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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过户(赠与房产过户契税)

#邢台# 【无偿赠与房屋召开连环官司】父亲将房子无偿赠与继子,几年后,他与继子母亲离了婚,想将房子要回。可该房子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转移到了继子名下,父亲与继子为此产生矛盾多次闹上法庭。11月14日,邢台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件。

    老吕与小吕系继父子关系,几年前,老吕和小吕母亲结婚后,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赠与小吕,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015年,因修建铁路需要,该赠与房屋被划入拆迁补偿范围,老吕出面和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该赠与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过渡费等款项。

    2016年,小吕母亲与老吕之间感情出现问题,小吕将老吕告上法庭,要求老吕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等款项共计20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老吕一次性给付小吕12万元,双方不再争执。此后不久,小吕母亲和老吕离了婚。

    2018年,因村委会就拆迁房屋补发了6个月的过渡费,小吕和老吕就领取问题发生分歧,小吕再次将老吕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补发的6个月过渡费归自己所有。

    2018年11月9日,邢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吕将自己的房屋自愿赠与小吕,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小吕即取得该赠与房屋所有权,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及过渡费等款项,应归小吕所有。

    虽然小吕母亲与老吕离婚,但并不影响该赠与合同的效力,老吕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吕的诉讼请求。

    “我就是觉得太冤枉了,不但把房子白给了别人,自己还当了两次被告。”老吕无奈地说。

    本案法官向老吕讲解,虽然小吕母亲和老吕已经离婚,但因小吕年幼即随母亲与老吕共同生活,小吕与老吕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等到老吕年老时,有权要求小吕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老吕的心结得以打开。(牛城晚报)

儿子不向着自己的儿子却给自己的母亲作证。感觉这一家人在演戏的可能性很大。奶奶把房子通过赠送的方式过户给孙子。再把名字改回来的成本很高。如果再通过赠送的方式改名字。那么奶奶获得房产的方式就是赠送,出售时要全额缴纳所得税。如果通过买卖的方式改回来。那么孙子就要全额缴纳所得税。只有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撤销赠与。才是唯一低成本,恢复房产原状的方式。

老太借房给重孙上学 孙子却拒还

话要怎么说,姐如果想赠送给弟,应该过户,如果只想让他们永久住,那就言名,免得让弟妹纠心。但是,媳妇儿不应该把这事放在心上,知足常乐

结婚时男方赠送女方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女方名下。但仅仅半年时间,两人感情破裂,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可已经过户的房屋能不能要回去,两人想法不同,男方坚持要求返还,女方坚决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闹上法庭。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

 

大民和阿惠经人介绍相识相爱,两人都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心疼阿惠孤身一人无依无靠又带着孩子,大民同意婚后把自己名下的房子送给阿惠。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天,两人签订合约,载明“某某房屋是大民婚前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阿惠单独所有”,并办理手续,把该套房屋转到阿惠名下。

 

谁知赠与房子的事情引起大民家人的强烈反对,大民的家人多次介入,要求重新划分房屋的份额,只同意给阿惠房屋的25%。大民在家人的劝说下同意了新的分配方案,并希望阿惠也能接受。

 

两人总是因为房子争吵,一来二去逐渐产生隔阂,日子过不下去了。离婚没有问题,但赠与的这套房子到底归谁,就有了争议。

 

大民认为:给房子是为了结婚,相当于彩礼,现在结婚才三个月两人就分居,才半年就要离婚了,阿惠应当把房子还给自己。

 

阿惠认为:房子是对方主动送的,而且已经办理了不动产转让手续,房子在自己名下,归自己所有合理合法,没有归还房屋的理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首先,涉案房产具有彩礼的性质。

本案,两人签订的合约中就涉案房产的转让、房产回转的条件以及以后房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可以看出大民转让房屋是以两人结婚以及婚后能长久稳定的生活为目的,房子作为维持双方婚姻的担保,性质上应当认定为彩礼。

 

其次,阿惠应当返还案涉房屋。

法院在判断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时,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双方从登记结婚到起诉离婚,不足半年时间,婚后长久稳定生活的目的并未达到,且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大民生活困难。此外,阿惠因短暂婚姻,获得上百万房产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平原则,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法院支持大民的请求,阿惠应当返还房屋。

 

最后,大民应当支付阿惠经济补偿。

本案中,两人毕竟已经结婚,并且经历过共同生活,阿惠无依无靠还带着一个孩子,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法院判决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经济补偿1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中院驳回,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履行完毕。

 

在夫妻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彩礼返还方面的纠纷十分常见。在另外一起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案件中,最高院的观点认为赠送房屋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李某作为妻子与张某长期稳定地生活,具有复杂的人身属性。当长期稳定生活这个条件不能实现时,赠与无效或终止,夫妻一方的财产还是他个人的财产,不能转化为共有财产。

 

两个相似案例,虽然法院对于赠送行为和赠送财产性质的认定不同,但无一例外,最终判决都支持了返还房屋,从中透露出当前司法审判对于此类案件的精神内核,即决不能助长借助婚姻,短时间获取巨额财富的风气。短短几个月的婚姻,一方获利百万,一方损失百万,此消彼长,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我国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对于此类案件你们怎么看,你们认为法院的判决公平吗?女方应当返还房屋吗?欢迎大家留言、评论、探讨。

#透过案例学法律##南京律师##离婚房产纠纷#

93岁老人,几年前,老人瞒着子女,将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孙女,老人弥留之际对女儿说:“我后悔了,我想把这套房子赠送给你大哥。”

93岁的老陈,名下有一套单位的公租房,早几年前,他瞒着几个子女,在小儿媳妇的建议下,将这套房子的变更人改成了孙女。 当时小儿媳妇对他说:“你千万不要告诉其他人,省得他们找你闹。”

在几个子女当中,大儿子家生活条件最困难,他和妻子都有病,唯一的儿子精神还不正常,一家三口的生活过得很是清贫,老陈却并没有想到把房子让给大儿子,他其实是有私心的,就是担心房子给了大儿子,小儿子不给他养老。

让老陈没想到的是,房子更换到孙女名下后,小儿媳的态度对他越来越差,在他患病期间也没来医院照顾,老陈心里很不是滋味,总觉得自己吃亏了。

这天,他病得很严重,对着前来照顾他的大女儿阿梅说:“我早几年就把房子转让给了孙女,现在我想要回来,你帮帮我吧!” 为此,老人还特意录了一段视频,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老陈还告诉阿梅,自己有30万存款放在小儿子那里。

几天后老陈就离开了人世,办完父亲的丧事,阿梅找到了大哥和妹妹,将父亲的这段视频放开他们看,大哥当时身体很虚弱,希望由阿梅出面解决这件事,小妹的态度则是:“这件事我不参与,我不想争房子,也不要钱。”

阿梅开始收集资料,谁想悲剧再次发生,父亲去世三个月后,大儿子也走了,不久后就连大嫂也死了。

阿梅变得孤立无援,妹妹又不想管这件事。 阿梅多次找弟弟协商,这套公租房不能变卖,她知道就算是去争,也没有多大意义,只是希望他能把父亲的30万存款拿出来,按照法律程序该怎么分就怎么分。

弟弟的态度很强硬:“父亲没有给我钱,房子是父亲自愿送给孙女的,这跟我也没有关系。”你想怎么样,随便你。

阿梅将弟弟起诉到法院,因为证据不足她败诉了,但是她仍然不甘心,这天她来到了电视台寻求帮助,希望律师能够给她指一条明路。

听完了她讲述的整个过程,律师提出了一个很犀利的问题:“你这么做是不是也有一部分私心在里面,是不是也想从中分一杯羹。你的家庭条件怎么样?”

阿梅最开始说自己这么做,就是为了帮父亲完成心愿,后来又说是为了无依无靠的侄子,因为大哥和大嫂都不在了,她有义务要帮侄子去争取。

让人有些不解的是,阿梅口口声声说自己对侄子好,她却一年时间都没有去看过这个整天把自己关在家里的侄子,作为她的姑姑,难道一天都不担心吗?

阿梅打电话到侄子所在的社区,询问他的近况,工作人员得知她是姑姑后,反问道:“我觉得你这个问题很可笑,你身为姑姑应该自己去看他,去了解,怎么还问我呢?”

阿梅解释侄子精神不正常,她不敢靠近,怕影响他的情绪。

调解员边线了阿梅的妹妹了解情况,妹妹的态度很明确,父亲都不在了,她不想为了这点钱兄妹反目,觉得争来争去没意思,她强调并没有30万,最多也就是20万左右。

弟弟则说,父亲之所以会去世,就是被这个姐姐给气死了,是她想把房口迁回到这套房子里,搞出了这么多事,弟弟显得很不耐烦,懒得跟阿梅沟通,让他直接走法律程序,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阿梅事后承认自己生活就是比较困难,如果这30万能够分成四份,她至少可以拿到5万元,回忆起小时候吃过的苦,她泪流满面。

调解员在边上委婉地说:“你们家随着父亲和大哥的离去,现在很平静,如果你非要旧事重提,那这个家又会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这样值得吗?”

如果想要给侄子争取到他的权益,就要成为他的监护人,但是阿梅又不同意,说自己已经65岁了,自己都照顾不了。

阿梅总是强调要公平,要替父亲完成心愿,这么做到底值不值呢?调解员劝她试着放下,漫漫人生路,谁都会遇到点委屈和挫折,不要等着别人给自己顺气,而是要学会让自己宽心,顺气,让自己释然才是大智慧。

结语:

人似乎都有两面性,阿梅口口声声说为了侄子必须要去争取,但是身为姑姑,她对这个生活无法自理的侄子在生活上却不闻不问,关心一个人从身边的小事一点一滴做起。

这世上的事不可能每件都顺心如愿,不计较,不纠结才能收获幸福人生。

金钱固然重要,亲情无价。

如果是赠与成立,不可以反悔。//@毛毛兔的妈妈:好像只要没死都可以反悔//@杨柳依依景色浓:法院怎么可以这样判?无偿赠予,得有根据啊!就算是父母无偿赠予也可以反悔啊!可是他们之间是买卖合同过户的啊!既然有买卖合同,钱呢?虚假交易应该无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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