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西,张先生正在乘坐高铁站内扶梯下行,被飞速滑下的行李箱砸中,导致上肢肱骨、肋骨骨折,真是飞来横祸。
2月27日下午,在吉首东高铁站,多人乘坐扶梯下行,姐妹二人因为随身带行李较多,居然想到了用扶梯当传送带,将多个行李箱放在扶梯上。
实在没有想到,实话说,也根本来不及想,行李箱放上去后瞬时飞速滑下。正在扶梯中央的张先生,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根本来不及反应躲避,重重行李箱砸中小腿,失去平衡又摔倒在扶梯的锯齿边上。
事故发生后,车站工作人员和民警立即将张先生送往医院,经检查,张先生上肢肱骨、肋骨骨折伴有皮外伤。
具体赔偿事宜当事双方正在协商中。
警方提示:携带大件行李出行,应尽可能乘坐直梯上下,大件行李乘坐扶梯要抓牢看好,避免发生危险。
那么该女子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老K谝法 】
1、该女子是否成立过失犯罪?
《刑法》第15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事件中,由于该女子的疏忽大意,导致行李滑下致张先生受伤,主观上肯定是过失,但是不是成立犯罪,那就要看张先生受伤的程度了。
按照法律规定,过失致人轻伤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张先生的伤情达到重伤以上程度,该女子的行为才会被刑法所评价。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单根肋骨骨折是轻微伤,2根以上肋骨和上肢肱骨骨折是轻伤二级。
所以,张先生的伤是达不到重伤的标准的,该女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该女子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事件中,虽然该女子的行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但是客观上造成了张先生受伤,民法上对侵权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做评价,只要行为人的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就要对该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所以,该女子要承担张先生住院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误工费,如果最终造成张先生残疾的,还要承担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张先生还可以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因为该女子的行为是过失,应不同于主观故意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最终损害赔偿也会根据该女子的经济能力、当地社会经济因素来定。
3、高铁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车站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车站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事件中,张先生的受伤虽然是由该女子的过失造成的,但是高铁站作为扶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该扶梯运行可能存在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项是不是尽到审慎注意和提示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是语音播报、张贴文字、现场有工作人员等,该高铁站是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下的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携带大件、多件行李出行,应尽可能乘坐直梯上下,若乘坐扶梯要抓牢放好,避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也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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