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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拒绝他帮忙了,受伤凭什么还让我负责?”辽宁鞍山,董某请马某到家中帮屋顶换瓦,临近完工,马某从房檐跳到旁边跳板时跌落摔伤。经鉴定,马某构成十级伤残。于是,马某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但董某坚称自己后来已经明确拒绝马某帮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董某和马某是同村村民。屋顶换那天,董某请马某帮忙,但因中午下雨,董某就留马某在家中吃饭。下午雨停后,工人陆续开始继续工作,马某也加入其中。就在即将完工时,马某从房檐往旁边1米远的跳板跳去,结果不慎摔落,光医疗费就花了6万多元。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为马某的腹部闭合性损伤致肝破裂,构成十级伤残。

马某认为自己出于好心,无偿给董某帮忙干活才受的伤,董某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而董某则有不同意见:

第一,当天上午确实是董某请马某帮忙,但是下午雨停后,董某没有再让马某帮工,并且明确表示拒绝。马某自己自愿硬要帮忙,跌落受伤,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换瓦的房屋并非董某所有,该房屋系董某母亲购买居住。即使赔偿,也应当由董某母亲来承担赔偿责任。马某起诉董某,主体错误。

对于这样一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董某是否明确拒绝马某的帮工,对本案影响重大。如果董某能够举证证明其当天下午明确拒绝马某帮工,则其仅需在受益范围内对马某进行补偿,最多也就是一个工人一天的工资而已。但如果董某未拒绝马某下午继续帮忙干活,则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偿马某为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董某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但是,两名证人前后证言互相矛盾,无法互相印证,且一名证人是董某的舅舅,另一名是董某的姨妈,均与董某具有亲属关系。因此,法院对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并认为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董某在下午明确拒绝马某帮工的结论。

关于马某应当以董某还是董某母亲为被告来起诉,虽然案涉房屋系董某母亲所有,但董某和母亲共同生活,是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而且事发当天,是董某向马某提出帮工的请求。因此,马某以董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没有错误。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马某从房檐跳到相距约1米的跳板上,马某应认识到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马某仍然盲目自信,对自己受伤的后果具有有一定的过错。综合案件情况,法院酌定董某对马某受伤致残承担80%的责任,马某自负20%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马某各项损失合集173666.84元,马某赔偿其中的80%,即138933.47元。

最后,本案本案警示我们,如果给别人无偿帮工,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要好心办了坏事。同时,如果拒绝他人的帮助,一定要明确表示清楚,千万不要想占便宜而说的模模糊糊,一旦出事,自己也难逃干系。

案件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3民终20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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