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为了满足生理需求,强行与男友发生性关系,因男友身体原因未能得逞被抓,如何评价此案?
【基本案情】王某和李某系大学同学,两人一直处于暧昧期,只是因为王某一直不同意,李某也没有办法得逞。
这天晚上,李某实在是忍不住,来到王某的出租房。一进门就脱光了衣服,扑向了王某,王某见到李某这种情形,立即紧紧的抱住自己的衣服。
李某冲过来将王某的衣服脱光,王某拼死不从。无奈之下,王某被脱光了衣服。两人坦诚相待,但是王某依然没有任何反应。李某很生气,主动强迫王某满足自己的要求,失败。
李某只好亲自动手,一小时后仍然没有成功。李某只好放弃,王某立即报警,警方赶来,将李某和王某带走。事后,李某才知道,王某阳痿,根本就不可能与李某发生关系。
【问题】如何评价李某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妇女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受害对象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说,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所以说李某不成立强奸罪。
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的实施者和受害者都没有男女之分,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受害人的性羞耻心理。且本罪的构成必须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就是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当性的手段,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本罪的构成并不一定要求强迫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只要使得被害人的性羞耻心受到冲击即可。
回到本案中,李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迫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因王某身体原因而放弃。但这并不影响强制猥亵罪的既遂成立。因为强制猥亵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只要让对方的性羞耻心受到侵害即构成本罪。
因此,李某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罪。
来源:清亭法说
四川峨眉山发生了一起毁三观的案件,男子高某与女子说某相识后,便保持了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高某趁与说某发生关系之时私自拍摄了说某的不雅视频,一天上午高某又来到说某的出租屋,拿着不雅视频要求说某按照自己说得做。
高某称,想要删除视频的条件是一年内保持性关系付五万元钱或一次付十万元。要钱未果后,高某在说某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她发生了性关系。高某离开后,说某欲跳楼被救起。事发后,高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在赔偿了说某25000元后,取得了说某的谅解,目前高某已经被移送法院起诉。
1999年5月30日,特大贪污犯杨淑华被执行死刑,她因贪污1500万被称为“河北第一贪”,她之所以敢如此胆大妄为,她的丈夫是罪魁祸首。
杨淑华与丈夫李晓路两人在同一家大型银行工作,是会计,她们原本有着不错的前途,日子过得也比普通家庭好得多,可是她的丈夫对此并不满足。人心不足蛇吞象,她的丈夫想要过上更好的生活,要成为人上人,不看别人的脸色,为了梦寐以求的生活他动起了歪脑筋。1993年,丈夫李晓路办了停薪留职,在外面开了一家任丘市华路经贸公司。
由于他不会做生意,公司赔得很惨,连本金和贷款的10多万都赔光了。公司亏空严重,没有办法,李晓路多次向妻子杨淑华请求,让她帮忙从银行借钱。杨淑华不忍心看着丈夫的公司破产,于是,开始利用自己会计的职务之便,先后从银行贪污11次,挪用了1500万公款拿来给丈夫的公司救急。可是丈夫却没把钱用在正地方,反而成了自己吃喝玩乐的假富豪,每天出入高档酒店,美女成群,很快700万元就被他挥霍一空。她每天提心吊胆的去上班,总是坐立不安,她怕自己挪用公款的事情被人发现,她就敢紧催促丈夫把钱拿出来还上,可是丈夫早已拿着这些钱花天酒地,原本指望能周转过来赚钱后再拿钱去堵住银行的窟窿,没想到最后却都成了泡影。到后来,银行货款还欠下800多万还不回来了,银行这比钱的窟窿越来越大,贪污罪行也无法掩盖了。两人在一起商量后,准备出逃,把家里的东西收拾的干干净净,这件事引起了邻居的怀疑,杨淑华就说出去散散心,随后把大门紧锁。在不远的地方租了间房子,住了下来。为了不让人怀疑,杨淑华和丈夫李晓路就像没事人一样,照常上下班。可是好景不长,纸包不住火,杨淑华挪用公款的事情还是被人发现了。
1997年,行长在查账的时候,发现少了1500万,于是,叫杨淑华问个清楚,杨淑华吞吞吐吐说不出来,于是找了个上厕所的借口,回到和丈夫的出租屋,连夜潜逃到沈阳躲藏。夫妻二人出逃时携带了3.8万元现金,最后坐吃山空只能靠打工度日。同年12月,杨淑华夫妻在沈阳被捕。
1999年5月5日,杨淑华被判处死刑,一审二审都是死刑,丈夫李晓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杨淑华在行刑前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她不该为了丈夫触犯了法律,国法无情,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5月30日,杨淑华被押往白洋淀刑场,一声清脆的枪响之后,杨淑华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杨淑华被枪毙时年仅35岁。这一刻她才明白什么都没有命重要,命都没了有再多的钱,还有什么意义,为了金钱把命搭上,太不值了,要多想想你的父母,别让他们白发人送黑发人,遵纪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在任何时候都不要触犯法律,国法无情,她的下场要引以为鉴,她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脚下的这条路很短,走到头,这一生就走完了。脚下的这条路又很漫长,每走一步,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作为一个成年人她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遵纪守法很重要。人生没有后悔药,回首自己短暂的一生,多少次在被窝里偷偷落泪,她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以相夫教子,快快乐乐的生活下去。却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
作为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最高法院非常严格地遵循着各项刑法上的处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面对触犯法律的底线,穷凶恶极的犯罪人员时就会实行死刑这个残酷的刑法,千万不能抱有任何幻想和侥幸心理。因为它不同于在黑板上绘粉笔画,可擦可改可涂抹,而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纵使你拥有天大的能耐,你也无法改变自己犯罪这个事实。而游街的目的,是给人们警示,让别人好好看着,不要做出违法的事情来。那时候死刑现场也是允许群众观看的,起到震慑犯罪侥幸者的目的,一些有犯罪心理的人,不敢做出违法的事情来,在严打期间,每年的刑事案件比以往都要少,只有重拳出击,才能让恶势力不敢如此猖狂,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法律是最公平公正的,成年人犯了错,就得去承担它所带来的结果。不管你是男人还是女人。不管你长得有多年轻漂亮,犯了错就要去承担后果,世上没有后悔药,更不会给你重头再来的机会。不能因为自己的一时贪欲,或者是一己之私,在葬送自己的同时,也把沉重的失去亲人的痛苦留给了深爱你的亲人。这是一种自私自利的行为,是不能被你的家人以及社会所接受的!
当时的经济形势刚刚好转,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根本就不懂法,所以那时的犯罪成本低,案件发生率自然也就高。
不管什么时候我们都希望对犯罪分子毫不手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要对自己的家人负责。
青春年华,就这样凋零了,35岁正值花季年华的她,容貌清纯美丽,但还未感受到这个世界的美好,她的人生就将匆匆划上句号。真是一步错,步步错,一个美丽孝顺的姑娘,本应有一个大好的前途,美好的人生,幸福的家庭,却因为一次选择错误,一切都无法挽回。
#老照片上的故事# #头条创作挑战赛#
浙江宁波,男子张某与已婚的宣女士在工作中相识,后感情升温相约至宾馆开房,二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在此期间张某趁机偷拍下了宣女士的照片和视频。张某随后以掌握宣女士的图片视频作为要挟,要求宣女士再次与他去宾馆开房。
宣女士无奈顺从,但是张某并未满足,并在不久后再次向宣女士提出同样的要求。宣女士明确表示拒绝,并告诉张某不要再来骚扰她。
张某生气,威胁要把照片视频发给她的丈夫及家人朋友,让她颜面尽失,宣女士再次被迫答应。
宣女士拿刀前往宾馆与张某相见,并且告诉张某她正处于生理期,让他不要再和自己联系。张某夺过宣女士的刀具,不顾对方反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宣女士本以为就此结束,但是张某仍不死心,又一次提出同样的要求,这一次因为宣女士的激烈反抗而未得逞。
张某最后一次威胁宣女士,要求其支付10000元的现金,就将照片视频全部删掉,宣女士不答应,结果张某真的把照片视频发给了薛女士的同事朋友等人。
(案例来源:宁波市中级法院)
忍无可忍的宣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报警,张某在出租屋内被警方抓获。
一审数罪并罚,判处张某7年3个月,罚金3000元。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没有侵犯宣女士,宣女士在面对要挟可以选择不去宾馆赴约,但是她仍然答应,并且他之前与宣女士已经存在暧昧的男女关系,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只是后面双方发生了一点矛盾,宣女士从内心是自愿的。
二审没有支持张某,维持了原判。
女子误把小偷当丈夫发生关系,开灯后酿成血案,小偷构成什么罪?
案情回顾
阿芳(女)和丈夫小李,大学毕业后就喜结连理。由于二人在杭州读大学,所以准备之后定居杭州。
毕业后的二人顺利找到了工作,为了省钱,二人在一个老旧的小区租住。据邻居反映,小区的治安环境得不到保证。
工作两年后,夫妻二人准备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这样才算真正的定居杭州。令小李没想到的是,还没等到买房子的那一天,就出现了意外。
2020年5月18日晚,阿芳下班回家后,独自吃过晚饭,洗完澡就准备睡觉了。因为小李的工作性质,经常要加班,也不知道小李几点回家。阿芳等了一会后,就关灯睡觉。
黄某,是附近的一个惯犯,经常出入老旧小区实施偷盗行为。黄某看到小芳的住所没亮灯,以为屋内没人,便拿出工具撬开大门,准备入室行窃。翻找东西时,弄出的动静把阿芳吵醒了,阿芳没有在意,她以为是小李回来了,叫“小李”小点声音,别影响她睡觉。
黄某听到声音后,起初有点慌乱,但是思考一番后,他认为阿芳把他当成了别人,就开始萌生犯罪的想法。走到阿芳卧室后,黄某开门进去,一个不知情,一个将错就错,二人发生了关系。
事后,黄某并没有就此离去,而是准备躺着休息一会儿。阿芳突然开灯,打破了黄某的幻想。两人四目相对,阿芳这才知道,刚才的人不是自己的丈夫。阿芳又气又恼,对黄某大骂,想要报警。黄某被阿芳突然开灯的行为吓到了,为了阻止阿芳报警,两人打斗起来,黄某拿起床头的台灯,处处击打阿芳的要害。阿芳慌忙地跑至卫生间,把门反锁。
为了自保,阿芳找到放在卫生间的工具箱,拿出一个锥子,在黄某破坏卫生间门,进入的时候,用锥子扎中了黄某的腹部。黄某倒地哀嚎不已,阿芳趁机逃跑。
慌忙跑至小区外后,阿芳寻求一个路人的帮助,选择了报警。之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没有生命危险。
本案中,黄某构成什么罪?应该如何处罚?
律师说法
黄某构成抢劫罪、强奸罪。
案件的初始,黄某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果黄某在拿了财物之后就逃跑,就只构成盗窃罪,根据治安处罚标准,会处拘留。但是,黄某被阿芳发现后,主观意图是杀人灭口,犯意发生转变,此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犯罪升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室抢劫的,是本罪的加重情节,量刑方面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法条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通常指的是,违背妇女意愿,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本案中,黄某利用了阿芳不知反抗的情形,因为阿芳误认为黄某是她的丈夫,所以并没有反抗。在这种前提下,黄某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此罪的量刑标准,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阿芳的伤人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阿芳受到黄某的不法侵害,针对黄某的伤害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所以阿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黄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应该数罪并罚,虽然判处结果没有公布,最后的量刑应该在十五年有期徒刑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