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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家租房合同电子版(链家app租房合同)

[用案例分析:“小小莎”到底是不是“跳单”]

知名旅行自媒体“小小莎老师”因购房“跳单”登上热搜,也有媒体对其进行事件访谈,其本人也在自媒体发声否认“跳单”,柳律说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小小莎”能否被认定“跳单”?涉案的房源并不是链家公司的独家房源,所以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所谓的跳单行为,原则上仅限于购房者通过中介公司了解到了意向的房源,接下来甩开中介公司跟产权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2015)川民提字第154号]

如果“小小莎”未利用链家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司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毕竟,获得同一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自由选择权的体现。

但是,如果“小小莎”将链家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情况直接反馈给其他中介公司,要求进行谈判议价并最终签署合同,则小小莎则利用了链家提供的媒介服务,存在一定违约行为。

二、链家报价1620,但是中介费16.2,小小莎只能出9万。于是,小小莎要求链家谈1500付链家9万中介费。链家的反馈是“1500万肯定不会卖”,小小莎提供的聊天截图也可以证明这一点,“他给我们1620万的价格,如果有意向的话可以坐下来谈”。但并不意味着1620不能降低,毕竟最后“小小莎”的合同签约价也并不是1,500万,而是1568万。如果“小小莎”继续选择在链家议价,合同最后的成交价也未必不会是1,568万,中介公司的惯用谈判技巧中不会轻易把双方底价提出来,但是面谈空间还是存在的。

但中介费的问题,双方有可能无法协商,毕竟链家中介费的收费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那“小小莎”选择其他公司是因为购房款还是中介费呢,个人认为,中介费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毕竟转手之间,节省了七万。

三、这个案件当中反映出来的一些细节问题:中介公司的竞争非常激烈,不排除恶性竞争的存在;中介公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收费标准相差较大,一个是162000元,一个是9万元;现金收费开具收据,但没有正式发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信息安全问题。

关于本案,你有什么想法呢?#小小莎老师买房跳单# #深圳网红小小莎回应“跳单”#

贝壳集团的这个山寨门店信息反馈平台成立得太好了,早就应该打假一下了。“长春链家”打着链家的幌子,得坑了多少人。假的链家做假也太认真了一点,店招门头、店内招牌、室内展板、名片、还有交易用的合同模版都和真的链家几乎一样。也难怪老百姓会上当受骗,老百姓买卖房都是冲着链接这个招牌去的,贝壳法务人员是该清理维护品牌。#贝壳遍访全国数十城 制止链家、德佑“高仿店”近百家# 贝壳遍访全国数十城 制止链家、德佑“高仿店”近百家

如何堵死深圳“指导价”卖房漏洞?

现在官方已经把贝壳和链家App价格全部关闭了。顶豪的深圳湾1号,随便一套都至少8000万吧。

如果买卖双方想要突破指导价,也是很容易的,第一,按双合同(一份合同按指导价、一份合同按装修价或者附属珍藏品价),这个理论可行吗?以往在佛山有一段时间开发商是这么操作的。

第二、以公司股权出让,以股换房,先按指导价过户,另外双方注册一个公司,买家先按指导价拿到部分房款,然后卖家占若干股(用差价去注册公司),然后之后卖家把自己的股权过户,之后再退出,最后买家申请公司破产,拿出剩余的房款,最后把公司注销。这个操作理论成立吗?

所以,该真正如何的去堵住漏洞?政策一定要执行到位才有用!

“链家”,“贝壳网”创始人左晖,因疾病恶化去世了!

说实话看到这个消息,还是满意外和惋惜的。

作为曾经地产行业的一员,亲历“链家”的发展。从默默无闻,一下子发展为全国最大的二手房公司,几乎垄断了二手房的大半江山。

 

我自己投资的第一套房就是“链家”帮忙成交的,至今还保留了,当时的合同袋子。而且,这套房的出租工作,基本都是委托贝壳帮忙在做。感谢,感慨!

 

希望,创始人的去世,不会对公司产生太大的影响,一切平稳过度。

#左晖##左晖去世#

从小小莎事件可以看成买房人已经成了弱势群体,法律已经判中介输,而且都还没走到签合同委托啥的,还得中介网爆。说明链家中介群里庞大,买上千万的东西,自然可以选一个服务好,价格更便宜的。这件事情里面,更多的是仇富情绪在带节奏[灵光一闪]

好多律师都不知道,正规的中介公司都有房管局批准设立的第三方资金监管账户,我知道的只有贝壳和链家有这种服务。再者,签订合同前或过户前中介必须查验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客户的征信必须过关(无连三累六欠款情况,流水是否能达到每月支付各种贷款项目)。房产交易很复杂,建议找正规的中介公司。//@微风一定很甜:嗯才疏学浅,看不懂呢?我也是贷款买的房子,如果我在卖房子的话,正常也会通过中介的,怎么会避免这个坑呢?有没有明白人啊,言简意赅的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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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遭遇局中局,竟是江湖老手段?当事人:十几个人中过招!

06:18

#小小莎老师深圳房子跳单事件# 看了几天“小小莎老师买房跳单事件”实在忍不住想说几句。

一,从当事人批露的微信截图来说

1,第一张照片时间是11月14日20:35分,第一次反馈业主意向。

2、第二张照片,经纪人已经明确表示需要加钱,如果不加可以考虑新房。时间是11月15日,(具体时间遮挡)

3、第四张图片,不知道是和谁的聊天记录,是11月15日14:16分,从内容看,已经基本确定就是这套房子了。

4、从第二张图看,回复时间是16日,也就是第四张图去问问别的中介业主底价之后回复的,说白了,就是已经不会找第一次带看的经纪人成交了。

5,第五张图片是让我感到最意外的,一个正规的收据,居然没有体现收款日期???

6,从第三张图片看,无外乎想证明中介给出的价格比购买的价格低,仅此而已。并不能证明第一次带看和谈价的中介不能谈到这个价格。

综上所述:即没有提供另一个中介和业主斡旋的过程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第一个中介无法谈到1568万的价格的证据。

即不能说明客户没有跳单的嫌疑也不能说明你一开始就是货比三家的初衷。

但凡从业过中介行业的人,或者有点逻辑思维的人,都应该大致明白谁是谁非。

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具体结果还是由法院去判决吧。

至少从几张照片根本形成不了没有跳单的完整的证据链。

二,从小小莎老师一直的论点来说:

1,此房源非独家房源。再不考虑这个事件背景的情况下,这个论点完全成立。但是如果结合此次事件的背景来看,

a步骤:小小莎老师已经通过经纪人看了房子。

如果此时小小莎老师就此别过,不再和经纪人有任何深入的交流。这个论点也成立。

b步骤:小小莎老师授权经纪人和业主协商价格,通过小小莎老师的截图可以看出,经纪人已经明确表示小小莎如果加一点,业主可以面谈,如果不肯加,还可以考虑新房。但是这个时候在了解了业主价格动态后,小小莎选择和其他中介成交,这个非独家的论点就占不住脚了。在价格方面来看,这个房源在这个纬度是属于经纪人的独家房源的。

2,货比三家,成交的中介公司给出的价格比带看经纪人的价格低。所以选择跟这个中介公司成交。

从截图看,经纪人已经明确表示1500不可能成交,如果可以加钱,业主可以面谈。这个时候的价格是小小莎1500。房东1620。业主价格还可以谈。这并不能说明经纪人谈不到成交价格,更不能说明小小莎真的是货比三家。从截图的时间来看(第一条已经说过),在了解到业主的价格动态后,小小莎就已经决定不再跟带看经纪人成交,这个是必然的。

三、什么才是让人信服的证据链条。

1,小小莎拿出同时咨询两家中介的微信截图。

既然是货比三家,既然是同一个客户,不可能只有一个中介的经纪人一直在联系小小莎,应该至少有两个(成交的那个和带看的那个),那么只要晒出双方的微信聊天全部的截图,就可以轻松的证明小小莎是真的货比三家。别人拿到的价格就是比带看经纪人低,舆论自然平息,说不定还能涨粉千万。

2,小小莎也完全可以晒出和成交中介的微信聊天截图,这么大的房子,不可能三言两语就把价格谈妥,也不可能别人报价1568万,小小莎就直接过去签合同,这根本不符合逻辑。只要小小莎能拿出这些磋商的微信截图记录,真相自然而然的一目了然。

3,即使小小莎担心媒介出现传导偏差,也可以把所有的材料准备好,提交法院,说不定还能得到巨额的精神赔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亦或者直接打包发给链家总部,链家总部自然会出面解决这个问题。

最后从简单的几张照片,明眼人一眼就看出来这是漏洞百出的证据。如果从事过这个行业的人,真正跑过几十个单子的行业内部的人,这些证据究竟是怎么回事,一眼就能看出来。

所以,公道自在人心,如果真的打官司,小小莎不能提供这些证据,败诉的概率很大。当然链家作为行业的龙头,一直是客户无礼让三分,不会怎么样。但是纰漏小小莎个人信息的经纪人肯定是辞退处理。这不是一个小问题。不仅仅是链家的价值观更是法律问题。@小小莎老师

四川,男子花157万买了一套房子,本想用来当婚房,可邻居神神秘秘地告诉男子,这是一套“凶宅”,男子听后惊掉下巴。多方打听之下,才知道原房东的孩子在家里意外坠楼,但中介和房东却从未告知!男子:未婚妻都吓跑了,求退房!

向先生是个90后,想和女友结婚,但看了很久的房子,一直没钟意的。后来在2021年1月17日,被链家的员工带去看了这套房子。当时向先生觉得房子的采光和格局都不错,而且地段好,靠近地铁口,出行方便,但价钱超过预期。

后来,链家中介约了房东反复谈判,双方以157万元成 交。不过,这钱是向先生的父母把养老钱全部给他,又向亲戚和朋友借钱才凑够的50余万元的首 付。然后,向先生向银行贷了105万,分期30年还。

而且,向先生还向链家支付了47299元钱中介服务费。按理来说,中介费应该由买卖双方共同来承担,但为了能便宜买下房子,向先生只能自己承担了!

买了房子以后,向先生负债累累,但想到婚房有了,他也能感到幸福。可是2022年的3月,邻居告诉了他房子是凶宅的事情后,向先生就再也开心不起来。

原来,2020年1月,该房屋发生过幼童坠楼身亡事件。原房东夫妻因此离 婚,卖房离开这个伤心地。向先生知道后心里隔阂,而女友更是不敢来住,这样下去婚事都要黄!

向先生知道这事情后,先是要求原房东退房,但女房东不认可这是凶宅,说这就是一个意外,这种事情谁也不想发生!而且,向先生没有主动问他,她当时也正处于悲伤之中,不可能逢人就说起这件伤心事,所以在主观上不是故意隐瞒。

而向先生认为,这不是想不想说的问题,而是房东本身就有告知的义务!

所以,向先生认为房东和中介欺诈了自己,理由是双方写的合同里有过约定:

甲方确认该房屋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有期间“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甲方就前述事项隐瞒真实情况的话,乙方有权撤销该合同。而且房屋上涨的价差、装修的费用,律师费等也应该由房东承担。

但是,房东觉得向先生是无理取闹,把他拉黑了。

无奈之下,向先生又找链家中介,因为中介在介绍房子时承诺,如果买到凶宅,房东不退,他们负责回收。

但链家表示,他们其实也是受害者,房东不仅对向先生隐瞒,也对他们进行了隐瞒。

目前,向先生已经起诉中介和房东对房屋内出现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故意欺诈隐瞒,他认为中介没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需要将对自己进行补偿,回购!

而中介表示,该是他们的责任不会推卸,但需要等法院判决,从法律程序上认定其“凶宅”性质之后才会开始进行回购。

但向先生急着结婚,女友又生气不来住,他等不及时间,很是无奈!

1、那么,什么样的房子算是“凶宅”呢?向先生有权退房吗?

法院一般将房子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认定为“凶宅”!比如意外烧死、电死、自 杀、他杀等。而正常的死亡不算。

因为凶宅对市场价存在客观影响,卖方有告知义务,买房有知情权利。

所以,向先生可以以知情权受到侵犯,要求解除合同。

2、那么,中介是否构成欺诈销售呢?

中介主张自己是受害者,他们也不知道这是凶宅!而且原房东也承认自己没有说,所以中介在主观上不构成欺诈。

但是,不管有没有构成欺诈,中介收了服务费,他有义务帮向先生了解清楚房子是否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所以,中介是存在过错的,如果原房东不退房,中介需要先对房子进行回购,因为这是他们之前承诺的!

我认为,作为这么大的中介平台,应该先主动承担起向先生的损失,而不是等法院一套流程下来再进行回购,毕竟时间不等人!

向先生本来想买房结婚,现在却因为买房要“分手”,中介可不能“棒打鸳鸯”!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这种幼童坠亡的对于用来做婚房的,超膈应,房东故意隐瞒!

也有人说,孩子没了,房子也离了婚,他们的家也散了,他们确实痛苦,不说也能理解的!

还有网友说。你嫌它中介费贵,它说自己是上市公司,有保障…等买到凶宅找它理论时,它说自己也是受害者!上市公司,回购不到200万的房子,没钱?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你觉得中介应该先回购吗?

帝都五环内的封闭小区电梯房,正规小两居。

两年前委托给自如,当年贝壳可是哭着喊着要给我5000都没租给他,就因为相信你自如。现在自如电话要求单方面降房租,我没有答应,接着就发给我的信息,看到信息我感到很震惊 ,有一种倒打一耙的意思,这不是链家创始人左晖的做事风格……

我要求按照合同办事并不过分,当年低于市场价委托给他们的。如果她单方面解约我没必要赔偿他折旧费,因为我房子里 的家具都是新的,新的折叠桌椅,新的折叠双人沙发床,新的窗帘,连室内的房门都是新的已经被全换掉了,并且都是我不喜欢的!大家觉得我现在怎么办?

短视频刷到左晖由链家到贝壳的创业故事,刚好最近体验了一把贝壳流程,顺便整理一下。

1.搜索楼盘定好偏好后,有业务员主动联系你;

2.选盘后约业主,约客户带看房

3.初定意向后,带双方到中介所谈价;

4.确定意向后,带到贝壳签约中心签订电子合同,交定金,交居间交易费;

5.等待业主解押赎回房产证;

6.买房筹备资金打到监管账号;

7.中介把买卖双方约到国土局过税费;

8.等待新房产证出证,物业水电燃气过户;

9.交易完成,评价。

整个交易流程清晰明了,没有多余环节,除了国土局缴税那一步,基本都是无纸化合同,环保又能随时查询。关键能把这样的大额交易线上线下串联起来,大部分在都能app完成,确实牛逼。

想起大半年前,也去过贝壳面试品质运营,由于因为不是统招(专升本)被刷掉,有点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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