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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委托书(房产委托书范本)

#老人躺担架床上办卖房手续?官方回应# 确有此事,但是咱也不要将房地产中心想的那么坏。在前两年各地房地产中心都已经有了上门办理业务的服务,也没有发生过恶意拒绝的事情。这个事情应该还有一些隐情,可别单纯的指责天津市房地产中交易中心。

在之前几年,在全国各个地方,尤其是北上广深等大城市,曾经发生过多起欺骗老人,骗取老人房产的犯罪事件。当时钻的漏洞就是房产过户可以不需要本人来,只要代理人持着相关的证明证件和委托书就可以了。后来住建部补漏洞,房产过户必须本人到场才能办理,尤其是老人必须也要在场。在此情况下也就出台了针对老人可以上门服务的规定。

那么现在透露出的视频是在1月10日,老人在一个救护车的担架车上,据说老人已经90多岁了。在大厅里,一位穿着衬衫的男子站在老人身边询问相关情况,另有一位穿着黑色上衣的男子拿着手机,拍摄他们的对话过程。男子向老人进行卖房子的相关确认。

后面也查实,救护车并不是天津本地的救护车,那么很有可能老人是从外地拉来的,那么确实房地产中心无法去上门提供服务。也可能有家属等不到预约时间,着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自行采用,将老人搭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现场办理的事情。

房子有可能是很多普通家庭最大宗的资产,所以针对卖房那确实要慎重,否则产生纠纷,那可真的是件大事。不要误读了这个信息。头条热榜

买个房子坑太多,提醒大家在买房子的时候不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都要打听清楚是谁卖给你房,即使是一手房现在也都是中介在向业主售房,首先要看看委托书和委托事项,签字的时候必须认真阅读所签到的合同,不能让销售人员忽悠不认真看合同后患无穷,我在华美汽配城三期买了个房子,现在就弄得很麻烦,当初买房时没有经验,被销售人员忽悠的签了买房合同,自己没有看合同,就人家说是国家制式版本,只要房号对信息对,价格对就可以了。大家千万别上当,第一不要买期房,不要相信什么打折优惠,不要签订认购书,不要交除房款意外的任何款项,看清合同是不是有第三方售卖,如果是第三方售卖确定第三方有没有在住建局备案,没有备案的第三方销售全是套路,防不胜防。其次要购房款或贷款必须打入资金监管账户,如果合同中没有资金监管账户的房子不能买,很容易入坑。再就是制式合同的补充协议都是不平等条约,即便将来出现纠纷你也很难维权。维权之路难于上青天。再就是不要签订包租返租金协议,不要被包租忽悠了,将来租金很难要。供大家参考。

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大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候,经常会出现夫妻双方其中一人到场签订合同,另一人并没有到场,也没有同意出售证明或者委托书,这种情况签订的合同到底有没有效果,出现纠纷后法院是怎么解决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符合同时下列三个条件,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无权追回该房屋:

(1)购买人是善意的;

(2)成交价格是合理的;

(3)完成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夫妻一方私自卖房,但还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可依据房屋为夫妻共有,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房价##头条热搜#

原、被告于200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之后,双方未共同生活。

2010年8月16日,原告书写委托书一份,XX路XX号吕某在这次拆迁中委托我妻子徐某全权授理接管。”2011年,XX路XX号房屋动迁,原、被告均为安置人员,二人以所得货币安置款选购基地安置房一套,即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2011年7月17日,原告写下承诺书一份,XX路XX号户籍户主吕某,与徐某夫妻,动迁安置我吕某与徐某2人安置房,浦江闵期0072西单元1201室二室一厅,通过我们夫妻决定该安置房产权归徐某所有。”

2016年6月,被告将前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转让价款2,030,000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在2016年6月收取售房款后,有多笔消费及大额现金支取,截至2016年10月14日,卡内余额为28,154.23元。

2018年,原告曾某被告徐某、案外人朱某、杨某、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又撤回起诉。该案审理中,被告以承诺书、配套商品房供应单、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作为一组证据,证明“2011年,原被告居住的XX路XX号动迁,原告要求产权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动迁公司称,被拆迁安置对象是原被告两个人,只能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如原告要求产权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必须由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2011年7月17日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原告明确承诺安置房产权归徐某所有……”

针对该书面承诺书,原告称,动迁时,原告不在上海,不便办理动迁手续,因此出具委托书给被告,承诺书是被告寄挂号信给原告,原告照抄一份给被告,被告拿着承诺书去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不可能将所有财产都给被告。

2018年10月,2019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两次诉讼离婚,均未获法院准许,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售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该房屋来源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被告辩称,原告已通过承诺书将房屋归于被告一人所有。本院认为,结合委托书及承诺书出具的时间,该两份材料出具目的主要系原告在外地时方便被告办理拆迁手续及产证。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同意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亦难以认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对财产作了分割和处分。故售方款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鉴于原、被告自2016年已处于分居状态,且被告在收取售房款后四个月内以取现、消费方式使余额仅剩20,000余元,被告所述各类开销又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辩称售房款已所剩无几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虽辩称原告婚内出轨,属过错方,但提供的聊天记录亦不足以证明该节事实。综上,考虑被告为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被告在家庭中的付出以及目前身体状况,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售房款810,000元。

#许昌头条#交房通知

尊敬的建业北海桂园业主:

您好!您所购买的建业北海桂园二期已达到交付条件,为了保障各业主的切身利益,项目决定从2022年3月1日正常办理交房手续。请您接到交房手续办理通知后前来建业北海桂园售楼部办理交房手续。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1.业主需携带以下资料:(1)交房通知书原件;(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份;(3)购房已交款项的收据原件和复印件;(4)买受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5)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2.若您因故不能亲自前来而委托他人代办交房手续,应告知代理人携带由您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前来办理。

如有不明之处敬请致电:0374-2566666、2533333

乔迁之喜!特此通知!

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8日

近日,浙江临安,一对夫妻的新房竟然被邻居装修出租,原来,这对夫妻的房子一直空置,楼下的邻居伪造委托协议,把房子租给了二房东,而二房东不知道,和邻居签了6年的合同,还花8万把房子装修隔成了4个单间,究竟是什么回事呢?

江苏的小潘夫妇一直在苏州做生意,2018年,夫妻俩在临安青山湖科技城买了一套商品房,108平方米,毛坯交付,时价每平方米1.7万元。

8月21日,考虑卖房的他们从苏州到临安看房子,发现自家的毛坯新房外挂着空调外机,门锁也打不开。

物业开门后进入,看到自家的新房居然被人装修隔成4间,住了8个人,询问租客得知,他们从一位姓王的“房东”手中租来,潘先生当即报警。

经了解,王某属“二房东”,他从潘某某手中拿到了该房子的6年租房权,并花费8万元装修了房子。

经调查得知,潘某某是12楼的住户,与潘氏夫妇是上下楼邻居,潘先生夫妻买房时,潘某某就是他们的销售顾问。

此后,潘某某和潘先生夫妻还保持联系,此前还帮忙张罗卖房的事宜。

原来,因平日开销大,潘某某打起了楼上潘先生夫妻闲置空房的主意。

去年12月,他知道潘先生夫妻打算卖房,就假装好心说他来帮忙张罗出售,骗取了潘先生夫妻的身份信息和房产信息,还伪造了一份《委托书》。

专门做“二房东”生意的王某与潘某某签下了6年租房合同,还花钱装修。其间,潘某某获得半年房租、押金、中介费等共计人民币10688元。

其间,小潘获得半年房租、押金、中介费等共计人民币10688元。

小潘一面收着钱,一面还想办法稳住潘先生夫妻俩:“现在行情不好,省外往来又有疫情管控,你们索性挂着好了,人不用过来的。”

而潘先生夫妇这次刚好来杭州办事,想起一直没来房子看过,顺道就来了。

来源:澎湃新闻

目前,潘某某因涉嫌诈骗被临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有钱人还是多,四年没回家看一下,这下被坑惨了。

用别人的房赚自己的钱,这胆子都挺大,有点小聪明,但是过头了,做人还是老实的,不是自己的的东西,别乱打主意,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

#二手房# 买房是件特别开心的事情,但是买二手房的朋友一定不要着急签合同的,把以下问题核实清楚,否则后患无穷。

第一、查清楚房东信息,确认其为真实的房主,防止被骗首付的情形。[比心]

第二,查清楚房子是否有共有人,有共有人的。在卖房的时候,共有人也要到场,否则应提交共有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经常有这种情况,夫妻一方卖了房子,后来房价大涨,另一方跳出来说,未经其同意,擅自卖房,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这种情况非常多。[比心]

第三,要查清楚房子的实际使用年限,不能房东说多少就是多少。[比心]

第四。要查清楚房子是否被抵押,是否已经被法院查封,这种情况也非常重要。[比心]

第五,查查房子有没有设立居住权,这点非常的重要啊!我国民法典从今年开始可以为房子设立居住权了,有居住权的人,不管你房子怎么买卖,不管房主如何变更,它都可以住到死。[比心]

第六查他房子是否被出租,租期到什么时候,因为在租赁期限内,不管房主如何变更,租户都有权利不腾房。[比心]

第七是学区房的问题,查他学位是否已经被占用。原房主的户口是否已经迁出,因为学区这个各地的政策是不同的,可以到当地的教育部门去查查清楚。[比心]

以上七点非常重要。买房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

我是王律师,下期见[比心][比心]

九十岁老人欲卖房,被120抬到房管局过户!

1月11日,天津,一位90高龄的老人准备卖掉自己名下房子,按照规定必须本人到场,已经卧床的老人,无奈用120护送至交易大厅。

工作人员现场核对产证并询问老人本人真实意愿,另一名工作人员全程视频记录。最终完成房产过户。

@法律有道

看着如此高龄的老人,为了方便过户还得120护送至现场,总感觉有点不适。

有人说工作人员应该灵活一点,上门去办理,也有人说这样是为了谨慎,毕竟涉及房产重大变更。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包括《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到场。

但是作为产权所有人,涉及过户这一重大法律关系变更,权利人亲自到场,表达自己真实意愿,工作人员能够核对身份产权信息。是对房产变更等重大法律关系的严格保护。

工作人员毕竟有限,不可能个个上门服务,同时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权利人到场是最安全的做法。

事实上,房产交易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老人完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实施房产买卖民是法律行为。

但是因为房产交易涉及重大财产变更,为了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安全性。实施代理行为时,需要提供充分证明委托代理的证据。

一般权利人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等事宜委托给子女亲人或第三人,将委托内容以公证的方式加以确认,是比较有效的委托方式。

受委托人拿到具有公证效力的委托书,即可代委托人进行有关委托事项的办理,但是其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内容实施。

所以年龄较大的老年人,可以提前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安排,提前做好公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安排,可以方便突发情况的处理。

关注@法律有道 一起析案说法。#头条创作挑战赛# #律师来帮忙#

“我的新房子呢?”浙江杭州,家住苏州的潘先生夫妇2018年在杭州购置了一套房产,近日计划将该房屋出售,于是便来到杭州看房。打开房门的一刻,二人彻底懵了,自己的房子不仅已经装修好,里面还住了七八个人。

潘先生购买的房子位于13楼,刚到楼下潘先生就发现了,疑似新房空调机位上安装了外机,开始,潘先生以为怀疑是自己看错了楼层,进门后发现不对,又以为自己走错了房门,潘先生的心情就跟坐了过山车一样。

确认没有走错房间后,潘先生开始质问房内的人员,一番了解之后潘先生发现,自己的新房子是被人简装后出租了出去,房子内的几个人也都是租客,他们也不知道房子的主人是谁。

进一步调查,潘先生又发现,出租自己房子的不是别人,正是当时买房时的销售小潘,小潘掌握了潘先生房子的钥匙,一方面对外称自己是潘先生的亲戚,帮助潘先生打理房子。另一方面又设法稳住潘先生,说房子行情不好,不能卖。

小潘将潘先生的房子一下子租了6年出去,二房东花了8万块钱左右将房子装修,然后又出租给了现在的几个租客。可谁曾想,潘先生夫妇来杭州办事,顺便过来看看房子,小潘的计划一下子才露了馅。

事发后,潘先生报了警。目前,小潘涉嫌诈骗,已经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头条创作挑战赛#

根据小潘交代,自己就住在潘先生家楼下,去年12 月,得知潘先生有意出售房子,于是假装好意帮助潘先生将房子挂到网上出售,实际是为了骗取潘先生的身份信息,伪造《授权委托书》,以此出租潘先生的房子。

截止案发时,小潘共获利10688 元,包括房屋租金、押金、中介等费用。小潘的行为显然已经违法,那么二房东和租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1.首先来说小潘,警方已经对其以涉嫌诈骗罪来刑拘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就本案而言,小潘欺骗的对象实际上有两方,一是虚构帮助潘先生售房的好意,骗取潘先生的信任;二是虚构了亲戚身份骗取二房东的信任。其隐瞒真相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诈骗二房东的钱款。

显然,无论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小潘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原的,构成数额教大。

小潘的涉案金额为1.0688万元,对其量刑将在3年以下,如果小潘能够积极退赃,赔偿潘先生的损失,获得二房东和潘先生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2.对于二房东来说,由于小潘伪造了潘先生的《授权委托书》,二房东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租了实际上是潘先生的房子,应该不是有意的。

法律上有个专业词语叫“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第三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且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本案中,二房东显然是被小潘欺骗,不知道房子真实的法律关系,租下了潘先生的房子。所以潘先生想要向二房东主张权利,立即收回房子是不行的,只能向小潘主张损失的赔偿权利。

3.对于租客来说,根据上述善意第三人描述,显然他们也是善意的第三人,不仅如此,租客们还是受害者。租客不是专业人士,其租房时一般不会查看房东的产权证等信息。

所以,对于本案而言,各种关系和链条中最关键的就是小潘,罪魁祸首也是小潘。假设小潘没有能力赔偿二房东的损失,那么二房东作为善意的第三人,有权继续使用房屋的出租权,租客也能继续居住在房屋内。

由此给潘先生带来的损失只能由小潘来赔偿,本案中小潘住在潘先生楼下,有房产可以执行,涉案金额又不大,所以应该不至于导致潘先生收不回房子的情形。

只要小潘退还二房东的租金,二房东得到足够的赔偿,进而退还租客的房租费,那么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讨论。

关注@鬼谷子说法,讲身边小事,品人生百态,说法律知识。

#头号周刊##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杭州头条##杭州#

浙江,杭州。一对夫妻花200多万买的房子,打算把房子卖出去,来看房时毛坯房已经被别人装修得很漂亮,也就是有人把他们的房子装修并租了出去,是谁把他们的房子给租出去的呢?

当时他们打算来看看新房,收拾收拾一下,好找人把房子卖出去。谁知道来到新房跟前,抬头看上去,自己的房子外墙竟然有一台空调外机。他们感到很奇怪,因为他们的房子买了之后就一直没有装修,还是一个毛坯房。

于是他们赶紧走到房子跟前,掏出钥匙想看看里面的情况,然而,却怎么打也打不开门。

当时他们还心想,可能是自己这几年来没有开过这个门,所以生锈了,才打不开。于是他们找来了保安,让保安帮忙把门打开。

当门打开之后,他们惊呆了,上次回来看的时候,里面还是四面墙壁,啥都没有,他们还想着怎么去装修。

然而这一次到来,里面竟然装修得很漂亮,空调,电视机,冰箱,衣柜,家具应有尽有。这到底是谁把他们的房子装修好了呢?

于是保安联系到了里面住的人,夫妻俩竟然发现有八个人住在里面,而这些人自己都不认识。

这八个人面对夫妻俩的到来,也感到很惊讶,因为他们租这个房子时,并不是从夫妻俩手中租过来的,于是他们把租房的情况告诉了夫妻俩。

夫妻俩才知道,原来他们的房子是被一个叫潘某的人出租的。在2008年,夫妻俩在杭州做生意,挣了一笔钱,于是就拿来买这一套房子。

而当时带夫妻俩来看这套房子的就是这位潘某,夫妻俩觉得和潘某比较投缘,同时又是老乡,于是听从潘某的建议买了这一套房。

夫妻俩买房之后,由于生意的原因,可能没有在杭州定居,所以就没有装修房子入住,就一直空置着。

同时他们也有了把房子卖出去的想法,由于对这位潘某很信任,就把自己的信息和房产信息告诉了潘某,让潘某看准时机,帮他们把房子卖出去。

谁知道潘某有了夫妻俩的相关信息以及房子的信息,他就打起了房子的主意,做了一份假的委托书,把房子租给了别人,租期为六年。

这个人租了房子之后,看到房子这么好,就做起了二房东,他花了8万把房子装修好,就同时租给了八个人。

潘某对这些人说,他是房东的亲戚,为了能够更好地赚钱,他还欺骗不在杭州的这对夫妻俩,说现在行情不好,不适宜卖房。本以为,这样子一边拖着这对夫妻俩卖房的时间,一边利用他们的房赚钱。

可没想到,这对夫妻俩会来杭州办事,还顺便到新房子这边看情况,这才露馅了。而截止夫妻俩发现事实时,潘某已经获得了半年的房租,押金等这些费用,一共10688元。

所以,当夫妻俩到来时,就看到这八个人住在房子里面的情况。 夫妻俩了解到情况之后,很是生气,于是他们就报了案。

那么在这件事情中,潘某出租这对夫妻俩的房子,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潘某的行为?这对夫妻是否可以收回自己的房子?

1.这对夫妻委托潘某帮忙把房子卖出去,而潘某则利用他们的信息,把房子出租了,实际上就想利用这对夫妻的房子,非法骗取金钱,这样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诈骗罪是3000元以上便可以立案,这位潘某已经从中获利了10682元,因此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依照此法规,他将被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2. 这八个人已经和二房东签了租房协议,二房东又和潘某签了租房协议,但实际上这些协议都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于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属于这对夫妻的,而潘某使用的是假的委托书,因此,这对夫妻可以收回这套房子的。

@神州亿哥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卖房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这对夫妻的心也太大了,这么容易轻信别人,才让别人可乘之机的。

对于潘某把这对夫妻的房子租给别人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杭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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