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产权到期后,房子属于谁?很多人都理解错了,看看不吃亏!
现在买的商品房都是有70年的房子产权使用年限,不像农村的自建房,没有使用年限。不知道你们在买房的时候有没有了解到70年产权过后房子要怎么处理,70年时间到了,房子就不能住了吗?今天就来说说关于房屋产权到期问题!
我们国家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永久进行使用,但是土地却是国家的,是有使用年限的,房子建在土地上也就有了使用限制了。开发商买下土地建商品房,土地的使用年限也就70年,就是说,我们花了一大笔钱买的房子也就只能住70年。那70年产权到期后,房子属于谁?很多人都理解错了,看看不吃亏!
70年产权的时间并不是从我们拿到房产证开始计算的,也不是我们签购房合同的那天开始计算的。而是开放商在办理一切租借土地的手续之后开始计算的。这样一来,我们实际住的时间可能也就60年左右,你就只有这60年左右的产权。那产权到期后要怎么办,要不要搬出去,不能再继续住了呢?
其实,你要想继续住,只要再缴纳土地的租借费用就好了,相当于“续租”,这都是允许的情况,跟我们租房子的性质是差不多的,合同到期了,你想继续住就继续续签合同就可以了。带上自己的房产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租借续租,成功缴费后就可以了。
还有一点是关于房屋的质量,在70年后,房屋质量还能保证吗?住人会不会安全呢?国家也考虑到这个,所以土地的租借时间最长就100年的时间,所以你续签也只能续30年,100年后国家就会回收土地,这样一来房屋就会被拆迁,虽然那个时候我们不一定还活着,但是我们也有子孙啊,房屋被拆迁后归家会根据房屋价格进行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不会让你亏本的。
不管是土地使用年限还是质量方面,在一定的时间后肯定就会存在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到那个时候住人也是比较危险的事情。总之,产权期限到期了没关系,只要续租就好了,土地是国家的,房子是你的,只要你续租就可以接着住了。
高层电梯使用年限到了,几十万一部电梯,谁来更换?
高层住宅电梯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换,费用谁来承担?
这个从法律上定义应该是电梯所有人承担电梯相应维修费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之规定,小区住宅的电梯更换符合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小区内某一栋和单元的电梯需要更换,应该有涉及使用该电梯的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
一般来说,对于维修资金用于电梯大修其资金分摊办法,单元的业主多会出现争议,高低楼层之间,特别是一二楼业主,对承担电梯大修的费用意见很大,有些业主表现出明显的抗性,明确表示一分钱都不该出。
如此这般电梯维修就会出现资金的支付的瓶颈。对于这几十万的费用分摊,常常几个月得不到明确的落实,停用一年多都是有可能。
正确的做法是,根据《物权法》以及维修资金的使用办法规定,涉及楼栋(单元)的业主由业委会组织出面召开专门的会议。对电梯更新维修资金分摊列出一个章程。如果没有业委会,应该由当地的社区出面,物业公司给予配合。最后的分摊办法的决议如果达到了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即可生效。
这个电梯维修费的分摊具体办法,没有统一的定数,一般来说单元业主按专属建筑面积的份额均摊最为常见,因为这也是商品房在销售时履约条款之一。当然如果在这类业主会议上,如果单元业主2/3以上同意减免低楼层业主维修资金也是可以的。
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将业主会议上,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的资金的分摊方案报请当地的维修资金办公室进行立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就进入电梯更新后续工程实施阶段。
对于电梯更新之类大修工程,都必须走标准的招投标工作。一般来说具体的施工监管工作物业公司介入的比较多,业主委员会多以辅助监督工作为主,当然,如果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人员,也是可以撇开物业公司独立操作,当然这一切都必须符合当地维修资金的使用办法。
如果各单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电梯维修费,那只好由业主考虑另外筹钱。
整个更换电梯工程及维修资金的各个环节相应的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对本单元业主公示,全程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取消房屋预售制,实行现房销售”,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不可避免】
昨天我去领房产证,房子是2017年交钱购买、2019年交付使用的,而房产证上注明的房屋使用年限竟然是2015年至2085年。显然,我不仅早交了两年多的房钱,而且白白少了将近5年的使用年限。我这种想法是否有错误,或者存在误解和偏见呢?敬请好友相告为盼。
对此,我也查阅了相关资料,思考了相关问题,自我感觉认知还算正确。“取消房屋预售制,实行现房销售”,只是时间长短,但是已经不可避免。
房屋预售制是社会资源相对匮乏时期的自然产物。当初为了降低房企的准入门槛,减少房企的资金压力、调动房企的积极性,快速增加商品房投入市场的数量,取经于香港“卖楼花”,实行的一种融资开发措施。
回顾30多年来房地产的蓬勃发展,开发商靠银行贷款、购房者予付资金,房企前期资金投入占不到20%。商品房实行预售制,其弊端已经早已凸显。房屋质量无法保证、交房延期、烂尾楼搁置、房企卷款跑路、规划减配或变更、绿化不达标等等,购房者的利益很难保障,开发商“空手套白狼”也似乎顺理成章。
商品房虽然生产周期较长,但仍然属于商品,实行“现房销售”才是回归其商品的基本属性。人民日报曾经发文表态:取消预售制,调研可行;预售制虽然长期存在,但是并不意味着合理。2020年房价大数据对此收回的问卷进一步显示:“全面取消预售制”,存在高达96.8%的赞同比例。看来,实行“现房销售”已经是国之所虑、民心所向了。
现阶段,多个城市和地区已经开始试点推行,尽管开发商反对理由充足,但是“现房销售”利国利民,已经是大势所趋。“取消预售制”已经不可避免,但是需要一个全面、切实、可靠的调研,和制定长期、有效、完善政策的过程。
#取消预售制#
很多人在问,我们买的商品房,土地年限一般只有70年,70年以后怎么办,我想告诉的事,大家想多了吧,现在商品房质量,你能不能住满70年,都还是个问题,到了60年,这房子估计也属危房了,你还敢住吗?就是给你100年也没用,为什么说住商品房是没天也没地,原因地不是你的,那是国家的,当你住到50至60年,这房子差不多报废了,你还管他这地是不是你的,就是地都归业主,谁来翻建?开发商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座楼房上百户业主,他拆你的楼,然后建好都赔你了,开发商那里赚钱去,本钱找谁要去,找你要吗,不等于是你重新要再买房了吗,所以说,土地年限根本不重要,大家说对不对?
#济宁头条#【锦绣华府人防车位20年使用权,花费128000,梁山回应】
锦绣华府霸王条款人防车位20年使用权霸王条款,希望有关领导关注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由济宁市梁山县进行了办理,回复如下:梁山县安排县住建局调查处理。经核实,锦绣华府开发商制定的车位使用权合同第5条内容是:“车位使用权二十年期后,乙方仍可在车位所占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内继续使用,且无需再向甲方交纳使用费”。说明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内享有使用权,即与商品房使用期限一致,因此,业主不用担心二十年期满后车位被收回。
说说深圳共有产权房,之前的安居房是十年限售后可以转商品房,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五年限售后也只能符合资格的购买。价格都是一样五折,说实话限制是更多了,不是真正刚需买这个不是合适的,然后也跟商品房隔离开了,不能转成商品房了。
我觉得挺好,帮真正有需要的人解决住房问题。房住不炒喜欢炒的去买商品房。另外希望价格真正能满足中等收入人群的需要,现在五折还是有点高的。
房屋的质保期是多长时间?
房子的质保期应该是多少时间呢?依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注意,以上的质保期是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质保期,那买房的业主能够享受的质保期又是多长呢?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房的质保期不得低于施工单位保修期的存续期;并且不能低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里面的最低保修期限,也就是说,这两个哪个期限长,执行哪一个。”《规定》里的最低保修期限是: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把房子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什么是存续期呢?就是剩余的质保期,因为房子交付业主是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两者会有一个时间差,所以业主能享受到的质保期,是施工单位对开发商质保期限的剩余时间。但是又为了限制剩余时间过短,尤其如果 是在买现房的情况下,可能业主收房以后施工单位对开发商的质保期剩余时间已经快没了,所以又规定了一个最短期限。
【问题】商品房合同和产权大证使用年限都是70年,到2079年9月1日止。但拿到个人手上的产权小证年限是55年,到2064年9月1日止,究竟合法吗?求助法律援助,给于解释,谢谢!
【解答】您好!欢迎关注中国法律服务网。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卖家存在欺诈违约行为,您可主张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已经办理过户,可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不能解除合同。《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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