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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基伟:陪老人买肉谎称20元

【一个“芒果”引发的思考】

6月11日,网络上流传着一张落款为山东东营广饶县稻庄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开具的“证明”。“证明”的主要内容为:6月10日,广饶县稻庄镇张某某报警,称有人闹事。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系张某某之母从网上接受某活动免费赠送的芒果一箱,由圆通快递员聂某送达时,芒果少了一个。因张某某声称不再接受圆通快递服务,快递员聂某随即买了一整箱芒果作为赔偿。收下赔偿的芒果后,张某某先后四次投诉聂某某,圆通快递因此扣除了聂某2000元工资。当晚,聂某来到张某某家,下跪希望求得原谅,并告知如果再被投诉,自己将被公司开除。在“证明”的末尾,该民警写道:“对于这种牺牲公司员工尊严换取所谓恶意投诉的‘谅解’,建议不要也罢!”同时,“证明”中建议圆通公司将张某某及家人划入黑名单,并返还扣除聂桂英的2000元工资。

张某某说,现在网上的声音一边倒都在骂他,认为他得饶人处不饶人,他不能接受。逼快递员聂某下跪的应该是快递公司的管理制度,是过重的罚款。“我的快递损坏了,后来又被骗,进行正当投诉,有什么错。”他对民警开证明的做法,将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本案,事实看似已经非常清晰,但到底孰对孰错呢?本人人微言轻,陈词三言两语,以求抛砖引玉。

一、作为消费者,面对权益被侵害,张某的做法是正当维权还是过分较真?

张某某声称自己去圆通取快递时,发现快递箱的胶带开了,一称重,发现本来三斤的芒果,只有2.7斤(3个)了。圆通快递信息上也写的清楚,揽件时的重量就是3斤。张某某的芒果在运送途中少了0.3斤,作为承运人的圆通快递对此确需承担责任,张某投诉快递公司合情合理。但此事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快递公司确实在运送快递时遗失了张某某0.3斤的芒果。

二、快递员下跪是无奈之举还是想要以此给张某某及其家人施加压力?

张某某声称,聂某某一边哭一边说,我们要是不撤掉投诉,明天圆通就要把她开除了,以后她就吃不上饭了。澎湃新闻报道,13日,聂某某在接受采访时承认,此前罚款与开除的说法是撒谎。那就意味着聂某某谎称自己将要被罚款并被开除,以此博取执法者的同情,同时也是为了在张某某邻居面前给张某某施加压力,那也就并非生活所迫、走投无路下的无奈之举,撒谎只是为了达到自己目的的一种计谋。

三、公安民警出具证明并提出有关建议,是依法进行还是存在越权之嫌?

芒果是否丢失、聂某是否被罚款甚至开除系本案双方产生矛盾纠纷的关键,但该证明貌似已经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显属不妥。原因:1、如果芒果确系聂某某派送快递时丢失,快递公司确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的公司内部处罚问题,公安机关不能也不应进行干预。2、聂某在公安机关出警时声称自己被罚款2000元、将要被开除,但事后承认自己说谎,意味着公安民警在其误导下偏信了有关陈述,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主观认知与评价,显然有偏听偏信之嫌。对执法民警都说谎,其之前陈述的真实性有待考究。3、证明中民警建议将张某某及其家人列入公司服务永久黑名单的做法,既欠缺法律依据更远超公安机关、民警的处置范畴。毕竟,执法者不是立法者,执法不能代替立法,否则要立法者置身何地呢?哪怕这位民警受人尊敬与信赖。

四、严以律己宽以待人,面对权益侵害,维权是否应该保留一个度?

老话说的好“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有一部分网友告白,本案中只有张某某是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最后的结果确不尽如人意。面对权益纠纷,法律是理性的、严格的更是居中的,这一点很多人都清楚。一般民事纠纷,往往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畴,但人心都是肉长的,这就有可能导致执法者在感性认知下产生的不当处理结论。感性显现,理性便会或多或少受到影响。

2018年,邻居邮寄水果时连同一饰品随箱邮寄,邮件到了之后收件人发现水果还在,饰品没了。多次交涉之后,考虑到跟揽件的物流点工作人员熟悉且加之当时没有如实告知物品,撤销投诉,但饰品损失数百元。

2019年,友人邮寄邮寄手机给买家,买家拒收后快递退回,签收时发现手机被掉包,为此友人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两个相似的案件,近乎截然相反的结果。前者涉及人情世故,后者不夹杂情感因素。

是我的,我有权去争取,我也可以放弃,但是维权之路应当畅通。

我们不应当反对甚至排斥较真,因为较真建立在认真、严格基础之上。和气生财虽然值得赞许,但是万事都希冀一个“和”字真的好么?“差不多得了”也许是很多人的口头禅,但背后的观念值得我们思考。

换位思考,如果我们是张某,我们又会怎么做呢?是较真到底还是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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