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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2---徐某某合同诈骗罪案例(2020)京01刑再1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2008年3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冒用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项目部(以下简称第三项目部)的名义,在明知本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下,与潘某(男,50岁,北京市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承包垫资建设潘某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七里渠南村的四栋综合楼工程。

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给付空头支票、出具欠条的方法,诱骗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骗购、骗租北京市鑫东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建筑材料,后将骗取的建筑材料低价变卖
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与潘某解除合同后逃逸。经价格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所骗取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6万余元。2009年6月26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朱某报案后,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
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一百五十六万余元,分别发还北京市鑫东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欣雅特科贸有限公司、北京飞鸿永恒商贸中心、北京狼垡三山租赁站和莘某、马飞龙、滕某、朱某。
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