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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房产怎么继承(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归谁)

#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离婚判决没有生效,那就是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另一方仍然具有配偶身份,可以分割夫妻名下共同财产,同时如果对方没有在生前订立遗嘱的话,配偶一方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来继承对方名下的财产,具体是其他共同继承人进行平均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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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锻律师律师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再婚一方有权就其继承遗产份额与再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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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小冯冯:妻子去世后,留下的房子,妻子的兄弟姐妹也可以继承?这是什么道理?#创作灵感 #婚姻 #内容过于真实 #夫妻 #家庭

放屁,别出来丢人了,遗嘱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1/2属于男方,女方只能对1/2财产进行遗嘱指定继承,而且必须保留无劳动能力的合理费用,比如赡养老人、比如抚养未成年人的份额必须保留,不是你想全部给谁就给谁。具体到本案,别说是抱养的了,就是亲生的,不到死都不能把钱都给她!应该留部分给老父亲养老,谁对老父亲好,等老父亲死了再留给她//@岁月并不静好:你才是“半瓶水瞎晃”!有效的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没有(有效)遗嘱,才按法定继承办。你说的是法定继承!//@悠闲枫叶Ro:虽然判决结果很解气,惩罚了渣男,但是感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渣男拥有1/2的房产和1/2银行存款,余下的1/2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由渣男、死亡人应当赡养人(女方父亲)、养女共同继承,判决由养女全部继承这不是胡来吗!!!另外,被告应该请个律师,请个垃圾“代理人”,这种人一般都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没有资格证,以代理人身份混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国家是禁止这种半吊子碰的。渣男可以反诉养女,要求每月承担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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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天下 2019:大女儿愤怒起诉父亲,竟得知自己为抱养

25:04

两人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父亲去世了,遗产还未实际分割。女方要求分割男方在遗产中所占的份额,女方有权利分割吗?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与女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法院还没判决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此时,男方父亲去世了。

男方父亲去世后,若未留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话,男方是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的。

因此,男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要求分割。

只是,男方继承的遗产若还未实际分割的话,这种情况下只是一种期待的利益,而这种期待的利益实现必须遗产的实际分割为条件。

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只能以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

且继承人还有可能会放弃继承,虽然接受或者放弃继承会影响继承人分割财产的多少,但该财产本来就是基于男方的继承,遗产的接受与放弃是继承人独享的处分权,女方是不能跨越作为继承人的男方而主张该项遗产的。

所以,在离婚诉讼中,继承人的配偶是无权要求分割对方可能继承的遗产。

因此,女方无权要求分割男方在遗产中所占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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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中那些遗产能继承?

很多人都会有疑问,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该如何分割出哪些是遗产?景律师今天就为大家介绍我国法律,对家庭财产中遗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一: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去世的,除夫妻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需要先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遗产;共有财产之中有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也要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再进行遗产分割。

第二:遗产分割时,未出生的胎儿视为继承人,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第三:遗产分割遵循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遗产分割可以家庭成员商量着来,如果对遗产分割产生了重大冲突,可以咨询律师的专业解答,也可以私信景律师为你解答。我是景律师,用法律分析您身边事。

(配图来自百度图片,侵删)

永远想不明白的是,有的债务动不动就说要夫妻共同承担,有财产动不动就要分多少继承人。法律是不是要好好修改一下了。要不然就太双标了。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去世,另一方就得承担所有债务。那么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那么财产就应该归另一方所有。财产跟债务应该是公平对待。//@家子说法:北京,男子瞒着妻子,给姐姐汇款450余万元,让姐姐帮忙买房。姐姐买好以后,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和丈夫名下。几年后,男子猝死,妻子处理遗产时,男子姐姐隐瞒了有这套房子的事,男子家属只是继承了其他遗产。后来,妻子整理遗物时,意外发现此事,找到大姑子姐询问此事。对方承认了此事,但辩解说,这房子是男子特意交待给男子儿子的,等侄子成年以后,她会主动把房子还给侄子。妻子陈女士说,她是从丈夫秦某的汇款记录发现不对劲的,之后又从秦某与他姐姐秦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里发现此事。事后,她多次找秦女士协商,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她把秦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合同,返还购房款453万元。

而秦女士到了法庭,说法又变了,她说:1、这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和丈夫名下,和弟弟没有任何关系;2、弟弟确实给自己汇过钱,但这是对自己多年照顾他的回报,不是委托购房。所以,她不同意返还这些钱。【@家子说法 】一、陈女士是否有权起诉秦女士?在这个案件里,陈女士主张秦女士接受了秦某的委托去购买房屋,就是认为秦某与秦女士之间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份委托合同只对秦某和秦女士有约束力。本来要起诉,也只能是秦某来起诉。但是,现在秦某已经去世,其合同中相应的权利义务,就要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而他的继承人不但包括配偶陈女士,还包括他的儿子和父母。所以,虽然陈女士有权起诉,但必须把秦某的其他继承人追加为共同原告,否则将侵害其他继承人的权利。

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自己放弃实体权利——明确说要是官司打赢了,拿回来的钱自己也不要,法院是可以不将其他继承人列为共同原告的。但如果其他继承人只是说自己不想打官司,但又不放弃实体权利,则法院还需要把他们列为共同原告。二、陈女士为什么不能要求返回房屋?这个案件里,秦女士虽然否认秦某汇给她的钱是购房款,但法院综合之前她与陈女士的电话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还是可以认定秦某委托她购房的事实,而且确认秦某转给她的购房款一共是448.30万元。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正常来说,秦女士帮弟弟秦某买的房子,其财产权利都应该归秦某所有。在秦某去世以后,作为他继承人的陈女士等人,完全可以要求秦女士返还房屋,而不是返还购房款。而众所周知,北京的房价目前还没有跌过,那么要房子显然比要钱更有利于秦某的继承人。那么,为什么陈女士起诉要求的是返还购房款呢?

这是因为,这个案件里,陈女士等人是没有购房资格的,而秦女士有,如果要求返还房屋,就需要把房子过户到陈女士等人名下,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法院也不能这样判决。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现在秦女士已经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委托合同的主要义务,陈女士一方当然可以要求解除委托合同,返还购房款了。最终,一审判决解除秦某与秦女士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秦女士向秦某的继承人返还购房款448.30万元。秦女士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律师来帮忙# #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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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瞒着妻子,给姐姐汇款450余万元,让姐姐帮忙买房。姐姐买好以后,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和丈夫名下。几年后,男子猝死,妻子处理遗产时,男子姐姐隐瞒了有这套房子的事,男子家属只是继承了其他遗产。后来,妻子整理遗物时,意外发现此事,找到大姑子姐询问此事。对方承认了此事,但辩解说,这房子是男子特意交待给男子儿子的,等侄子成年以后,她会主动把房子还给侄子。妻子陈女士说,她是从丈夫秦某的汇款记录发现不对劲的,之后又从秦某与他姐姐秦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里发现此事。事后,她多次找秦女士协商,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她把秦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合同,返还购房款453万元。

而秦女士到了法庭,说法又变了,她说:1、这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和丈夫名下,和弟弟没有任何关系;2、弟弟确实给自己汇过钱,但这是对自己多年照顾他的回报,不是委托购房。所以,她不同意返还这些钱。【@家子说法 】一、陈女士是否有权起诉秦女士?在这个案件里,陈女士主张秦女士接受了秦某的委托去购买房屋,就是认为秦某与秦女士之间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份委托合同只对秦某和秦女士有约束力。本来要起诉,也只能是秦某来起诉。但是,现在秦某已经去世,其合同中相应的权利义务,就要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而他的继承人不但包括配偶陈女士,还包括他的儿子和父母。所以,虽然陈女士有权起诉,但必须把秦某的其他继承人追加为共同原告,否则将侵害其他继承人的权利。

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自己放弃实体权利——明确说要是官司打赢了,拿回来的钱自己也不要,法院是可以不将其他继承人列为共同原告的。但如果其他继承人只是说自己不想打官司,但又不放弃实体权利,则法院还需要把他们列为共同原告。二、陈女士为什么不能要求返回房屋?这个案件里,秦女士虽然否认秦某汇给她的钱是购房款,但法院综合之前她与陈女士的电话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还是可以认定秦某委托她购房的事实,而且确认秦某转给她的购房款一共是448.30万元。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正常来说,秦女士帮弟弟秦某买的房子,其财产权利都应该归秦某所有。在秦某去世以后,作为他继承人的陈女士等人,完全可以要求秦女士返还房屋,而不是返还购房款。而众所周知,北京的房价目前还没有跌过,那么要房子显然比要钱更有利于秦某的继承人。那么,为什么陈女士起诉要求的是返还购房款呢?

这是因为,这个案件里,陈女士等人是没有购房资格的,而秦女士有,如果要求返还房屋,就需要把房子过户到陈女士等人名下,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法院也不能这样判决。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现在秦女士已经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委托合同的主要义务,陈女士一方当然可以要求解除委托合同,返还购房款了。最终,一审判决解除秦某与秦女士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秦女士向秦某的继承人返还购房款448.30万元。秦女士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律师来帮忙# #北京头条#

周末给大家讲几条新闻吧。

01

上海的一个案子,一个老人去世了。老人一生未婚,没子女,没兄弟姐妹。离世后留下大笔遗产。根据民法典,财产继承首先看遗嘱,没遗嘱就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些亲属,老人都没有。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

这时,老人的堂妹、姑姑、表弟出现了,说不能归国家,我们也是亲属,或多或少都应该分点。打官司。

法院没认同。一是堂妹,姑姑,表弟这种都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虽然也是亲人,但没有亲到和人家的财产有关。

当然,这事情不绝对,之前我看到过一个案子,广州的,84岁的老人去世,没有法定继承人,也说房子归国家,侄女说,自己应该继承。

法院就调查了,侄女一直都在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老人生病时,都是侄女送老人去医院,还以家属名义在医院的各种文件上签字。老人去世之后,侄女花钱为她办理了后事。这样,法院就认定侄女尽到了扶养的责任,有权继承房产。

但上海的这几个继承不了。他们叙述自己也帮老人做过事,比如“多次帮忙清洁人造粪口袋”“帮忙找楼下的房子”“每周做饭洗衣”等,但法院认为说服力不足。而且老人自身经济能力较好,生病治疗后,有保姆,保有独立生活能力。

亲戚对他的照顾,有一些发生在老人的中年时期,还有的是很短的一段时间内。最终法院认定,三个亲戚虽然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但都属于一般的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房子还是归了集体。

不知道这位老人生前的想法是怎样的,有没有想给的人,这种处理是不是体现了他的意志。但根据法律就是这样。

人有旦夕祸福,人也终有离开的一天,早点写个遗嘱。

02

西安的一个事。男人彭某去世了,妻子杨某一直无法把骨灰从殡仪馆拿出来,因为三个孩子不让拿,说希望遗产继承纠纷处理结束后再组织家庭协商父亲骨灰下葬事宜。三个孩子中的两个不是女方的亲生孩子,是继子。

骨灰在殡仪馆一放就是两年。

一般来说,亲人在殡仪馆直接拿走了,也并不一定要全体在场,这家的情况肯定是孩子们跟殡仪馆说过有纠纷,人家也不敢给,要求你们都到场签字才能拿走,以防日后有麻烦。

家里应该也没有矿,有矿的人一般生前都安排好了。没矿的,家庭关系又复杂的,才会这样。

杨某把三个孩子告上了法庭,只有一个诉求,让自己拿出骨灰,让丈夫入土为安。

法院审理认为,骨灰是近亲属对死者寄托哀思与情感的物质载体,将死者的骨灰进行安葬,符合我国传统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因原、被告都无法提供有效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为骨灰安葬权的第一继承人。这个不用吵了。

意见不一,骨灰的事情谁说了算呢?三个孩子请先靠边站。杨某和彭某虽是二婚,但人家结婚已经44年了。在此期间,三个孩子各自成家独立生活。

你们的爹长期生病,谁照顾的他?是你们的妈。她是你们的爸爸最亲密关系的配偶,她对骨灰安葬方式有优先决定权。

唉,看不得这样没出息的子女。利益不在一个点上可以理解,但这事儿不是清楚明了的事吗?父母的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属于去世父亲的一半,法定继承人平分。有啥好争的?

假设有个500万的房子,爹妈一人一半,250万4个人平分,一人62.5万。房子如果归妈,妈要给三个儿子一家62.5万。妈可能拿不出来,那就让她住着呗,她去世了再分呗。人家和你爸这么多年夫妻,是个人不会说人家拿不出这几十万要赶她走吧。

当然,我天真了,可能真有这样的人。

照顾的时候跑得快,分钱的时候不让爸爸入土为安。你们是把后妈当保姆么?

另外我不是很理解,分财产和下葬有什么关系,下了葬就不能讨论了?你想起诉你就起诉啊,为啥扣着爸爸的骨灰呢?之前琼瑶和平鑫涛子女的矛盾还在于是否有必要用医学手优延续生命,好歹还是活着。现在父亲去世了,不让下葬是什么逻辑,我不是很懂。大家知道吗?是利用后妈的心痛吗?

还是要写遗嘱。把自己身后事都安排明白了,死后都清清楚楚的。

前夫起诉前妻,要分割前妻继承父亡后继承的房产?

某日,前妻忽然收到法院寄来的诉状,前夫起诉她,岳父死亡后,岳母分得一半财产和前妻分的1/4房产。他要分割前妻的1/8财产。是父亡在前,离婚在后。

按照《民法典》1153条规定:有遗嘱从遗嘱,无遗嘱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所以父亲死亡,作为配偶的母亲分得一半,作为唯一女儿的前妻按法定继承人取得1/4财产。

前妻收到诉状吓坏了,立即去找到律师。律师问:“父亲的房产分割了吗?”

“啥叫分割?”

就是父亲死后,母亲和女儿有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变更产权证?并且在产权证上确定了各自的占比?

“没有,什么都没变动”。

律师说:“那就可以了”。

“女儿尽快和母亲去做一个公证,女儿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然后母亲再做一个公证,母亲百年之后全部遗产只给女儿一个人继承,这么公证之后就算女儿以后再婚,丈夫也不会分到岳母的遗产了”。

女儿又问:“前夫都已经起诉到法院了,现在再去做公证来得及吗?”

律师说:“来得及”。

这是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房产,在实际分割前,其配偶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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