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房产市场回暖,国家降息,降低房贷门槛,及诸多优惠齐上,可谓切望花暖花开。
重新定板“房产”为国家支柱产业。
但房产的一处硬伤,鲜见提及,使房产消费群体心态无法正常。
花钱买一百平米的房子,实面积不足原始基数。缺失的面积学名叫公摊。
半天才明白,公摊就是一栋楼所有住户的公用场所,如使用楼梯,使用电梯,使用楼雨门。外延些说还有小区绿地,生活道路,一直接到小区之外的城区大街终止。
可能也不咋清晰,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但是,恁些名目难道没有计算在楼房的整体价格中么?
如果计算了,这样做算不算二次收费,且勾勾绕绕还象那么回事似的。
如果没有,消费者能不能买个房还须自己背条楼梯,背条生活便路,甚至背个小区大门才够领钥匙的条件?
中国人在这方面相当会玩:买个坐便,缺德的商家从包装里抽走软连按管,安装时房东只好自己二次买这缺一不可的配件。
说太细不好,反正自己领会。
房地产远没有饱合,取消买卖中的猫腻部分,降下房价,把优惠多用在购房群体这一块,全国房产立马回暖。
在开发商恁块用功夫没用。
问题是老百姓。老百姓认可了,就是公正,公平。房企自然回血。
忽悠消费群体,拿老百姓不识数,那么,房子谁盖的谁自己寿用吧!
老百姓不买帐。
最高院: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1.3亿元,合同约定逾期则按“每天1‰支付违约金”,法院会调整成什么比例?年利率24%?还是日万分之四?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黄德良未向蓉垚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金如何计算。
案涉《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书》约定,蓉垚公司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过户至黄德良或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名下,黄德良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限、金额向蓉垚公司支付收购款。蓉垚公司已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过户至黄德良指定的益楷公司,但黄德良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黄德良认为其不应支付股权转让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同时,案涉《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书》未就黄德良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原审判决自蓉垚公司向黄德良主张给付之日即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算违约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并无不当。
此外,案涉《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书》约定,如黄德良未按约定时间向蓉垚公司转款,蓉垚公司有权要求黄德良每天按逾期付款总额1‰支付违约金。
原审中,黄德良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为根据对方的损失进行确定或者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6%-4.7%计算,而蓉垚公司则主张如果调减应按年利率24%计算。
原审法院根据协议内容,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将违约金酌情调减为每日按未支付股权转让款金额的万分之四的标准,并无不当。
(2020)最高法民申5767号
股权转让案件裁判精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