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了停车场,没有人行道,只剩下拥挤的车流!上海市场北街商铺还能做生意吗?
人进不来,车出不去,下车的匆忙离开。天价的上海市场租金改改改了
#洛阳#
所有网络直播,什么古董、古玩、金器、银器、都是假货,有需求这些最好还是去正规实体店买。//@胡萝卜说法:上海,男子从电商平台购买了53把美人鱼梳子,购买前,男子与商铺确认梳子为纯银999材质,结果经过鉴定梳子的材质是铜合金,男子立马向商铺索赔,商铺不同意,男子将商铺和电商平台一起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十”。(来源:裁判文书网)据了解,男子戴某在母亲节的时候,在拼着买的电商平台购买了47把老凤祥品牌梳子,准备送给亲戚好友,47把梳子实际支付了6043元,购买前,戴某问店铺客服,这是什么材质的,客服回答是雪花银的,并解释雪花银的意思就是纯银999.第二天,戴某又从同一店铺购买了7把同样的梳子,实际支付762元。过了几天,礼物送出去之后,有人向戴某反馈,这梳子并不是纯银的,也不是老凤祥的,没有戴某说的那么高端。戴某听后觉得自己的脸面一下子掉到了地上,立马找到店铺客服,说这梳子好像不是纯银的。但是客服回复保证100%是纯银的。戴某表示自己会找第三方进行鉴定,客服回应可以,记得保留鉴定的视频。鉴定结果显示,梳子为纯合金。也并非老凤祥品牌的产品。戴某怒了,这不是打自己的脸吗,送给朋友的礼物,材质低端不说,竟然还是冒牌货。戴某找到商铺索赔,商铺拒绝。戴某说,你这商铺产品的封面上写了“假一赔十”,就得给我10倍赔偿,于是将商铺和电商平台告上法庭,总共应当赔偿自己68050元。商铺当然并不会认同戴某的主张,商铺在法庭上说:1. 自己从来没有跟戴某确认过自己卖的梳子是“老凤祥”品牌的;2. 经过第三方检测的梳子是铜合金不假,但是这些检测的梳子并不一定是商铺卖给戴某的;3. 戴某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戴某以牟利为目的,来购买商铺的梳子,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戴某的主张。在法庭上,戴某提供了自己购买商铺53把梳子的订单记录,拆包视频,商品外盒以及实物,同时还提供了第三方检测的实物以及鉴定报告。《民诉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由于戴某提供的证据具有连贯性且能够相互印证,应当认为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戴某用于检测的梳子就是商铺卖给戴某的,材质为铜合金。有人好奇,戴某为何会提出10倍赔偿的主张,这不是只有食品类的纠纷才有可能适用吗?戴某购买的假梳子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铺售卖假梳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欺诈,依据欺诈的惩罚性规定,商铺应当给戴某“三倍赔偿”。其实,戴某主张十倍赔偿的主张主要基于商铺在自己产品界面上打上了“假一赔十”的允诺,基于此,戴某才有此主张。《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然商铺在电商平台上主动与戴某约定了“假一赔十”,加上此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也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属于有效合同。《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戴某基于此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应当获得法律的支持。再加上商铺也没有证据证明戴某并非普通消费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裁决,商铺十日内赔偿戴某68050元,超期赔偿的,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至于电商平台的责任,在戴某与商铺产生纠纷后,电商平台第一时间提供了商铺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法院对于戴某向电商平台索赔的主张,并没有支持。本案警示那些商铺,做生意一定要讲究诚信,自己卖的产品是什么品牌,什么材质就如实告知消费者,否则被消费者发现,依法索赔,挣得那点利润都不一定够赔偿的。对此,您怎么看呢?关注@胡萝卜说法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上海,男子从电商平台购买了53把美人鱼梳子,购买前,男子与商铺确认梳子为纯银999材质,结果经过鉴定梳子的材质是铜合金,男子立马向商铺索赔,商铺不同意,男子将商铺和电商平台一起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十”。(来源:裁判文书网)据了解,男子戴某在母亲节的时候,在拼着买的电商平台购买了47把老凤祥品牌梳子,准备送给亲戚好友,47把梳子实际支付了6043元,购买前,戴某问店铺客服,这是什么材质的,客服回答是雪花银的,并解释雪花银的意思就是纯银999.第二天,戴某又从同一店铺购买了7把同样的梳子,实际支付762元。过了几天,礼物送出去之后,有人向戴某反馈,这梳子并不是纯银的,也不是老凤祥的,没有戴某说的那么高端。戴某听后觉得自己的脸面一下子掉到了地上,立马找到店铺客服,说这梳子好像不是纯银的。但是客服回复保证100%是纯银的。戴某表示自己会找第三方进行鉴定,客服回应可以,记得保留鉴定的视频。鉴定结果显示,梳子为纯合金。也并非老凤祥品牌的产品。戴某怒了,这不是打自己的脸吗,送给朋友的礼物,材质低端不说,竟然还是冒牌货。戴某找到商铺索赔,商铺拒绝。戴某说,你这商铺产品的封面上写了“假一赔十”,就得给我10倍赔偿,于是将商铺和电商平台告上法庭,总共应当赔偿自己68050元。商铺当然并不会认同戴某的主张,商铺在法庭上说:1. 自己从来没有跟戴某确认过自己卖的梳子是“老凤祥”品牌的;2. 经过第三方检测的梳子是铜合金不假,但是这些检测的梳子并不一定是商铺卖给戴某的;3. 戴某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戴某以牟利为目的,来购买商铺的梳子,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戴某的主张。在法庭上,戴某提供了自己购买商铺53把梳子的订单记录,拆包视频,商品外盒以及实物,同时还提供了第三方检测的实物以及鉴定报告。《民诉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由于戴某提供的证据具有连贯性且能够相互印证,应当认为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戴某用于检测的梳子就是商铺卖给戴某的,材质为铜合金。有人好奇,戴某为何会提出10倍赔偿的主张,这不是只有食品类的纠纷才有可能适用吗?戴某购买的假梳子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铺售卖假梳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欺诈,依据欺诈的惩罚性规定,商铺应当给戴某“三倍赔偿”。其实,戴某主张十倍赔偿的主张主要基于商铺在自己产品界面上打上了“假一赔十”的允诺,基于此,戴某才有此主张。《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然商铺在电商平台上主动与戴某约定了“假一赔十”,加上此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也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属于有效合同。《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戴某基于此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应当获得法律的支持。再加上商铺也没有证据证明戴某并非普通消费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裁决,商铺十日内赔偿戴某68050元,超期赔偿的,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至于电商平台的责任,在戴某与商铺产生纠纷后,电商平台第一时间提供了商铺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法院对于戴某向电商平台索赔的主张,并没有支持。本案警示那些商铺,做生意一定要讲究诚信,自己卖的产品是什么品牌,什么材质就如实告知消费者,否则被消费者发现,依法索赔,挣得那点利润都不一定够赔偿的。对此,您怎么看呢?关注@胡萝卜说法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在上海靠近外环的地方,朋友最近看上一套一二层门面房,面积140平,位置在居民区,附近有学校和医院,想着在这里干什么?他现在想的要么开洗车行,要么开药店,要么开熟食店。问我的意见有哪些想法?
我是觉得,无论干什么,结合自己的资源优势就好,车行、药店都是赚钱的买卖。
如果能够证件齐全,开药店确实是首选 。
毕竟很多人对网上买的药还是吃了怀疑态度 ,何况中老年人用药量都很大 。吃五谷杂粮,哪有不生病的呢?一般小毛小病,用不着老是跑医院,就顺路在家附近药店买买就好了。
洗车行也挺不错,是刚需,就是门口要有地方周转车辆,可以洗车的同时搞保养,打蜡抛光,换轮胎等等。开洗车行首先看位置,闹市区环境可能要查污染,要看房子的具体位置而定。
这么大个面积,不建议开熟食店,熟食店用不了这么大,当然也可以隔个五平米的做卤菜店,剩下的开药店,但是卫生条件可能要更关注一下。
如果没有特别想做的,开个“超市"都行,在一面墙上弄个儿童书架,让孩子可以免费看书或者借书,收10块钱的押金就行,肯定吸引左舍右邻。
#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今天是元宵节,来到上海的第三天,在徐汇区感知盲人按摩店上班,以前在内地按摩店都是临街门面,上海的盲人按摩店大多数都在商业楼里面,我工作的店铺在亚服商务楼,上海人对去商务楼里消费好像习以为常,但在西安,人们还是喜欢去步行街逛临街商铺
上海杭州南京十大品牌对比,上海靠合资、国企撑门面,实力非常雄厚;
杭州自力更生,也不是只有阿里巴巴,杭州先后诞生了最多的中国首富:鲁冠球、丁磊、宗庆后、马云前赴后继的登顶首富宝座。目前杭州农夫山泉老板钟睒睒是中国首富、亚洲首富,资产超股神巴菲特;
南京民企国企兼而有之,但是实力对比沪杭要弱不少,比国企他不如上海那么实力雄厚,比民企也不如杭州民企的创富能力。#头条##城市#
路过安福路的一家帽子店,门面是很隐蔽的感觉,装修还挺原生态的。忍不住试了试不同的帽子,有时候懒得洗头还是需要帽子来遮挡一下的。#头条创作挑战赛##上海探店#
无一人出价,近日上海,嘉定区曹安公路一套168万商铺,降价61万都没人要,流拍了!
房子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1611号2C54室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嘉2005006048;建筑面积:55.51平方米;房屋类型:店铺;总层数:5层;房屋结构:混合1;竣工日期:2004年;核准日期:2005年3月15日)。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土地用途:商业。土地使用期限至2043年1月30日止。目前有人占用,拍卖成交后,法院负责清场;
四至情况:东临上海沪西医院望祁连山南路,南近丰庄支路 ,西临丰庄路,北靠曹安公路。
评估价: 1,680,000元,起拍价 :1,075,200元,折合每平米19369元。吸引了28 人设置提醒,7824 次围观,最终却无1 人报名,这是什么原因呢?#上海头条##上海爆料##上海#
虚位以待(手机原创)
商厦里超市开得最早,前去购物,路过还没营业的各具特色的商铺。
#原创# #上海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