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头条#开出租车的朋友说这几年出租车活不好干。
私家车,网约车把出租的生意分了一部分。昨天在路上有一个人,我问他坐车,他没说话我又说不绕行,可人家还是不慌不忙掏出手机,在网上叫了车,车就在面前还问他都不坐,非要等几分钟之外的。舍近求远不知道咋想的。
致营口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一封信
全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朋友们:
按照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在从严落实各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自2022年4月18日0时起,营口市主城区(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全面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公共交通(公交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约出租汽车)全面恢复,巡游出租汽车取消单双号运行限制,实行先验码、后乘车制度。为了科学防御新一轮的疫情扩散,有效切断病毒通过道路运输渠道传播,切实保障乘客及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提醒全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做到以下八点:
一、严格落实验码乘车制度。为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健康,对重点疑似人员行程轨迹实施及时、有效的追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引导乘客后排就坐、电子支付,要求乘客必须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显示“绿码”方可乘车。从业人员如发现带域外★号的绿码乘客,要马上向所属公司及社区报备。对于不按要求进行出示行程码的乘客,有权拒绝其乘坐。如乘客未携带手机或使用手机不便的,要协助乘客展码或进行手工登记。
二、严格进行车辆消毒。出租汽车运营期间主动到市内消毒点(东风、滨城、老街)进行车辆消毒,保证每天两次以上的车辆消毒处理,保持车内卫生整洁。
三、车辆必须全程溯源。出租汽车必须保证卫星定位系统完整有效,能够持续提供24小时运行轨迹溯源信息。严禁前往存在风险地区。
四、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运营时必须克服侥幸心理,正确规范佩戴口罩,切实起到防护作用。主动加强车内通风,在空气质量允许的条件下进行车内通风换气,以降低车内病原微生物的密度,减少吸入性传播。
五、构筑自我免疫屏障。全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要按照国家、省市防疫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冠疫苗(特别是加强针剂)的接种工作,同时定期到所在公司开展核酸检测,全面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避免因防范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疫情大面积扩散。
六、身体不适立即就医。要随时关注自己及乘客的健康状况,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相关症状时,第一时间到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并主动告知流动史和病例接触史,绝不贻误病情。
七、做到文明规范运营。要落实车容车貌“七统一”规定,着装上岗,文明服务,礼貌待客,规范运营。严格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禁止擅自抬价,坚决杜绝欺客、宰客、拒载、绕道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八、正确对待,理性认识。通过正规渠道学习疫情防控知识,做到不懈怠、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加强营运车辆的监管力度,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不按照上述要求运营的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将予以严厉处理。最后,请广大市民及全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珍惜全社会共同创造的这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希望大家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共同捍卫健康营口!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2年4月18日
营口:关于调整出租车运价的通知!
各出租汽车公司:
为促进巡游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完善巡游出租车运价结构和运价水平,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巡游出租车运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巡游出租车运价
(一)起程价
1.昼间起程价5时(含)至21时30分:2公里(含)以内6元,不足2公里按2公里计费;
2.夜间起程价21时30分(含)至次日5时:2公里(含)以内7元,不足2公里按2公里计费。
(二)续程价
2公里至12公里(含)区间,每450米1元,不足450米按450米计费;12公里以上每400米1元,不足400米按400米计费。
(三)低速行驶(等候)费
车辆运营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累计计时每满3分钟收费1元。
(四)部分法定假日附加费
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初一至初三)、劳动节(5月1日)、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每车次加收3元。
二、交通运输部门按目前我市计程计价设备程序5年编写能力期限,组织出租车配合开展运价调整工作,待期满后,依据政府相关文件配合做好新一轮工作。
三、出租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的显著位置张贴巡游出租车运价标签,自觉接受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出租车驾驶员应该按规定使用能够自动打印发票的计程计价设备,并主动向乘客出具发票,否则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对出租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原《关于调整出租车运价的通知》(营发改收费〔2013〕501号) 同时废止。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
#营口头条#《营口:【关注】致广大市民及主城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一封信》#营口# #营口身边事#
广大市民及主城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
按照5月4日营口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从5月5日零时始,我市主城区(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采取交通管制,暂停公共交通服务。在此,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呼吁广大市民及全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5月5日零时始,我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必须严格遵守停运规定,不得擅自上路及从事营运活动,待政府发布恢复营运通知后方可复工。
二、停运期间,各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密切关注属地安排,严格落实全员核酸检测的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完整参加三次全员核酸检测。
三、停运期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检查,对违规上路及从事营运活动的出租汽车进行严厉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违规人员责任。
四、停运期间,请广大市民不要乘坐出租汽车出行,如发现有出租汽车违规上路及从事营运活动,可拨打12328进行举报与投诉。
最后,请广大市民及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共同构建防疫屏障。
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2年5月4日
“不定期租赁,难道要住到天荒地老吗?”辽宁营口,小廖把房子出租1年,到期后租客拒不支付租金,又不搬走。小廖一生气就起诉到法院。但令他意外的是,合同转为了不定期租赁,小廖败诉。
(案例来源: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实也不复杂,小廖虽然只是一名普通的打工族,但为人踏实、也勤快,还很会过日子,多年下来手头积攒了一点钱,便想着买套房子出租当房东,收租金。
买房是大事,小廖经过千挑万选,看中了一套29平方米的房子。与房屋主人洽谈后,以11万元的价格买下该房屋。双方按照约定把房屋过户到了小廖的名下。
过户完成后,房屋主人刘某对小廖说,房子出售后,自己70岁的老母亲没有地方住,请求小廖先把房屋租给他使用一年,他会按照市场价支付租金,等找到新的房子后,就搬走。
小廖一想,自己买房子本来也就是为了租出去收点租金,租给谁都一样,于是便爽快地答应了刘某。双方约定每年以12000的租金,把房屋租给刘某使用一年。
不曾想,一年过后,房子就只有其母亲刘老太一个人住着,刘某不知所踪,租金无法收取。
小廖心善,看着刘老太是一个70多岁的老人,不忍心将其赶走,也没向老人讨要房租。
就这样,转眼又过去一年,小廖的妻子得知租金收不到,房子让人白住着,非常恼火,便三天两头和小廖吵闹。
小廖无奈,找到刘老太说明情况,让刘老太找个其他住处搬走。但他没想到的是,刘老太不仅不搬,还直言房子就是自己的,把小廖给赶了出来。
自己好心好意让刘老太住了一年,不感激就算了,还如此无赖,真是好心没好报,这下小廖也生气了,就把刘老太给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236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小廖在一年期满后,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通知解除合同,双方租赁合同依法有效,原一年期的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廖的诉求,小廖败诉了。
这下小廖可傻眼了,不定期租赁难道要住到天荒地老,这房子收不回来了?
那么,从法律上讲,小廖的房子真的就收不回来了吗?其实不然,小廖败诉只是因为不懂法律,自己失误所致。
首先,有人可能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不定期租赁就是永远租赁,没有期限。
实际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算当事人没有约定一个明确的期限,但不定期租赁的最长期限也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也就是说,假如双方约定租赁房屋50年,但是因为超过了法定的20年最长期限,那么这多出来的30年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双方在20年期满后都有权解除合同。
说道这,可能有人又会认为,难道小廖的房子就要让刘老太住个20年,才能收回了?其实,也不尽然。
《民法典》730条,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上诉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其实,双方都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但是要提前通知对方。
通知对方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好还是采取书面方式比较好。
如果是采取口头的,那一定要用录音录像、找第三人见证的方式固定好证据,以防对方否认通知过,从而导致败诉的情况出现。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守约人的利益,不然的话,不讲诚信的人来个突然通知,就会让守约一方陷入困境。
特别是租铺面住生意的,突然间被房东收回铺面,一时半会怎么去找合适的位置呢?造成的损失可想而知是很难接受的。
具体到本案中,小廖就是因为不懂《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提前通知一下刘老太,而是直接就告到了法院,从而才导致败诉的。
接下来,小廖要收回自己的房子,也并不复杂,只要通知刘老太,解除合同,给她一个合理的期限搬走就可以了。
如果刘老太还是赖着不搬,那就可以再次去法院起诉,这样就不会败诉了。
本案再次告诉我们,《民法典》是我们日常生活的总纲,不好好学习,就会发生像小廖这样的事情。
一旦事情发生了,法律就是法律,规则如此,败诉也是当然的,最后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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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例,品人生,看社会千姿百态!#普法行动##营口头条#
迷茫中,也焦虑中。
本人86年,老婆是87年的。
工资方面,自己是在本地的一个辽宁营口的一个央企下属单位工作,但是工资说出来都让友友们笑话了,扣除五险一金月工资3000/10000之间,主要看效益。老婆是在本地的私企出纳,扣除五险不到3000。
房子方面,我们这里的房价比较低,5000元每平米左右,自己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个100平的,不用自己掏钱。父母有一个门面房(出租卖不出去),一个住宅商品房80平。
双方老人,本人父母的退休金加一起一个月大概4500元,身体表面看起来挺好,但是都有糖尿病和心脏病相关的老年病。岳父岳母上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自己做一些年收入还可以的塑料加工生意。
听起来还不错吗?真心不是!我真心就是感觉现在的年轻人活的好累啊,因为养孩子太费钱。我和老婆就生了一个儿子,目前小学六年级,孩子的成绩还算好的,但是每年都一万多。再加上孩子的杂七杂八费用,过年过节的孝顺父母的花费,夫妻的人情往份的消费,再想着未来老人万一生病,每年几乎都是计划经济。
自己开了9年的小车,一直舍不得换,男人哪有不喜欢好车的啊?平时烟酒不动,只是喜欢打打篮球,去球馆有一丁点花费。
面对日复一日的机械生活,感觉自己的人生平淡又乏味,看不到人生的未来有什么闪光点。寄希望于孩子,又感觉自己是没出息的父母。
在这里,可能会有人说,知足吧,有很多人还不如你!
我虽然没有入不敷出,但是那种存款连续多年也不增加或者只增加一点儿的感觉,真的让人枯燥又无奈。
80/90这一代人,生活得真不容易!
总也忘不了,忘不了这个花团锦簇的小花园。
这是我在旅居营口鲅鱼圈时租住的公寓楼下的小公园。每天出出进进的,总会从这花丛中流连一会儿,只为欣赏一下每朵花的芳姿,轻嗅一下那沁人心脾的芳香。于是,一天的心情都会美美哒!
这个小花园真的很小,但照顾的很好,每到花期,公寓楼下蜂飞蝶绕,一片姹紫嫣红。月季最多,一整片一整片的,红的骄傲,红的热烈,红的艳丽。也有彩色的月季,那份娇嫩,那份独特,那份靓丽,是别的花比拟不了的。
当然还有很多品种的花,什么扶桑,猫脸,不登高,地雷花,凌霄花,还有许多叫不出名字的。这些花各有各的风采,各有各的美艳,引来了无数的蜜蜂蝴蝶,把个小区装扮的格外有活力,格外美好!
离开半年多了,不知还有没有机会回去看看。三年,那里留下了太多的美好的回忆。
#营口身边事# #营口头条# #我的家乡在营口# #营口# 1月14日,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就网约车[已回复]
根据营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申请地辖区,请问取得营口市的网约车证的车辆经营区域是哪里?
根据国家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起始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指合规网约车)对网约车平台处以罚款而不是司机。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对网约车司机的处罚规定。
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与
《辽宁省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发生矛盾的时候执行哪个法规?上位法和下位法。
回复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尊敬的网友您好,营口市网约出租汽车的辖区为包含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的主城区范围。出租汽车驾驶员如异地营运,根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八)项,将被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使用,因此在辽宁省范围内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优先适用《辽宁客运省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信任。。
#营口身边事# #营口头条# #我的家乡在营口# #营口# 2月17日,营口市交通运输局就网约车拼客[已回复]
投诉网约出租车辽H8K1**,2022年1月26中午12:40家长给未成年孩子网约打车,从红运广厦二期东门到万达三号写字楼司机未经允许半路载客,还没有给孩子送到目的地,把孩子扔到十字路口让自己走,还绕道,打电话联系司机说几句还挂我电话,希望给予处理这件事情。
回复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尊敬的网友您好:接到您的诉求后队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队出租汽车监管科对此事进行处理。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1、经查询涉事车辆隶属兴达公司,我队责令公司责任人和投诉人以及涉事司机进行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2、经核实:按《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给予司机200元行政处罚。按《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给予司机从业资格证扣5分的处理。
3、我队责令公司就此行为对该车经营者及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培训,写下保证书,让其认识到错误,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感谢您对平台的支持与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