张先生承包的林地却被村民小组流转给了他人,可组上却拒绝支付土地流转所产生的收益。
对此,张先生表示不服,便一纸诉状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家庭户于1982年取得案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又于2008年与村民小组签订《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延长承包期至2052年,并于2012年就案涉林地办理了林权证。因此,尽管张先生将户口迁入浏阳市城区,但其与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关系并未解除,村民小组亦一直以完善合同、支付流转费用等形式认可张先生的承包权,张先生依法继续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而享有因林地流转而产生的收益。
村民小组代张先生领取流转收益后,以村民决议的形式决定收回张先生家庭户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其后又以村民会议形式决定不予分配张先生尚未领取的流转收益款,侵犯了张先生的承包经营收益权,张先生要求村民小组退还承包林地流转收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张先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土地承包人将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后,发包方能否收回承包地,承包人对承包地是否能继续享有使用、收益等相关权利。”
主审法官表示,2018年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了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发包方不得强制收回进城农户的承包地。因此,张先生虽已迁出户口,但其与发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关系仍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以组民决议的形式收回承包地并截流部分流转收益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承包方的收益权,也与国家维护农村土地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政策导向不符。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浏阳市法院、广西高院、中国普法
郑州市航空港区:两次判定违法,依然禁不住疯长的“搅拌站”
一家被两级法院认定属于违法占地的企业,一家被群众持续投诉举报的“搅拌站”,一家持续污染环境的公司,究竟凭借着什么神奇的力量,顶着重重压力,顽强地矗立在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郑州市航空港区)的耕地上,任凭法律“叫破喉咙”?
这家企业叫作“河南省宏生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生茂路桥)”。
2020年8月份,宏生茂路桥从原租赁人朱某发的手中转租得到的这块土地,该地块位于120省道与商登高速交汇处东邻路北,属于郑州市航空港区大营镇梁家村(原尉氏县大营镇,2022年7月划归郑州市航空港区),地类性质属于农业用地。
宏生茂路桥接手后,迅速地在原本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上,建起了13间三层小楼、三混料搅拌站,并其它平房和板房若干,彻底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
早在2016年,涉事土地的13户承包人在与朱某发签订的租赁合同,将该地块租赁给朱某发用于农业开发,除了租赁期限、付款方式等基本条款外,双方还约定“乙方有权在承包土地内构建建筑物,作为乙方承包该地时所必须的设施”。
举报人称:双方约定这一条的前提,第一必须合法,第二只能是必须是设施,譬如临时住房和涉农建筑,而不是让用建设搅拌站和三层小楼的。
朱某发对媒体称:他与宏生茂路桥签订转租协议时候,同样约定了“租赁土地在政府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乙方自主经营、建设厂房、宿舍和其它附属配套设施,具体用途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不管怎么改变,他们必须合法,如果当初他们不同意的话,我根本不会转租给宏生茂。”朱某发说。
然而,事实是宏生茂路桥不仅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还与梁家村的13户村民和朱某发产生了不可协调的矛盾。
经过大营镇政府、梁家村两委,以及原尉氏县政府协调三个多月无果的情况下,梁家村的13户村民将承租人朱某发和宏生茂路桥告上了法庭,因出租的土地性质被改变,要求依法确认2016年和朱某发签订租赁协议无效,并责令朱某发和宏生茂路桥回复土地原状。
案件自2021年7月份开始,经历了一审、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二审等一系列艰苦卓绝的程序,终于在2022年11月的最后一天尘埃落定。
尉氏县人民法院(2022)豫0223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本院认为,案涉原告、被告梁家村委会与朱某发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对应的土地,土地性质属于农业用地,依据法律规定,国家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非农业建设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且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行为应属无效。故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2民终549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尉氏县法院一审的认定和判决,且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多日。
然而,梁家村的13户村民虽说保住了自己土地的农业用地性质,也仅仅是书面上的保住了!
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判决书竟然忽略了梁家村的13户村民的第二条诉讼请求!且任何人似乎都忘记了这一条诉讼请求!
2023年2月3日,媒体将上述情况分别通报给大营镇自然资源所和郑州市航空港区自然资源局。
将近一个月过去了,宏生茂路桥的非农业建筑依然耸立在120省道与商登高速交汇处大营镇梁家村的农业用地上,任由13户群众和朱某发上下左右各级部门的去反映,仍岿然不动。
如此看来,宏生茂路桥面对法律和群众举报投诉时的无惧无畏,似乎也能找到某些原因了。
假装忘记的,毕竟不是真的不存在,当水落石出后,一切将会于大白天下。
来源
不管怎样都必须征得房主本人同意,既没有委托协议,私下转租她人房屋属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红星新闻《成都商报》官方账号长沙一女子一回家就懵了!3年没住人的房子,怎么突然出现2个陌生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