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绿本房产证载明不得转让,包括同行在内很多法律人都认为买卖合同无效。但本人一直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今日,收到深圳中院一宗判决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经属于国有土地,因此,涉案房产的转让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ニ条、第六十三条有关限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强制性规定;
二、涉案房产虽然只是核发了绿皮房地产证,但关于绿皮房地产证不得转让的规定并非法律或者法规关于合同效力性的强制规定,仅仅是政策性规定,不得依据政策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三、涉案房产虽然多次转让,但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涉案房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房子在妻子名下,丈夫签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经中介公司介绍,秦某同意以8420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赵某夫妇位于庆阳市××区房屋。合同签订后,陈某以未收到秦某的购房定金为由拒不出售案涉房屋。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但陈某作为赵某的丈夫,其在外代表赵某与秦某、中介公司签订相关合同表示夫妻双方共同愿意出售案涉房屋,足以让他人相信陈某的代理行为合法有效,该民事法律行为对其二人发生效力。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但陈某作为赵某的丈夫,其在外代表赵某与秦某、中介公司签订相关合同表示夫妻双方共同愿意出售案涉房屋,足以让他人相信陈某的代理行为合法有效,该民事法律行为对其二人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 学习提升
夫妻共同债务视域下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市民 法时期的有夫权婚姻下,女子通过婚姻的缔结 “归顺夫权”,妻子本无权独立处理家庭事务。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家庭对外交往频繁,妻子 开始走出家门,与社会产生交易行为,为了提升 交易效率,减省日常生活中家庭事务处理的繁复 程序,罗马法赋予妻子以代理丈夫处理日常家事 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被代理人(丈夫)负 责。此时的家事代理权以妻子的法律地位低于丈 夫为前提,代理权只由妻子单方享有。 随着男女平等思想的发展,各国对夫妻关系 的认识从夫妻一体主义向夫妻别体主义过渡,婚 姻立法更注重夫妻婚后的独立人格和平等,关于 此项制度的权利分配和责任承担主体因而转化为 夫妻双方。
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仍为民事代理,代理人享 有独立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 责任。但相较于一般的民事代理制度,家事代理的 主体身份具有特殊性,该制度仍要区别于民商事 中的代理制度。家事代理与普通代理的本质区别 为“身份共同性”,家事代理权的产生和行使以共 同生活为目的,共同享有代理权,共同承担代理行 为产生责任。而一般民事代理权仅由代理人一方 享有,其法律后果通常亦仅由被代理人承担
【最高法提出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严审合同效力,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为逃废债务、逃避执行、获得非法拆迁利益、规避宏观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竞拍成功,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提出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
#普法行动# 同一事实,最高法院正反两样判决!非本集体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的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其与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这是一个非常烧脑的问题,给最高法院的法官也烧糊涂了,分别于2017年与2019年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而地方法院也是如此。现将最高法院两例判决摘要如下,供大家参考。
正例:有效!房屋转让协议虽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当事人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取得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当事人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6998号
反例:无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其基于房屋买卖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