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媒:美日荷已协议禁向华出售芯片设备,预计有关出口限制数月后实施】彭博社引述消息人士指,美国、荷兰及日本官员27日在华盛顿结束会议,三方就限制先进半导体制造设备出口到中国达成协议。报道指,根据协议,荷兰半导体设备制造商阿斯麦将不会出售制造芯片的光刻机给中国企业。日本也会限制尼康、东京电子等公司出口半导体制造设备到中国。美国白宫未有正面回应,只是表示会议讨论了对三方都很重要的议题。而荷兰外交部、日本经济产业省以及尼康都拒绝作出评论,东京电子公司也未有回应。
另外有报道指,由于荷兰及日本需要完成法律安排,有关出口限制要在数月后实施。荷兰业界曾指美国的做法将促使中国自行开发先进芯片制造技术。美国在去年10月公布一系列针对集成电路领域的出口管制措施,从技术、产品、设备、服务等方面对中国进行全面限制。
中国外交部早前曾表示,美方出于维护一己霸权私利,一再滥用出口管制,将科技和经贸问题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恶意封锁和打压中国企业,严重破坏市场规则和国际经贸秩序,不仅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也损害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中方希望相关国家明辨是非,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也是维护自身长远利益。(凤凰卫视吴文轩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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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布局+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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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据你们的协议,可以这样操作:名义上,先找个能控制的熟人转让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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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转让方“移交公章及相关证照资料的义务与支付转让款为相对应义务”,受让方能否以转让方未移交公章等资料为由拒不支付转让款?
最高院二审认为:
受让方辩称转让方未移交备案公章及相关证照资料,其依法享有履行抗辩权,有权在转让方移交公章和相关证照资料前拒绝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
本院认为
首先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看,并未将转让方移交公章及相关证照资料的义务作为与受让方给付全部转让价款相对应的义务。
其次,从案涉一系列的协议性质和内容看,受让方的目的是通过受让金汛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控制该公司。
但从案涉协议的履行过程来看,在受让方取得金汛公司的股权后,通过召开股东会、刊登公告、申请刻制金汛公司公章以及申请核发新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登报作废等程序,实现了对金汛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
这也说明,转让方是否移交公章及相应证照资料并不影响受让方成为金汛公司股东并对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这一交易目的的实现,该义务与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并非处于对待给付地位。
所以,受让方以转让方尚未履行该义务作为拒绝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受让方构成违约,判令其继续支付剩余的19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无不当。
(2016)最高法民终51号 · 2016-06-23
股权转让案件裁判精要
股权转让案件裁判精要
我们仿用苏系列战斗机外形,与俄罗斯协商按协议只有自用不能对外出售
烽火传记歼16战斗机性能如此优秀,为什么不能出口,真的是受限于条约吗
签了协议出售人体器官
原内容已删除
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几种情形
1、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
2、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未生效
3、未经股东会批准导致协议未生效
在法律适用上,股权转让协议原则上可以适用合同法调整,与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应当注意到,股权转让涉及到团体的稳定,应当遵守团体法(公司法)上的特殊规定,尤其是程序性规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要求,在协议的具体权利义务设置上,可依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公司变更股东|股权转让申请材料 :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证明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复印件;
5.转让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6.受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8.完税证明复印件;
9、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该条款的意思是债权转让行为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至于债权转让协议本身,只要其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或强制性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其自然有效。
老板必修:公司管理经营法律实战
避坑提醒!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陷阱!#股权激励与股权设计#
①交易双方未订立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仅以口头或股东会决议中约定;
②转让协议签署瑕疵,代理人缺少委托手续或权限;
③双方就股权转让签订多份内容相异的协议,出现效力瑕疵;
④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主合同项目未约定或表述不明而产生争议;
⑤混淆转让主体,误将公司作为转让主体,导致协议主体不符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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