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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义乌小商品城(江门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

【#广东江门发现1位陕西阳性病例关联者#】#关注新冠肺炎# 据蓬江发布消息,2021年10月17日,广东江门蓬江区发现王某某是陕西省通报的两例核酸检测阳性病例的关联人员。目前已对其进行集中医学观察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15日、17日检测结果阴性)。为了公众健康安全,根据上级防控文件指引和专家研判,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时起,对部分重点区域、重点人群进行免费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王某某生活和外出活动轨迹

10月16日0时20分,入住蓬江区丽枫酒店。上午11时许,前往高登图文打印资料(迎宾大道中万源大厦东北侧约40米)。17时许前往丽枫酒店附近大家乐(建设二路99号一层)就餐。18时许搭乘出租车前往广东省江门烟草公司物流配送中心(蓬江区双龙大道64号)工作。晚上21时许搭乘网约车从江门烟草公司物流配送中心返回丽枫酒店,当晚无再外出。

10月17日9时许搭乘网约车从丽枫酒店前往江门烟草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工作。12时许搭乘网约车从江门烟草公司物流配送中心返回丽枫酒店。13时许搭乘网约车前往江门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核酸检测。15时许完成核酸检测后搭乘网约车返回丽枫酒店,直至隔离前无再外出。

10月17日20时,已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隔离。

二、 核酸检测须知

1.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江门市烟草公司物流配送中心、丽枫酒店、高登图文广告和大家乐双龙店全体人员于今天(10月18日)10时-20时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临时核酸检测点进行一次免费核酸检测。检测时请主动出示粤康码,全程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不交谈,不聚集。全体人员在第一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方可自行安排工作和生活。

2.根据上述轨迹,同一时间与王某某有交集的市民群众,请迅速致电所在的社区(村)报备,并在今天(10月18日)10时-20时前往义乌小商品批发城临时核酸检测点或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一次免费核酸检测。检测时请主动出示粤康码,全程请戴好口罩,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告知医务人员曾到过上述对应时间段的接触地点。如有疑问,可致电蓬江区疾控中心(电话:0750-2648719)。

3.已完成核酸检测的人员,可通过“粤省事”小程序查询检测结果。

4.请广大市民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勤洗手、戴口罩。对因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男男女女,老老少少,他们都三更半夜的站在街上排队,搞什么啊?

是的,今晚好多江门人都不睡,今晚注定是个不眠之夜,他们半夜上街,文明礼貌的顺街排着队,从来没有在江门这个地方,三更半夜的看到那么多人;从来没有在这个时间点,看到那么多男男女女老老少少;也从来没有在这个时间看到那么多一家大少一起上街排队.....

今晚的江门人,统一文明礼貌的站在街上排队,不是为了吃宵夜;也不是为了看夜场电影;更不是为了排队领奖品。那么这么多人站在街上干什么呢?我来告诉大家吧,我们江门人今晚开始全民核酸检测,连续两天通宵检测。

我晚上11.30分到江门市蓬江区义乌小商品市场核酸检测采集点,排队十五分钟就进入核酸检测采集点,核酸检测采集完后,大约是11.55分左右,速度好快好顺利,安排得井井有条,如果打疫苗也这样操作就省心了。

感谢所有的医护人员,感谢所有的维持秩序的交警民警,感谢所有的义工人员,你们辛苦了!

#我要上微头条# #我要上头条# #江门头条#

1月6日,广东江门,一女子到菜市场买海鲜时,竟趁老板不注意,先后将20只新鲜鲍鱼放进自己的裤衩处带走。事后老板声称现在比较忙,要待春节再去找该女子讨要说法。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

监控视频显示,早上7时41分,一名身穿黑色衣服、脖子上披着一条红色丝巾的女子来到海鲜市场后,见四处无人,遂心生贪念,并先后分几次将箱子里的新鲜鲍鱼放进自己的裤衩处。

事后女子装作若无其事的离开。海鲜档老板发现少了许多鲍鱼,并通过查询监控的方式得知是女子所为后,保存了证据。但老板称现在比较忙,要等春节后再去找该女子讨个说法。

据海鲜档老板称,女子偷走了20只鲍鱼,大约价值在100-200元,但其知道这名女子,所以才不着急找对方。

1、有网友表示,20个鲍鱼也不贵,想吃就应该花钱买,但该女子却因一时贪念,做出既违法又丢人的行为,真是得不偿失!

也有网友认为,春节后女子早就将鲍鱼吃完了,到时候怎么办?

还有网友认为,老板说认识该女子,其实老板不报警是在给女子机会。即女子如果识趣赶紧主动来找老板道歉并付款,或许老板就不追究责任了。

2、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女子盗窃20只鲍鱼,价值不到200元,不构成犯罪,但仍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老话说“不问自取视为盗也!”但从法律的层面来讲,不论盗窃价值多少钱的财物,只要伸出第三只手就要承担后果。即至少也要治安处罚。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有时效性的,该时效为6个月。也就是说,只要女子违法事实存在,老板手上又有充分证据,那么其春节后再来报警,公安机关仍然可以对女子治安处罚。

再次,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退赔当事人的经济效损失。

本条规定讲得很清楚,侵害他人的财产后,不管行为人如何处置盗窃所得,其都有义务退赔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换而言之,不论女子盗窃鲍鱼后是自己吃,还是送人了,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且其必须按照市场价值赔偿海鲜档老板的经济损失。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女子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第一时间赔偿海鲜老板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的,确实有可能不会被治安处罚。

换而言之,网友的意见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即女子看到视频,正确处理方式是主动找到老板承认错误,并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否则当公安民警找上门时,其就会为自己的侥幸心理错失一个可从轻的机会。

最后,还是那句老话“勿以恶小而为之”!否则不仅违法同时还很丢人!因此提醒广大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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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女子趁老板不备偷走20只鲍鱼#头条热榜

【江门2022-2023学年寒暑假新鲜出炉】江门市教育局制定公布了《2022-2023学年江门市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校历》和《2022-2023学年江门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校历》。拿走这份新鲜出炉的2022-2023学年江门市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校历提前为新学年做好规划吧。

#江门头条#

#江门教育#

#江门头条# 致所有在江人员的一封公开信

各位在江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江门市是中国第一侨乡,对外开放程度高,是中外人士和睦相处的中国侨都。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我市依法、科学、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全市疫情防控持续向好态势不断拓展。在抗疫的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各国驻穗总领馆、外国地方政府、民间组织、海外侨胞和友好人士的关心和支持,对此我们深表谢意、感念在心。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仍然很大,不断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网络,保障在江的中外人士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需要大家持续共同努力。病毒没有国界,疫情不分种族,唯有团结协作、携手应对,才能共同战胜疫情。为此,我们谨向所有在江的中外人士特别声明:

一、江门市各级政府采取了全面、严格、彻底的防控举措,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无差别的健康服务管理措施,对所有在江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一视同仁。

二、我们坚持人文关怀,在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和健康管理服务时,充分考虑中外人士的合理关切,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切实保障合法权益。

三、为有效防控传染病传播,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有义务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防疫抗疫措施,违反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中,我们反对任何针对特定人群的差异性做法,对歧视性言行零容忍。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国籍、种族、性别、肤色等原因限制或拒绝特定人群入住旅店、租住房屋,以及出入社区、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国籍、种族、性别、肤色等原因限制或拒绝特定人群搭乘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拒绝对特定人群提供理发、购物、餐饮等日常生活服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国籍、种族、性别、肤色等原因对特定人群前往医疗机构就医采取区别对待和歧视性做法。

八、江门市各级政府尊重和保护外国在华外交领事人员的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并为其履行外交领事职责提供便利。

九、在此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请在我市的中外人士通过权威媒体渠道了解疫情防控信息,理性看待、正确判断,明辨是非。

十、我们为在江门的外国人反映涉疫情防控的合理诉求提供协助,如遇问题,可拨打24小时多语种咨询服务热线1258088进行咨询。

我们期待所有在江人员共同携起手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为维护中外朋友我们共同的健康福祉,为最终战胜疫情共同努力。

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是谁这么狠心!”7月18日,广东江门,一名刚出生的婴儿被扔在垃圾桶内啼哭不止。

据现场群众介绍,当时他们一行人正在街上走着,准备到垃圾桶旁丢垃圾,结果听到垃圾桶内有婴儿的啼哭声,于是他们往垃圾桶里一看,果然有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于是,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来源:九派新闻)

警方到达现场后,在四周经过详细寻找,并未发现婴儿的父母,于是将婴儿送往了当地医院,据悉,当天江门最高气温达到35度,非常炎热,所幸,经过医院检查,婴儿并无大碍。

对此,有网友表示,这和前几天浙江女子和丈夫吵架将婴儿丢在垃圾桶的情况完全不一样,这次是真的遗弃婴儿啊!

也有网友表示,就算不要孩子,也不要丢在垃圾桶啊,这么热的天,你放在医院门口也好啊,看着婴儿哭泣的样子真的是太心疼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婴儿的父母已经涉嫌遗弃罪,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管生活多么困难,这都不是遗弃婴儿的借口,实在养不了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你送养给别人也好啊,婴儿又不是垃圾,是活生生的人啊,怎么能丢在垃圾桶啊!

对此,家人们,您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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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平说法!让我们一起在现实案例中,看法律热点,品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2022护苗有我:守护未成年##江门头条#

太丢人了。//@娟姐看法:1月6日,广东江门,一女子到菜市场买海鲜时,竟趁老板不注意,先后将20只新鲜鲍鱼放进自己的裤衩处带走。事后老板声称现在比较忙,要待春节再去找该女子讨要说法。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监控视频显示,早上7时41分,一名身穿黑色衣服、脖子上披着一条红色丝巾的女子来到海鲜市场后,见四处无人,遂心生贪念,并先后分几次将箱子里的新鲜鲍鱼放进自己的裤衩处。事后女子装作若无其事的离开。海鲜档老板发现少了许多鲍鱼,并通过查询监控的方式得知是女子所为后,保存了证据。但老板称现在比较忙,要等春节后再去找该女子讨个说法。

据海鲜档老板称,女子偷走了20只鲍鱼,大约价值在100-200元,但其知道这名女子,所以才不着急找对方。1、有网友表示,20个鲍鱼也不贵,想吃就应该花钱买,但该女子却因一时贪念,做出既违法又丢人的行为,真是得不偿失!也有网友认为,春节后女子早就将鲍鱼吃完了,到时候怎么办?还有网友认为,老板说认识该女子,其实老板不报警是在给女子机会。即女子如果识趣赶紧主动来找老板道歉并付款,或许老板就不追究责任了。2、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此事呢?首先,女子盗窃20只鲍鱼,价值不到200元,不构成犯罪,但仍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老话说“不问自取视为盗也!”但从法律的层面来讲,不论盗窃价值多少钱的财物,只要伸出第三只手就要承担后果。即至少也要治安处罚。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有时效性的,该时效为6个月。也就是说,只要女子违法事实存在,老板手上又有充分证据,那么其春节后再来报警,公安机关仍然可以对女子治安处罚。再次,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退赔当事人的经济效损失。本条规定讲得很清楚,侵害他人的财产后,不管行为人如何处置盗窃所得,其都有义务退赔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换而言之,不论女子盗窃鲍鱼后是自己吃,还是送人了,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且其必须按照市场价值赔偿海鲜档老板的经济损失。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女子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第一时间赔偿海鲜老板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的,确实有可能不会被治安处罚。换而言之,网友的意见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即女子看到视频,正确处理方式是主动找到老板承认错误,并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否则当公安民警找上门时,其就会为自己的侥幸心理错失一个可从轻的机会。最后,还是那句老话“勿以恶小而为之”!否则不仅违法同时还很丢人!因此提醒广大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女子趁老板不备偷走20只鲍鱼#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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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广东江门,一女子到菜市场买海鲜时,竟趁老板不注意,先后将20只新鲜鲍鱼放进自己的裤衩处带走。事后老板声称现在比较忙,要待春节再去找该女子讨要说法。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监控视频显示,早上7时41分,一名身穿黑色衣服、脖子上披着一条红色丝巾的女子来到海鲜市场后,见四处无人,遂心生贪念,并先后分几次将箱子里的新鲜鲍鱼放进自己的裤衩处。事后女子装作若无其事的离开。海鲜档老板发现少了许多鲍鱼,并通过查询监控的方式得知是女子所为后,保存了证据。但老板称现在比较忙,要等春节后再去找该女子讨个说法。据海鲜档老板称,女子偷走了20只鲍鱼,大约价值在100-200元,但其知道这名女子,所以才不着急找对方。1、有网友表示,20个鲍鱼也不贵,想吃就应该花钱买,但该女子却因一时贪念,做出既违法又丢人的行为,真是得不偿失!

也有网友认为,春节后女子早就将鲍鱼吃完了,到时候怎么办?还有网友认为,老板说认识该女子,其实老板不报警是在给女子机会。即女子如果识趣赶紧主动来找老板道歉并付款,或许老板就不追究责任了。2、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此事呢?首先,女子盗窃20只鲍鱼,价值不到200元,不构成犯罪,但仍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老话说“不问自取视为盗也!”但从法律的层面来讲,不论盗窃价值多少钱的财物,只要伸出第三只手就要承担后果。即至少也要治安处罚。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有时效性的,该时效为6个月。也就是说,只要女子违法事实存在,老板手上又有充分证据,那么其春节后再来报警,公安机关仍然可以对女子治安处罚。

再次,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退赔当事人的经济效损失。本条规定讲得很清楚,侵害他人的财产后,不管行为人如何处置盗窃所得,其都有义务退赔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换而言之,不论女子盗窃鲍鱼后是自己吃,还是送人了,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且其必须按照市场价值赔偿海鲜档老板的经济损失。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女子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第一时间赔偿海鲜老板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的,确实有可能不会被治安处罚。换而言之,网友的意见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即女子看到视频,正确处理方式是主动找到老板承认错误,并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否则当公安民警找上门时,其就会为自己的侥幸心理错失一个可从轻的机会。

最后,还是那句老话“勿以恶小而为之”!否则不仅违法同时还很丢人!因此提醒广大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女子趁老板不备偷走20只鲍鱼#头条热榜

黄某准备给客户转账500元的时候,发现账户上的千万存款却被莫名其妙的给冻结了,可用余额仅有1291.73元。于是跑到银行网点询问到底是什么情况,但银行却表示:钱是银行的,扣款有理有据,与黄某没有关系。

广东江门,黄某在接到其他公司转入的2000多万元之后,陆续给其他贸易往来的公司支付尾款,总共转出1000多万,此时银行账户上还有9921291.73元。

而当黄某正准备给另一家公司结算500万元尾款的时候,银行却发来提示账户被冻结,可用余额仅有1291.73元。

由于公司账户上的992万多元被突然冻结了,无法给其他公司结算。于是黄某就带着相关证件,跑到银行询问具体缘由。

但银行方面却并未告知黄某其账户冻结的具体原因,而当黄某提出要将账户做销,户处理以此,提出该笔资金的时候,却又被银行给拒绝了。

实在没有办法,黄某只能找来媒体,通过媒体的相关工作人员帮忙,终于找到了银行的负责人,但该负责人却给出了另一个说法。

该负责人表示,黄某的公司曾经的法人陈某欠银行3000多万元贷款一直未还。而陈某也向银行承诺,当收到其他公司转的2,000万后,就会用这一笔款项用于偿还贷款。

但陈某收到这笔款项后,并没有兑现承诺,反而是让黄某使用这些钱用于支付其他公司的货款。银行得知情况的时候,该款项已被用掉1000多万只剩余900多万,于是就对这900多万元进行了止付操作处理。

黄某听到这番解释的时候,更是气不打一处来银行有什么权利对企业的账户进行止付操作。

黄某认为银行这样的操作不合理,银行也没有权利冻结公司账户的资金,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企业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应该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银行没有任何权利冻结企业账户上的存款。

但银行的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在补办相应的法律程序,法院也已经受理了债权的具体情况。

事件来源:经视报告

银行有权利私自冻结企业的账户吗?

在本案中虽然银行说是为了追回贷款,且银行的负责人也表示已经在补办相应的法律程序,这也就意味着银行并没有权利擅自冻结企业的账户资金。

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只有在收到权利部门发出的冻结客户存款和汇款的执行通知,或者协助执行通知的情况下,才有权利冻结客户的存款。

所以就本案来说,黄某公司与银行确实存在贷款纠纷,但银行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就擅自冻结企业账户中的存款,这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黄某完全有理由起诉该银行,甚至向该银行索要相应的损失赔偿。

像碰到这样的事情,银行又该如何处理呢?难道就应该眼睁睁的看着这2000多万元陆续的被黄某用完了吗?

其实对于银行来说,当他们发现陈某的借款出现逾期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出具相应的文书,对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的相关操作。

对于银行来说,他没有任何权利冻结客户在银行内的存款。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所以说我们把钱存在银行,银行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给我们兑付存款,当然对于现在银行出台的一些规定,比如取现超过5万元,需要提前预约;银行存款需要询问资金来源;取款需要询问资金用途等等。但这些措施都是央行和相关部门出台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

有网友对此表示,这还仅仅是银行冻结这900多万元银行没有直接扣款就算不错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钱不还,这就是老赖。银行当然有权利冻结老赖的账户,不然老赖把这些钱都用完了,银行的欠款又该谁来还呢?

也有网友对此支招说,可以先起诉银行私自冻结资金,因资金冻结而无法转账造成的损失,因银行负责赔偿。至于银行起诉债权的问题,那么应该是另案处理,该还钱还钱,该赔偿赔偿一码归一码。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律师来帮忙#

#财经新势力新春季#

"造孽啊,不想养也别丢垃圾桶啊!"7月19日,广东江门,高温天气下,一名婴儿被丢进垃圾桶。

当天,广东江门一行人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被丢弃的婴儿,现场传来婴儿阵阵啼哭声,意识到事情严重性,行人立马拍照并果断报警。

据气象资料显示,19日江门地区白天温度高达35度,估计太阳直射温度超过40度。

简直不敢想象,如此高温天气的情况下,一个估摸5-6个月的婴儿与垃圾与苍蝇,蚂蚁等作伴,婴儿除了哭和挣扎什么也不会呀,身为人父母于心何忍啊!

通过现场视频可以看到,婴儿躺在1米多高的垃圾桶底部不断挣扎,哭泣不止,垃圾桶内粘满污渍,身旁还有一个被丢弃的空矿泉水瓶。

可怜的婴儿并不比旁边的空矿泉水瓶大多少!

那么,到底是谁做出如此毫无人性的事情儿?

警方赶到后,由于现场附近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一时无法锁定遗弃嫌疑人,婴儿被马上送往医院救治。

20日,江门市妇女联合会表示,婴儿的父母已经找到,但还没确定是谁动手把婴儿丢进垃圾桶的,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理。

那么,婴儿有没有事儿?

工作人员表示,婴儿正在医院进行救助,身体情况良好。

虽然谁将婴儿丢进垃圾桶,还有待调查,是否涉嫌谋杀还不好说,但遗弃罪应该是没得跑得了!

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遗弃嫌疑人将面临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的还可能获刑。

虽然小宝宝算是逃过一劫,但其未来却令人担忧,面对如此不负责任的家人,孩子以后怎么办,希望妇联和有关部门能够持续关注和帮忙妥善解决问题。

广东江门,发生了一起令人心寒的案件。刘先生夫妻俩,都46岁了,在一洁具公司工作了近20年,近期2人都被查出患有尘肺病。公司虽然答应调岗,但两人一直处于停工留薪状态。事发时,刘先生看到妻子3个月工资只有600元,便和人事部经理发生争执。当天回家后,刘先生头晕、手麻,第二天情况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刘先生家属认为,公司相关人员明知刘先生有高血压,却仍和他争执,是他死亡的重要原因,应当为刘先生的死亡负责,要求公司赔偿120万元。但公司认为刘先生是非因工死亡,和公司没有责任。目前双方仍在协商中。

尘肺病多年来一直高居我国职业病榜首,尘肺病工人维权难,已被诟病多年。尘肺病一旦患上,病程便不可逆转,医疗救助只是缓解患者一时痛苦。工作收入也抵不过看病支出,如果再拿不到工伤赔偿,随之而来的便是债台高筑。

刘先生被认定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妻子被认定为职业性陶工尘肺壹期。刘先生没有调岗不说,妻子3个月工资才发600。作为一个服务了近20年的公司,这样的做法,不免令人心寒。

虽然刘先生妻子3个月工资发600元,期间有误会,是住院期间工资没协商好导致的。但一个月600块钱的工资也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本案中,刘先生妻子处于停工留薪期,住院治病2个月,之后认定了工伤。工资按照600元发放,连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完全不合规定。

刘先生因此与人事经理发生争执,情绪激动,再加上自身有高血压的情况,争执之下发生意外。刘先生父亲的意外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人身的侵害属于工伤。另外,工作中突发疾病认定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刘先生并非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而是在自身本就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人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回家后已发现身体不适,未及时就医。第二天情况严重后,就医不治身亡。这种情况很难认定工伤。但根据《社会保障法》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职工是非因工伤而死亡的话,公司也应当向其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同时,公司对刘先生父亲的死亡也并非没有一点责任。虽然刘先生父亲在明知自身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仍执意与人争吵,自身应该为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但公司工作人员明知刘先生父亲有矽肺病、高血压,在情绪激动之下,易引发危险,却放纵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后,事发已过5天,公司仍未提出适宜的解决方案,作为一个工作了近20年的公司,这一做法确实令家属心寒。希望公司有所担当,早日解决问题!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转发!#江门头条# #尘肺男子协商工资起争执后离世# #普法行动#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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