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5元买方便面,过期一天向商家成功索赔1000元
男人在店里买方便面,
发现已过期一天,
于是向法院起诉,
索赔1000元。
这笔钱应该赔偿吗?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邓说,2022年10月13日,他在广州荔湾区的一家商店买了一盒方便面和红枣。方便面价格5元,红枣价格5元。他通过支付宝支付了10元。后来发现方便面的保质期是2022年10月12日。邓随后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答复显示,2022年10月18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在荔湾区某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XX猪骨汤味油炸方便面”6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保质期为2022年10月12日)保质期为6个月)已过保质期。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询问调查,确认上述两款产品的购销存情况,履行食品安全义务。
之后,邓某向法院起诉店铺,索赔1000元。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为销售合同纠纷。邓与商店之间的销售合同关系有转账凭证、商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依法有效建立。在本案中,商店作为食品经营者,有义务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10倍或3倍的赔偿;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由此可见,本法规定的赔偿不仅是为了弥补消费者的损失,也是为了规范销售者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邓主张赔偿1000元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法院予以支持。一家商店表示,邓不是正常消费者的辩护意见,也没有提供相关依据,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裁定,一家商店向原告邓赔偿1000元。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有网友评论说,应该支持保护消费者权益。
也有网友认为,不是合不合理,这是人家职业,专门去超市找过期商品,然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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