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楼某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浦江县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浦江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看,集体土地征收时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包含了该地上的房屋补偿;虽然部分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从内容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依附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并不存在单独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环节,且该批串案的部分当事人已经另案起诉强制拆除行为和安置补偿协议,故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浦江县政府是否对涉案集体土地进行了征收。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看,将集体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途的建设用地才必然涉及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并不必然以征收集体土地为前提。从现行法律看,城中村改造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实施程序在法律层面亦无明确规定,通常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从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和我院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浦江县政府为了进行城中村改造而对涉案地块上的村民进行了搬迁安置,绝大部分房屋已被拆除,但涉案土地的性质仍然为集体所有,尚未启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该地目前仍处于闲置状态,没有进行开发利用。据此,楼某以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除为由认为存在事实上的集体土地征收,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从201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看,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等入市行为作了更加灵活的规定,浦江县政府仅进行城中村改造而未征收集体土地的做法并不违反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后续是否必然进行集体土地征收亦存在不确定性。
再次,楼某主张的浦江县政府〔2016〕5号《常务会议纪要》可以证明存在集体土地征收的意见,经审查,该纪要仅仅是浦江县政府的预期工作计划,并非法定意义上的“房屋、土地征收决定”,故其该意见不能成立。
此外,楼某已经签订了城中村改造安置协议,实体上处分了自己的权益,亦缺乏可保护的利益。此外,楼某已经签订了城中村改造安置协议,实体上处分了自己的权益,亦缺乏可保护的利益。综上,楼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楼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行申1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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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郑某一审期间经法院释明后的诉讼请求为判决撤销浦江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征收其所在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政行为,并责令浦江县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从其诉讼理由看,实际上是认为浦江县政府在没有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实施了城中村改造行为违法。一、二审法院均以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首先,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看,主要是浦江县有关行政机关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对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异地搬迁安置,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处分了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但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截至二审裁定作出时,并无证据显示涉案集体土地已被批准征收或者有关部门已启动土地征收工作,故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再审申请人起诉“征收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并无不当。其次,再审申请人诉称的“土地征收”,也即浦江县政府推进实施的城中村改造行为,实际上包含了签订协议、补偿安置、拆除房屋等一系列行为,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再审申请人笼统地起诉“征收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根据在案证据难以将本案被诉城中村改造行为界定为行政征收,但作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仍应接受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合法性评判。因此,再审申请人可就上述城中村改造所涉的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除等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此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仍可针对行政机关后续的相关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主张权益。 综上,郑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郑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行申1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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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农村土地可以用于建设用途?
2020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农村土地用于建设用途只有三种类型:村民建房(宅基地)、乡(镇)村公共事业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后两种情形的建设用地称为集体建设用地。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依法登记为集体所有,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土地也可出让用于建设用地。
淮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涉及这些村....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沙颍河大桥工程项目(淮阳区段))
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沙颍河大桥工程项目,是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网规划调整方案中G106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该项目,对于完善区域路网结构,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脱贫奔小康步伐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权属
该项目起点位于淮阳县新站镇刘楼南与G106平交处,终点于商水县黄寨镇瓦房庄南。淮阳区段涉及新站镇北刘楼行政村、郑埠口行政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建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沙颍河大桥工程项目(淮阳区段)。
本次征收土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土地情形。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本公告公布后,由征收土地涉及的镇 (乡)会同区农业农村、人社、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是否涉及社会稳定风险开展预测和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30日
这是一个混淆不同法律关系的问题,因为加梯不是表决的根本,而共有部分土地的使用管理才是需要表决决定的。而按土地管理法规划法,业主当然有对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处置权,即有权依法经批准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而电梯只是借助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构筑物安装,实现上下通行便利的设施。因为是要业主真金白银的付出,所以不可能免费使用。如同你购置的私家交通工具,只你有完全的使用权。所以,不是加梯要表决,而是所占用的共有部分的土地使用方式要表决。
农村的土地到底属于谁呢?
今天一次性讲个明白,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一般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呢,农村的土地呢,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非全部都是归国家所有,那么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征收的时候,土地补偿费当然也要给农民集体的。
农村土地属于谁?这是农村土地产权最基本的问题。然而,一项针对中国(17省份)农村土地权利认知的调查显示,80.5%的受访者无法正确回答中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情况。37.4%的农民认为“农村土地是国家的”,32.7%的受访者认为“是农民的”,还有1.9%的受访者认为“归乡镇政府”,另有8.5%的农民表示“不清楚”,只有19.5%的农民表示“归村(组)集体”。中国农地产权设计上的复杂性,以及至今仍未完全理清的诸多问题,在实践中导致农民对农地产权认知的落后和模糊。许多农民无法明确农地承包经营权,到底是财产权还是成员权,致使在是否应该调地、进城后是否应该退地等问题上,意见分歧。
根据相关资料分析可知,在我国现有耕地面积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占5.6%,属于集体所有94.4%;在现有森林面积中,70%以上属于国家所有,20%多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最近几天,又有人在高喊祖辈流传下来的宅基地,说没有就没有了,这是什么世道?
这句话的含义完全是在抹黑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集体制,对现在的社会制度不满。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坚持社会主义的公有制、集体制,绝对不允许农村的土地私有制、宅基地私有制,绝对不允许城市人、有钱人去农村买卖宅基地,不允许宅基地上市交易、流通。
先征后批、多征少批行为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行为。
#法律人之家#
【裁判要点】
先征后批、多征少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行为。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行申3699号
最高法:村民小组起诉征地行为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新居小组诉丰城市政府土地征收与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据此,如果村民小组认为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事项的办理,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并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