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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协议(房屋出售合同)

案法62: 地产中介公司“越位”与业主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怎么看?

基本案情:张三是房产中介公司的老板,张三跟客户签订合同,张三以自己名义购买客户房产,说好“买方可变更为其他人”、无论是谁“客户无条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来,房价上涨,客户反悔并单方面退回定金。张三起诉客户毁约主张32万元约定违约金。

对该合同,吃瓜群众有两种看法:

一、合同有效。法无禁止即可为,债物两分,北京有一个业主“一房八卖”八个合同皆成立有效。

二、合同无效。张三是中介公司关联方,不认真扮演中介自己直接“猛虎下山”,越位,进球无效。

法官认定给出了第三种:

三、未成立。

1、在订立时,合同要素中啥都可以缺失(留待日后“空白填补规则”),唯独“当事人”、“标的”、“数量”这三项,是断不能缺少的。本案当事人缺了一头,张三没有签名(留待真正的买家签)。

2、合同成立于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并且外化于行,就是老百姓口头禅“有意思”。本案中双方都知道不是卖房,是别的意思,就双方之间买卖案涉房屋而言双方都“没意思”了。

3、有违诚信原则。张三明知道《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第八项禁止“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违反职业禁止,有违诚信原则。

法院驳回张三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释明张三可另诉主张对方承担其他责任。

先有皮,才能谈论毛。合同都没成立,何谈有效&无效?

附图来自头条,留言我秒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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