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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办公楼租赁(闵行区房屋租赁中心)

闵行区华漕镇纪东村金沙江西路纪中路独栋别墅出租

@瑞红:朋友有房出租,房子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金沙江西路纪中路路口,三层独栋别墅,320平米,5间卧房,1厅,5个卫生间,独立大院子。租金一万元/月,付三押一。 有意借房者请联系房东,二房东请勿扰。 房东电话:137 6455 9322 #上海租房

新黄浦:拟定增募资不超过17亿元,用于上海闵行星悦梦庭租赁住房项目、上海闵行星悦河畔家园租赁住房项目、上海宝山新顾城欣康苑保障住房项目、上海奉贤欣平苑保障住房项目、湖州玉象府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上海闵行,丁先生在某小区内买了套房,顺便买下了一个地下产权车位,可是丁先生并没有急着入住。丁先生的邻居胡某看到车位一直空着,便将自己的车停到了丁先生的车位上。

本来车位空着,胡某暂时用一下也不是什么大事。可万万没想到,在丁先生正式入住后,胡某还霸占着车位不肯归还。无奈,丁先生便报了警。警方对胡某作出了警告,要求其尽快将车挪走,不得占用丁先生的车位。

胡某当即表示会照办。可是没过几天,胡某又占了丁先生的车位。这次更加过分的是,胡某买了把地锁,安装在了丁先生的车位上。见此情况,丁先生再次报了警,这次警方直接以寻衅滋事将胡某拘留了5天。

胡某对警方的拘留处罚表示不服,他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关警察什么事?”于是胡某就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胡某还是不服,他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结果可想而知,胡某败诉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胡某非法强占他人财产,还无视警察的警告,是谁给他的勇气呢?胡某在警察对其采取治安拘留措施后,还反告警察多管闲事,这真是“树不要皮必死无疑,人不要脸天下无敌。”既然胡某家有孩子即将出世,就不能为孩子积点德吗?

在庭审中,胡某称自己与丁先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警方无权管。

警方辩称,胡某所占车位的所有权人是丁先生。警方在第一次出警时,胡某表示自家有孕妇待产,丁先生的车位正对着胡某家的地下室的门口,这个位置对于胡某来说,是极为便利的,丁先生也认可了胡某的说法。但是丁先生表示,他愿意将车位出租给胡某,可是胡某不愿意付租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侮辱、诽谤、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且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物品损失等,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当场调解。

因此,警方是有权对丁先生与胡某的纠纷进行调解的。

而胡某在被警方第一次警告后,仍不听劝,还私加了地锁,这已经严重侵犯到了丁先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具有无理取闹,无事生非,强拿硬要等行为的,属于寻衅滋事,应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胡某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而警方管不着,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而警方只拘留了胡某5天,这算是最轻的处罚了。

既然胡某被警方拘留处罚了,说明他的行为是违法的,丁先生是否可以主张胡某支付车位占用费?

这当然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胡某强占了丁先生的车位,丁先生有权要求胡某停止侵占行为,拆除地锁,并支付车位占用费。

这个停车位占用费,可以依据该小区内,其他停车位出租的平均租金来进行计算。

最后,胡某看到丁先生的车位好就强占,这吃相实在难看。如果胡某看到人家的房子或者老婆,那是不是也要占为己有呢?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关注我,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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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头条##上海身边事##普法行动#

早晨从闵行打车到徐家汇,路上强生出租司机和我聊起了最近出租车提价的事,大概意思是每公里价钱从2.5元提到了2.7元,其他时间有上下的浮动。司机说反正都是后台数据操作,他们只负责开车。

旁边手机上有车队的相关通知,我说能看看吗?司机很热情地把手机给我拍照。感觉车队通知简明扼要,全是干货,非常好。然后又聊了他开的新能源汽车,师傅说除了冬天开车太冻脚以外几乎没毛病,一旦充电储备里程超过800公里,燃油车基本会被扫出城市,只能在长途车上用了。

非常喜欢和出租师傅聊天,虽然没有北京师傅那么具有家国情怀和洞见,但他们几乎是我唯一能够在瞬间进入聊天状态的对象,从这点上还是希望无人驾驶再等等吧!

上海真的应该好好整治二房东,闵行高层爆燃不知道是不是群租的。我只能说现在的二房东收房搞群租有百害而无一利。

1.打破房子原有设计,排水排污。原来住三四个人的现在住10个人。房子结构逃生全都受到影响。

2. 让二房东实质上形成区域垄断,价格他们说了算。二房东收房不是为了做福利,只有垄断价格他们才赚钱。

3. 租房纠纷层出不穷,各种住进去一个月坏个冰箱让你赔偿事件发生。而且居委社区查房,这些二房东的房子肯定都没有人开门的,增加了社区治安隐患。

必须法律明文禁止二房东收房出租模式,可以代为管理,让租客必须和房东直接签约。房东必须承担出租屋的义务,并且知道出租情况。减少这些事故发生。

“这是我的产权车位,你凭什么来加装地锁?”上海闵行,丁先生遭遇这一烦心事,他报警后,居然把公安机关也牵扯进来。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丁先生在某小区购了一套房,顺便买了一个产权车位。在丁先生没有入住之前,那个车位一直空着,邻居胡先生便将自己的车停到那里。在丁先生正式入住之后,胡先生仍然不肯将车位腾空交还,丁先生无奈报警。警察对胡先生作出了警告,要求其将车挪走,立即归还车位给丁先生,胡先生当时答应照办。想不到几天以后,胡先生居然买了一把地锁装到车位上,这可是要长期霸占这个车位的节奏啊。丁先生只好再次选择报警,这次警察直接以寻衅滋事对胡先生作出了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胡先生不干了,他认为警察这是以行政权利干涉民间纠纷,不应当对其行政处罚,他先是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被维持;后又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被驳回(来源:裁判文书网)。

奇葩,这个胡先生能将“厚黑学”演绎得如此完美,不去M国当什么卿都太屈才了。可惜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这一套完全行不通。

首先,胡先生强占他人车位的行为在民法上不被允许。丁先生购买的是产权车位,他对该车位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侵犯。《民法典》第267条 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中,丁先生不仅可以要求胡先生归还车位,而且有权取得胡先生占有该车位期间的车位租金或者收益,如果对车位有损坏还需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其次,胡先生强占丁先生车位的行为在行政法上不被允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具有无理取闹,无事生非,强拿硬要等行为的,属于寻衅滋事,应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胡先生对公安机关的警告置若罔闻,不仅不挪车归还车位,反而变本加厉安装地锁,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只给了胡先生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算是从轻处罚了。但胡先生却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属于管闲事,因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对法律的曲解,又或者是故意歪曲法律。

第三,胡先生强占丁先生车位的行为在刑法上不被允许。尽管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这类侵占他人产权车位的行为直接规定为侵犯财产类犯罪,但如果情节恶劣,或者经多次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本案中,如果胡先生被拘留后仍然一意孤行,拒不归还车位,恐怕下一次等待他的,就不再是治安拘留而是刑事拘留了。

当然,如果胡先生确实觉得这个车位使用起来更加方便,他可以同丁先生协商该车位的转让或者出租事宜,相信丁先生也会通情达理作出让步,但若想巧取豪夺获得该车位的使用权,恐怕根本行不通,还会付出巨大的代价。#上海头条#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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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能源车小区物业不同意安装充电桩

来信日期:2022-03-11

来信内容:本人反映,我是闵行区中春路3455弄南郊别墅小区业主,现在购买了一辆新能源车,需要小区物业盖章同意,但小区物业和居委会都不同意,也没有任何理由。 本人认为,购买新能源车是响应市政府号召,国家和上海市政府都有相关政策,应该得到基层政府的支持,使政府部门的好政策落到实处。 本人要求,解决一下普通上海市民的实际困难。

发布日期:2022-06-20

回复单位:上海市莘庄工业区

康同志,您好: 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系中春路3455弄南郊别墅小区业主,反映“您现购买了一辆新能源车,物业不同意安装充电桩”,认为“购买新能源车是响应市政府号召,国家和上海市政府都有相关政策,应该得到基层政府的支持,使政府部门的好政策落到实处”。您要求“相关部门解决一下您的问题”。 经了解,您向南郊别墅小区所属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安装充电桩的申请,未获同意。依据《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经了解,因您未符合条件,故未获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 政府部门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经了解,目前小区业委会正在酝酿“车改方案”,您可通过小区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反映、沟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闵行区。某日,派出所接到一个报警电话,报警人称其被一群恶霸给围住了,警方一听立马赶往现场,等民警到达现场后,被眼前的一幕给惊呆了。

只见二三十个人将房间挤得水泄不通,一个老人被围在中间,而这名老人就是报警人,那群人是一个房客的亲属。

原来,这名房东把房子租给了从外地来上海打工的一名26岁的女子,该女子在某天早上起床洗脸的时候,不知何故,竟然淹死在脸盆里。

其家属听到了这个噩耗,便组织一众亲戚从老家来到上海向房东讨要说法,要求房东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警方得知此事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协助调查。

在派出所双方各执一词,房东认为这件事跟他毫无关系,但毕竟人没了,出于人道主义,他愿意赔偿2000元。但死者家属却认为,女子租房的时候与房东签了租房合同,结果在房子里淹死,房东就必须负责到底,60万元一分不能少。

房东听了气不打一处来,说女子死在他的房里,以后自己的房子租也不好租,卖也不好卖,自己没向他们索要赔偿,他们倒是狮子大张口,所以索性2000元也不给了。

随后在警方的调查中得知,这名女子本身就患有疾病,当天她在洗脸的过程中突然发病,导致晕倒在脸盆里,被活活淹死。

但女子家属却不认同这个说法,说他们是农民不懂法,只知道人死了房东就得赔钱,坚决要让房东赔偿60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房东究竟应不应该为房客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在房屋租赁期间租客发生意外事故,房东有以下情况的需要承担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外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房东配备的房屋设备未使用或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导致租客受伤的;因房子老化等原因,如天花板坠落等情况造成租客受伤的;未尽监督、管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女子是由于自身患有疾病,导致在洗脸盆中溺亡,并非房子的安全隐患问题所导致,房东没有任何过错,与女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东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虽然房东胜诉了,但从此以后,他的房子始终无法租出去,但凡有租客听说房里出现过女子溺亡事件,也都摇头离去,对此房东也深感无奈。

对于女子在出租屋里溺亡,家属向房东索赔60万,您支持法院的判决吗?

#女子空置房被邻居撬锁出租#由于疫情原因,上海女孩小敏被困国外半年, 回国之后发现自己的房子竟然被邻居金某私自撬开锁,出租给别人,更可气的是屋内的贵重物品全部被邻居盗空。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金某提起了公诉。

【关律说法】

金某这个胆子是不是也太大了,房子这么大的物件,说霸占就霸占了?又是伪造房产证,又是搬人家东西,上海的一处房子,谁会随便地丢弃,这个脑回路实在是比较清奇。

1、金某私自进入小敏家中,将室内的贵重物品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肯定是构成盗窃罪了,具体的量刑还要看盗窃物品的价值,一般超过3万以上的,就可以判处3年以上并处罚金了。

2、金某为了出租房屋伪造了房产证,与租客签订房屋出租的行为,实际上对于租客而言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同时金某为了实施诈骗伪造房产证的行为也构成了伪造国家证件罪。

为了实施一个犯罪而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属于牵连犯,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本案很有可能金某最终骗取的租金数额并不多,属于公诉机关是以伪造国家证件罪提供的公诉。

3、从民法上,金某已经严重侵犯了小敏对于涉案房产的物权,依据《物权法》小敏有权要求房东及租客,立即搬出,并要求房东以及租客承担房屋的赔偿损失、房租损失及其他相关赔偿。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总想着这些歪门邪道,不仅赚不到钱,还会惹祸上身,无福消受,希望金先生在监狱中能够好好反省,重新做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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