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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铺招租(商铺出租北京)

【恢复人间烟火气,#流动的北京值得期待# | #新京报社论#】北京加速复工复产,烟火气进一步回归。伴随着新年脚步的临近,北京各大商场客流量逐渐增多。花样主题活动纷纷上线,多重促销手段扎堆推出,节日氛围被点燃。这派生机勃勃的景象,久违了!从记者镜头下商铺老板、消费者的笑容中,我们看到正在复苏的城市活力,给了每一个人以饱满的希望与信心,这一切正在逐渐恢复到我们熟悉的样子↓ 网页链接

这次来北京,感触很深。

首先很惊讶的发现菲菲公司写字楼下面的家乐福关门了,超市楼上楼下应该上万平米了,但说关门也就关门了。现在改成一个大型医美公司,据说还只接受线上预订,线下空降一律不接受;

菲菲公司在2楼,走廊里许多公司贴着出租,一看里面,人去楼空。疫情之下,许多初创公司受到重创,包括有家日料餐厅。

我特别喜欢的一家,结果也关门了;

商场我去了2个综合体,一个是金地,一个是合生汇;金地商场门可罗雀,里面的顾客几乎可以数得过来,你要知道这可是假期啊。人少的几乎可以用触目惊心来形容;

合生汇人流量好一点,但还是吃饭的多,买东西的并不多。我看上了IT的一个帽子,一问899,当时我就拍了图片打算上网搜同款;

菲菲公司附近我以前逛过的卖衣服的小店几乎都死了,或者换了行业。我手机里北京一个大姐发朋友圈,说她打算清完这批货就关门了,自己转型去做知识类口播,给大家讲讲二批服装人的不易;

菲菲说她店里的销售额现在90%都来自线上,她鼓励员工开直播,每天按直播时长发补贴;她的一个做珠宝的客户,当年的大老板,现在天天自己做直播给大家讲珠宝鉴定,努力的她都不忍心看,但她真的很佩服;

楼下山西面馆,小小的门面,老板说因为好多小公司倒闭,人去楼空,面馆生意不如以前。他一直想回山西老家,他天天刷抖音,想自己也学学直播带货,回家能有个营生,也能照顾家里年迈的父母;

菲菲旁边公司,老板给我感慨,前台招了一个漂亮的小姐姐,94年的。有次他脾气急,说话重了一点,她立刻拍了桌子说我是来工作的,不是来受气的!说走立刻走了;

还有一个年轻员工,96年的,他昨天问96男,设计图纸出来了么?96年的小伙子特别郑重的说,魏总,这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请你尊重别人。

他一口气差点没上来……

人间百态,这都是真实的故事。

当你还在看不起线上看不起直播,当你还在看不懂年轻人时,你已经被这个时代抛弃了,而且是悄无声息的。

北京,女子到公共厕所去方便 ,脚下一滑人摔倒在地,摔得比较重,骨折住了院,治疗花了近5万元,厕所是千家店镇政府在管理,女子觉得是他们管理不当,打扫不及时的原因,于是将千家店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案例来源:北京市延庆区法院)

女子姓冯,在北京延庆区千家店一个交易市场开了家商铺,交易市场也是归千家店镇政府所有,商铺也都是他们往外出租,并管理,早上7点多,冯女士到市场的公共厕所去方便,地上结了冰,人狠狠的摔倒在地。

冯女士当时59岁,已经属于中老年人了,身子骨比较脆,当时就觉得自己的右腿非常疼痛,已经无法行动了,打电话给了自己的妹妹,并叫了救护车将她拉到了医院,妹妹也赶到了医院。

经过医院的拍片检查,冯女士的右腿髌骨骨折,需要动手术,而且还动了两次,第一次花了40417.67元,第二次花了8197.36元,加起来一共是近5万元,也不是一笔小数目了。

出院之后,冯女士觉得如果不是公共厕所的灯太暗了,以及地面结了冰,也不会造成她的摔倒,交易市场和公共厕所都是归千家店镇政府管理,自己的损失应该找他们赔偿。

联系千家店镇政府后,对方给冯女士的回应是他们觉得冯女士摔倒完全是因为自己的原因,他们已经对厕所的管理以及打扫尽了相应的义务,不应当对冯女士的摔伤负责,于是冯女士就起诉了千家店镇政府。

正如之前所说,当庭冯女士的陈诉是:我在交易市场院内的公共卫生间内,因地面结冰,加上灯光昏暗,导致我摔伤,后我自行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右腿髌骨骨折,需要做两次手术,第一次手术共花费相关费用88280.52元,第二次手术共花费相关费用9940元,以上共计98220.52元。

陈女士主张的九万多相关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对于自己摔倒受伤的事实,除了陈述以外,举证了:诊断证明。

因为千家店镇政府对冯女士在公共厕所摔倒并无异议,但是对摔倒原因及赔偿问题有异议,辩称:

冯女士摔伤的厕所是公共设施,并非我们用于经营获利的设施,完全出于公共利益。我们也不存在侵权的行为,我们派人负责日常的打扫及修缮,冯女士称当时是因为有冰导致其滑倒摔伤,并没有事实依据。我们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原告的伤完全是因为自己不慎造成,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冯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是这么认为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其法定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是对受保护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

2.行为人对于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相对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3.受安全保障义务人保护的相对人遭受到人身损害。

冯女士是在厕所内摔伤的,冯女士主张厕所地面结冰,千家店镇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千家店镇政府主张其对冯女士受伤不存在过错,也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身应多加注意的义务。

本院认为千家店镇政府作为该厕所的管理者,对场所内的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保障义务,凤女虽是成年人,自身有多加注意的义务,但不能由此免除自己全部的安全保障义务。

冯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尽到小心慎行之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摔倒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自负一定的责任。本院认为双方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为宜,冯女士自负50%责任,千家店镇政府承担50%责任。

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双方的责任划分清楚了,那就要确定赔偿的金额,冯女士就金额方面向法院举证了:医药费收据、住院病历、住院明细。

法院确认医疗费共计是48615.03元,误工期法院酌定为180天,一天100元;护理期90天,一天180元;营养期60天,一天3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800元,共计费用:87415.03元。

判决:千家店镇政府赔偿冯女士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4207.52元,7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1233元,冯女士负担617元,千家店镇政府负担616元。

依据条款:《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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