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港,发生了一件让人气愤的强奸案。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幼女怀孕和人工流产,最终男子被判刑,医师被暂停执业。
本案例是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侵害未成年人实属恶性犯罪,而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的医疗机构,违规给幼女做人工流产,不履行报告义务,同样是帮凶。
事发于2020年12月,男子孙某汝喜欢网络聊天,其通过网络认识了不到14周岁的女孩孙某某。2021年2月起,孙某汝多次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导致孙某某两度怀孕。
而后,孙某汝于2021年10月,带孙某某到东港市某门诊处理怀孕事宜。该门诊部医师季某某询问了孙某某的年龄,得知孙某某此时不到14周岁。
同时,孙某某是由其“男友”孙某汝带领前来手术,身边没有监护人陪同,在没有父母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季某某收钱给孙某某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经查,该门诊部不具备计划生育手术的执业资格,季某某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反映孙某某到其门诊做人工流产的情况。
幸运的是,孙某某的母亲发现了女儿的身体和情绪异常,才到公安机关报警,警方很快锁定了孙某汝,但是他仍竭力辩解孙某某是自愿的。
【老胡说法】
罗翔老师说过:刑法对人最低等的道德要求,而一个人如果总是宣扬自己守法,而他很有可能是一个人渣。
那么,孙某汝作为一个成年人,能否和一个不满14周岁的女孩谈恋爱?能否和一个不满14周岁的女孩多次发生性关系?能否带一个不满14周岁的女孩到门诊做流产手术?
首先,孙某汝的辩解不影响其强奸罪成立。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孙某汝和孙某某的聊天记录,孙某汝对孙某某不满14周岁是明知的,孙某某依法应当评价为幼女,其没有性的自主决定权。
因此,孙某汝只要与孙某某发生了关系,就构成了强奸罪,即使孙某某是自愿的,为了保护孙某某,依然要认定孙某汝构成犯罪。
但是,孙某汝又称他是和孙某某谈恋爱,该理由成立吗?
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指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孙某汝已满18周岁,其经常与孙某某发生关系,也造成了孙某某怀孕的严重后果,不符合上述规定,依然要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14岁、15岁的孩子和14岁幼女谈恋爱还是有可能的,而18岁的男子和不满14岁幼女谈恋爱,就是一种性剥削。
最终,法院判处孙某汝有期徒刑10年,属于在3年到10年之间顶格判罚,体现了依法从重的司法理念。
其次,门诊和医生季某某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
根据《医师法》第33条的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具体到本案,季某某没有报告孙某某涉嫌被性侵一案,不但违反了医生职业道德,更违反了医师法第33条的规定。
至于原因,季某某一方面是为了赚钱,给钱他就做;另一方面季某某所在门诊本身没有给孙某某做流产手术的资格,他真的是不敢报告,一旦报告就会被发现。
有网友疑惑:既然门诊没有做流产手术的资格,那么季某某就应该构成非法行医罪。
从法律上看,季某某涉嫌的罪名应当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根据《刑法》第336条第2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季某某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本案也没有造成孙某某轻伤以上结果,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其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注意,一直到检察机关办案时,才发现了季某某违反报告义务的事实后,将线索移交给东港市卫生健康局,而后门诊被罚款2万元、季某某被暂停职业6个月。
最后,本案警示我们,医疗机构和医生对发现的疑似未成年遭受侵害的情形,必须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怀孕是必须报告、报案和举报。
只有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他们才能茁壮成长,我们的明天才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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