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8日的晚报,有一篇广告说,在菜市场附近,有房屋院落,欲整体出售,房子卖家是一个中年妇女,房子是登记在她丈夫名下,但是她的丈夫已经病逝了。她和两个儿子相依为命。男子得了重病不仅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还欠了一屁股的外债。卖家女子说,老公走了,她实在没办法只有把房子给卖了。
自从广告登出之后,有许多人来看房。就在这时,女子看到了这个广告,主动跟卖家联系。女子听到卖家家庭困难,本来卖家只买15.5万,女子主动多给5000,以16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当时按照市场价格,这个价格比当时市场价格偏高。
两人签了卖房协议,院落占地面积为557.8平方米。房屋为两处,面积分别为58、4平方米和87.75平方米。卖房以16万的价格把土地和房子全卖给了女子。女子一次性付清16万,并且两人都签字了。
当时卖房很感激买方,千恩万谢。卖家把这16万拿去还债,还剩下两万多元。她又拿着这笔钱,在自己家的承包地上,盖了四间房子。
当时卖房有两栋房子,那栋58.4的老房子是卖家丈夫从父母那里继承下来的。有房产证。而另一栋是两夫妻后来建的,没有房产证。
女子说当时她买的这个老房子是危房,不能住,他们也没住。买完她就翻建了,
2018年,距离房屋买卖已经过去15年。15年后,卖家母子三人突然把女子告上法庭。
法官说,因为房子拆迁,出卖人认为他们卖亏了。认为买卖合同无效。因此提起诉讼。
原来2017年10月,争议房屋所在区域被列为改造项目。据估算,当年卖家卖的房子院落,现在能拿到419万多元赔偿。这么大的差距,让母子三人非常后悔。
女子说,加上団签奖,共是419万5千多。卖家要一半以上,她肯定不能接受。协商不成,她把女子告上法庭。
原来卖家当年卖的院落是农村宅基地。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有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根据这一规定,女子没有资格购买这些房子。
女子说,这也是她的一个法律盲点,因为作为普通百姓,不可能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也是她的错误吧。
买家说,2013年,买卖双方都不知道有这个规定,如果有过错,也不能让她一个人来承担。
女子说如果她没资格买,但是她买了,有错的话,也是她错卖在先,她错买在后。
女子说,当时两人买卖房屋是公平公正,不存在强买强卖。这么多年过去,没来找她说买房违法的事。为什么偏偏2018年来告她呢?
女子说,她觉得用背信弃义来形容太恰当不过了。卖家儿子说,当时她妈妈卖房他不知情如何如何。
当时不知情,经历了15年,他依然不知情吗?这不可能吧?在外人看来,当初买房16万,15年过后419万,谁都会眼红,女子赚大了。女子说账不是这么算的。
当年买房后,这个房子没法住人,危房翻建。危房翻建,必须以原房主的名义写申请。这才能批下来,女子以卖家死去老公的名义,申请改建和扩建。
除了那栋老房子58.4平方米翻建外,买家还在院子里再扩建两栋住房。这样院子里的房子就由两栋变为四栋。女子给这四栋房子都办理了房产证。总面积为430.96平方米。房屋仍然登记在已经过世的卖家丈夫名下。
她又花了大约35万多元。买完这16万之后,基本上就没什么钱了。扩建的钱是她借的。
2003年12月,她花在这个房子的钱为51万。当时当地的商品房大概为每平方1000元左右。这51万可以买到当时5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女子说,如果当时这51万买商品房,现在价值500万。
比她当时买院落要增值多。
卖家说,女子说她没德行,那是女子不懂法。
法官说,从合同而言,没问题。但是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女子是城市户口,按规定,她不能购买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当年她买的房屋,恰恰就是农村宅基地。
2018年5月30日,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因为当时还没拆迁,驳回卖返还相关证件和拆迁款赔偿的诉求。
2018年10月,得知补偿款数额后,买家状告卖家母子。告对方需返还她的所有拆迁款。女方律师说。房屋购买后,女子已经使用15年之久,基于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买家有权利维护自己权益来主张拆迁款。
法官认为,女子自己扩建的284.1平方米拆迁款由买方所有。
那栋58.4平方米和87.75平方米的房子的拆迁收益应该由过错比例来分配。出卖人把房子卖完十五年后,又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买方作为城市居民,没有买农村宅基地的资格,作为次要责任。
这两座房子拆迁款为1091776元,再加团签奖上31129.5元这两项拆迁款共计1403075.5元。扣除相应的款项,由卖房相应享有30%的份额,买房相应享有70%的份额。
2018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买方拥有3822846元。卖方享有372923元。驳回买家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