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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制度(物业公司保洁管理制度)

#取消物业实行居民自治,你同意吗# 就目前我国社会现状,取消物业不现实,小区自治管理体制不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可以加强现阶段物业管理公司的制度管理,不断完善体制和业务会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体制。

很多物业管理就这样叫几个老人在门口,对业主有很多制度,就知道收费,对业主就象他的下属指三导四。

物业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今天,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尤为重要。

在近期的两会上,全国人大对物业提出了加快商业物业资产证券化、建立透明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制度、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强化业主权益保护、从物业视角解决养老服务模式问题,以及打造智慧城市智慧小区等建议。

城市化进程加快,各个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少物业管理和收费制度无法顺应时代的发展,导致业主怨声载道。因此,应当以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建立透明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制度,同时增强业主对物业管理有偿服务的认知程度,提高契约意识和法治意识,物业费用收缴和物业服务水平提高形成良性联动,为业主提供更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

实践生活中,不少物业企业将业主视为“管理对象”,实际上,物业在社区中应担任“服务管理”的角色,尤其要突出其“服务”属性。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建议,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强化业主权益保护。

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已成为影响城市化发展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未来物业的服务管理层面将得到更大的提升。

#取消物业实行居民自治,你同意吗# 取消物业,绝对是业主的灾难,依人性来看,业主自制基本等于无管理状态,没人愿意无利益或少利益付出,规范物业管理制度,划定法律责任才是上策。

保安的傲慢来源于背后的保安或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的傲慢来源于现在不完善的物业监管制度,建议在物业管理制度以及物业费的收取支付方式上在进行完善和创新,政府应积极主动的帮助小区做好居民自治,业委会主任应该职业化或参公等方式来增加业委会责任和权力,提高业委会效率和责任心,甚至是否可以考虑物业费的收取由主管部门比如房管局等组织收取,但支出由业委会负责,这样业委会可以考虑自行组织小区管理也可以聘请物业公司,无论各种形式,主管部门都应定期和不定期做好满意度调查,并按该小区满意度值进行折扣支付,或责令整改。所以个人觉得,都是普通工作人员,有啥权利?都不过自我感觉良好罢了,而这种自我赋权,就是滥用职权,同样该处理或入罪……//@无人应答:现在的一些保安权大,胆大。

没事学点法专职律师

12月13日,安徽合肥,一小区保安巡逻时发现消防栓上绑了安全绳,便去解开。有业主阻拦称“他马上就装好了,等装好了你再拿下来”,保安表示“保命他(也)不能挂在我们的消防栓上”。一安装人员上前称“我们同事在外面作业,你就把他绳子解掉,你这谋财害命知不知道”,保安不服称“你可以报警”。离谱!对于高空作业人员而言,小小一条安全绳,可是关乎到性命的重要工具。如果没有安全绳,万一高空作业人员不慎坠落,后果不堪设想。保安作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对小区内的相关事项提出意见,但意见是否合理,权力行使应到何种程度,可不能肆意而为。

高空作业人员还在外作业,保安在明知该情况的前提下,还将安全绳解开,该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有人认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高度不高,应为故意伤害),有人认为涉嫌过失犯罪,因未发生法定后果,故不构成犯罪。且来分析看看。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或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要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主观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如果是积极追求死亡后果,则为直接故意,如果是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则为间接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行为人的主观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高空作业人员与保安应该是没有什么矛盾的,保安只是出于职责,认为安全绳不应绑在消防栓上,故不同意相关人员将安全绳绑在消防栓上,进而自行采取措施,将安全绳解开。可以说,保安没有追求高空作业人员死亡的后果。那保安是否存在放任呢?我认为是有的。保安作为一个正常人,完全可以判断出解开安全绳对于一个正在进行高空作业的人员而言,危险性有多高。从现场交谈也可以看出,保安并非不知道其行为危险性,只是固执地在行使他的权力。也许这样说,还不清晰,那不如来做个排除法。先看疏忽大意。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如前所述,保安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会带来何种风险,现场也有人阻拦、劝解,但其未听取。再看过于自信。过于自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这与间接故意容易混淆,相比之下,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还希望通过自身的内在与外在的条件积极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就目前信息来看,本案看不出保安有这方面的想法或行为。

不管是保安也好,高空作业人员也罢,本身都只是在工作而已,着实没必要为难彼此。此次算是运气好,没有出现什么人员伤亡,不然保安可难全身而退。这事,你们怎么看,你们觉得保安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工人高空作业安全绳被保安解开# #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现行建管合一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是物业矛盾纠纷的体制性根源,与民法典相抵触。居委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没有法律支撑。应当道循所有权决定管理权、治理权的法理,依据民法典建立以业主为权利为主体、服务合法甲方、议事协商和治理主体,建立健全业主自治与物业服务管理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社会化、公益化相结合的物业服务管理制度机制。由业主决定物业服务管理方式,行使共有的共同管理权利,为业主居民谋利益,为社区促鹭港保稳定,共管共建共享共有幸福家,筑牢执政社会基础,实现社区长治久安!

#为什么取消物业那么难# 取消物业并不难,难的是国家政策对物业管理制度体系审核未够完善,(挂羊头卖狗肉的假物业公司太多了!)。

#每个小区都需要物业吗# 物业存在与不存在,业主说了不算,业主委会能不能成立 有关部门说了算。只要职能部门把物业管理制度制定好,不要乱收费,物业还是有必要有的!

日本物业管理 可借鉴

最近经常看到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新闻,占楼梯、装潢房子乱砸墙、物业乱收费等等。其实这些纠纷、不合理合法的事件发生,都是因为物业管理、建筑物施工管理都还处于一个发展时期,还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法律制度

这边附上日本一家居民楼的物业管理的资料,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运营,成立楼的管理组合,整栋楼每家每年轮流做管理组合的执行理事、财务等负责人,定期开会,每次会议都有记录,记录都发给每家一份,每年一次决算报告,一年物业管理收取多少费用,花了多少,花在哪里,还剩多少,负多少,一目了然,物业管理平常负责管理卫生、楼层维护修缮,管道清扫,储水槽清扫,消防安检,电梯安检,停车场管理,乱停车通知后不理的强制拖车等等,规矩定下来了,什么事情都是每家住户参与的决定,这样是不是管理费付的也心甘情愿,也值啊,也没有无理取闹的,电梯里,楼道上掉个垃圾大家都会主动捡起来扔进垃圾桶。物业管理要干实事,每个住户都有遵守规矩,这样大家住在一栋楼都舒畅。

#有些人认为应该取缔居民物业,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20多年了,物业管理模式毫无进展,物业问题民怨很多,问题出在哪儿?前期物业制度与物业管理条例发挥了什么作用?有没有正确的政策引导?

可以客观的说一下物业现状:

首先是物业公司自身定位不正确,多数物业公司是房开项目的寄生品,前期物业制度导致前期物业利益链条长期化,前期物业从诞生起就没有参与过市场竞争,缺乏业主服务本质,缺乏行业竞争与监督,仅服务开发商,甚至侵吞业主利益、盗取业主房屋维修基金等不良事件时有发生。

其次是物管职能部门的专业缺失,包括社区,不懂什么是物业管理,更不知道什么是服务,因为前期物业利益长期固化,物业没有动力去关注提高服务意识。

再讲业主,有些业主由于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公共事务,有些业主各扫门前雪、只关心自己的私利,有些业主试图推动业主自治、但无力反抗前期物业的阻扰破坏,这几乎是所有业主的共性。即使成立了业委会,没有正确的政策引导与监督,也只是个扯淡的,多数成为开发商和物业的狗腿子。

物业管理能否良性健康发展,重点在于正确的政策引导与制度创新,没有主管部门的关注支持,是不可能有改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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