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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之乡—桂林·永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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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卖了在桂林市的房子,75平方,36万,装修好了,有人要马上可以看房。有房产证。
桂林妹仔小琼粉丝想来桂林定居问房价贵不贵?听小琼详细介绍后,网友都惊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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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桂林头条# 想不到桂林第一大盘,山水凤凰城的开发商,居然混到如此境地,可怜了众多的业主们,房产证都拿不到。。。
实例:楼盘烂尾了,还不能断供吗?
那么,如果买的房子烂尾了,就只能自认倒霉、吞下苦果吗?也不是。
上个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一篇案例文章,为房子烂尾后如何合法断供指出了方向。
相关案例内容是这样的:
2020年5月2日,刘女士和桂林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桂林市临桂区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于2021年5月份之前交房,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
2020年5月7日,刘女士和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刘女士发现楼盘烂尾,与开发商多次沟通无果,刘女士将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
1. 解除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2. 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3. 无需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
1. 开发商未按约定向刘女士交付涉案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刘女士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
2. 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给银行,刘女士不负有返还义务;
3. 《借款合同》中关于房屋未交付不构成刘女士偿还银行贷款的免责事由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的加重了刘女士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对刘女士不具有拘束力。
总结起来,法院的判决,简单说来就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开发商向银行和业主退钱,刘女士不再承担还款义务。
按照这个判决,房贷是不用还了,但是想从开发商那里拿回自己的钱,那是做梦。
毕竟,开发商就是因为没钱,才会停工,才会烂尾啊。
另外,成功解除合同之后,若开发商破产,购房者的清偿顺位是比较靠后的。
因此,要合法断供,必须壮士断腕!
也就是说,如果遭遇烂尾、复工无望的情况下,自己也愿意冒着损失首付及部分已还本金的危险,那么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房及借款合同的。
至于是首付重要,还是房子重要,就看个人权衡了。
在这里建议,决策之前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来源:楼市前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