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5万买的房子不住人,用来放骨灰盒,邻居发现后报警,谁对谁错?
作为我们普通人来说,谁也无法抵挡大自然的规律,生老病死也是很正常的现象,所以我们在平时的日常生活当中,就要学会如何来保养自己的身体,只有让自己的身体始终处于健康的状态之下,我们才能拥有长寿的年龄。任何人去世之后,我们的亲人就要将逝者的骨灰存放在墓地当中,以便于在每年清明可以来寄托哀思和祭拜故人。
现在很多城市和地区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和考虑,土葬已经不再允许出现了,大部分人想要埋葬自己的亲人,必须要通过火化的方式,然后把骨灰放在墓地里面。现在网上有人讨论,花25万买的房子不住人,用来放骨灰盒,邻居发现后报警,谁对谁错?
很多一线城市由于墓地的价格非常昂贵,很多人根本买不起,甚至坊间也有这样的一句玩笑话,大家说,自己在活着的时候居然买不起房子居住,而在死后居然也买不起墓地,虽然这是一句调侃的话,但也是一种真实情况。
在这种局面下,有人居然另辟蹊径,想出了将亲人的骨灰盒用存放在房子当中,当然这些房子都是由他们自己购买的。而这样的做法,却让居住在隔壁的邻居感到非常的毛骨悚然。
之前,一位网友也分享到了自己的经历,他说到自己花25万买了房子就是用来存放骨灰盒的,可邻居知道却后非常的害怕,甚至还有扬言报警来处理这件事,那么对于这样的做法,大家都想知道这位网友占理吗?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说一说。
这种房子也被称为骨灰房,基本上都是用来存放逝去亲人的骨灰盒。不过骨灰房会被大众所熟知,主要是从天津地区流传起来的。当时天津某一个小区的房价并不是很高,每平米的售价也基本上在3000元,所以对于一些买不起墓地的人来说,他们就把骨灰存放在这样的房子当中,以此可以在清明节的时候前来祭拜。
之后这样的骨灰房在业内名声大震,很多小区为了能够出售自己的房屋,竟然也打出了这样的宣传标语。就拿天津的这个小区来说,在之后的房屋开盘当中,房价开始突然猛增,价格也比之前要高出了一倍之多。毕竟购买一套这样的房子,要比购买墓地太合适了,也花费不了多少钱。
大家会有这样的选择,主要就是墓地的价格实在太贵了,而且占地面积又非常的小,地理位置也不优越。这也导致骨灰房在一段时间和程度上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现在一些城市的墓地价格,可以说已经达到了几十万元,这些墓地的面积又很小,基本上跟旁边墓地挨着很近,没有很大的距离。
中国人为了能够尽自己的孝心,多数人也是选择购买这样的墓地。但是,骨灰房在这样的局面下却有着他自己的独特优势。首先来说,这样的房子价格很便宜,而且房屋空间也很大,在祭拜的时候也不会受到其他人的打扰。
现在,大部分人想的也比较实际和长远,一旦百年之后,如果再有其他家人逝世的话,那么也可以继续将亲人的骨灰存放在这样的房子当中,就购买成本而言,骨灰房无疑是最合理的一种选择。
而且就使用期限而言,墓地在购买的时候,虽然说是可以永久被保留下来的,但是实际上,它的使用年限也只有二十年,一旦时间到期以后,我们还要为逝去的亲人重新选择新的安葬地点,可谓极其麻烦。
可是,骨灰房作为房屋的一种,它的使用时间很长,因为它属于民用住房,在购买之后的七十年里面,我们不需要考虑任何的问题。但是,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小区都存在骨灰房,可是对于住在骨灰房旁边的邻居来说,他们却非常的别扭。
因此,在很多人知道之后,往往会采用不报警来解决这样的事情。因为在现实当中,其实就算真的报警也是根本无法解决的。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文件或者是要求说到楼房是不能够存放骨灰盒的。另外,多数人祭拜的时候,也不会打扰到旁边邻居的情况,这种祭拜方式也是合理合法的。
所以,总的来说。骨灰房的存在确实也折射出了墓地行业发展的一种乱象,如果想要让骨灰房在未来不再出现的话,那么首先就要将墓地的价格降下来,让更多的人可以选择将亲人的骨灰放在那里。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农村房屋可以出售吗?
法律分析:农村房屋可以出售,但出售对象受到限制。农村房屋只能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没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积不达标的成员,不得对外出售。也就是说,其他村的村民不能购买本村房屋,城镇居民也不能购买农村房屋。
农村房屋的出售者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子批准。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交易住房。
农村房屋的购买者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包括:已经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宅基地的村民、拥有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宅基地的村民、虽然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还没有分到宅基地的村民。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根据 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才能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也不是合法的购买方。
总之,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但是只能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没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积不达标的成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要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临夏# #临夏头条# 2021年6月18日,中共临夏市委办公室就网友反映“临夏市东区经济适用房不能过户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网友
书记您好,我是临夏市东区经济适用房的一名户主,临夏市东区经济适用房已经建成使用10余年,因为家庭人口的增多,我们不得不更换大一点的房子,但是因为临夏市东区经济适用房不能过户,所以不能出售,对于平常老百姓来说,只有卖掉房子后才有钱买新房。我们跑了无数次的临夏市房产局,工作人员一直答复说是还需要等待,等待的时间也不确定,我们也查了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后,住户需要缴纳规定的费用后就可以售卖,但是临夏市一直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文件,对我们经济适用房的住户来说,这是一件大事。希望书记百忙之中给我们做主,我们只希望临夏市政府能按照国家规定给我们办理经济适用房的过户。谢谢您。
中共临夏市委办公室
网民:
您好,6月11日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经济适用房不能过户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目前临夏市正在制定《临夏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待印发后将依法依规办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过户。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致电您进行了详细解释,您表示理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若您还有未尽事宜,请致电市房产局(0930-6212854)进行咨询反馈。
对一起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的分析
黄喜才原创
案情 2011年9月,某工商局接到市委书记信箱批转的投诉,称一小区物业公司强制用户交纳煤气初装费。工商局调查发现,该小区系经济适用房项目,由县房管局负责建设。县房管局指定其下属的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和一家油气有限公司及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了煤气管道铺设、煤气供应合同。物业公司在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要求业主交纳煤气初装费(与商品房煤气初装费相同),否则就不给房屋钥匙,此举引起业主不满。截至查处之日,当事人已收取83万元。
办案人员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物业公司由县房管局指定,在经营上具有排他性,其行为损害了业主的自由选择权,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构成限制竞争和滥收费用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搭售行为。物业公司强制收取煤气初装费,是一种在商品交易中的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县房管局属于政府机关,其授权的物业公司属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者共同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分析
本案的重点是认定当事人是不是“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一是看其是否具有独占地位,二是看其独占地位是否依法取得。
根据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房管理工作;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中包含了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施工通水、通电、通气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在本案中,县房管局是经济适用房的管理部门,并指定了物业公司。在煤气管道安装和煤气商品供给这一特定市场中,物业公司具有了独占地位。物业公司强制收取煤气初装费行为,剥夺了业主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同时,煤气管道作为经济适用房基础设施,初装费应该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中,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强制交易。
经营者的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购买者购买另一种商品,或就商品的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本案中,某小区所建经济适用房在产品的面积、户型、功能、配套设施等方面,都同商品房存在着明显差异。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来说,经济适用房具有明显的优势,但这种优势是物业公司利用国家政策产生的结果,而不是作为独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身产品差异化的结果。所以,物业公司不是搭售煤气商品和滥收费用行为适格的违法主体。
思考
县房管局是否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法律禁止的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滥用是指行为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法律的规定范围,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该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由该县房管局采取指定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范围行使职权。从形式上看,物业公司实施了限定住户购买、使用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和强制收费行为,但实质上行使的是县房管局经济适用房行政管理职权。物业公司超出法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煤气初装费,作为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的县房管局却不加以制止,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行为和物业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结合在一起,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为法律禁止。
最后,办案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物业公司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决定。
#武威# #武威头条# 中共凉州区委办公室就网友反映皇台一区南侧经济适用房不动产权办理有关问题进行了答复。#武威身边事#
网友
我是皇台南区的一位住户,我在2020年就在领导留言板上反映过房产证的问题,说的就给办呢,可是现在都2021年3月份了,我们小区的房产证还是没有动静,我打2221163问了,他们工作人员说我们小区的总产权都没有办呢,我也很无奈,不知道这个房本子啥时候能办下来,麻烦百忙之中给解决一下。
中共凉州区委办公室
网友:
您好!
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市委书记留言反映皇台一区南侧经济适用房不动产权办理有关问题后,市委高度重视,即责成凉州区委核查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武威市保障性住房皇台一区南侧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由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立项并实施,建成经济适用住房4幢332套,于2014年10月24日竣工备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78号)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目前,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凉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交了申请办理皇台一区南侧4幢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首次登记(总产权证)相关资料,按照办理流程和进度,预计2021年11月完成产权办理工作。
您若有其它不清楚事宜,可向凉州区住建局(联系电话:0935—6181002)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我要上微头条##我要上头条##中国还能回到分房时代吗#福利分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福利分房 是单位用单位的地皮盖的单位房子 以一些标准来分给本单位正式员工的福利房(大部分情况下需要个人拿出一部分钱 远低于市场价) 单位扣留房产证 终身不允许对外交易(办理的有房产证但是不发)一般都在本单位周边或者指定地点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将一片土地给以某种协议形式让开发上盖楼盘 其中有几栋或者多少亩为经济适用房,开放商将在房子盖成后核算成本后 以所谓的成本价卖给符合国家核实过购买标准的个人,(远低于市场价)可以办理房产证 但需要五年后才能交易。(目前是五年)
具体一下 以我单位来说符合福利房的标准 有以下几点:
已婚 名下无住房 本单位正式员工。
因为有个先来后续 有两种办法
1.夫妻双方都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加2分
2.父母 公婆 为本单位正式或退休职工加2分
3.购买者工龄(按工龄加)
4.有无不良记录(视情节加减,具体情节有明细 这里不显示)
5.贫困情况 收入情况。
现在这个标准取消了 成抓条
就是好几个箱子,每个符合条件的人去抓纸条 上面有的就有 没有的就没有,然后等到买的时候按上面的标准依次挑房
还有就是福利房的购买方式 一般情况下 是需要不定期地给开放商钱 贷款的时候比较少 但一次不会太多 一万 两万 五万的。
等等
经济适用房:已婚。或单身26岁以上 收入低于所在城市公布的平均线或者指定金额
名下无住房。或人均面积小于所在城市制定的大小。
一般白天在,白天可以给你回话
这个可以贷款,公积金 商代都可以。
奥锐特数显卡尺阿里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