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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编号(贷款合同编号在合同哪个位置图片)

为什么要还这个贷款,合同都失效了,身份证号都少一位,在说银行傻吗,20年不追款,不给贷款人联系,就是还也要让银行起诉你,到法庭上见,一个敢要,一个敢还

尊敬的客户:您合同号为*0062的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于20220318结清。欢迎您再次使用我行产品!【交通银行】

——————还了9年,终于结清了[烟花][烟花][烟花]

#房贷利率# 你的房贷利率降了吗?LPR利率下调0.35个百分点,新的一年,你的房贷降低了吗?我是5号扣款,房贷一点都没变。我把贷款合同找到看了一下该条款内容,我选择的是浮动利率,合同约定每年1月1日调整。就想问问银行为什么1月份扣款不变?有懂行的朋友给解释一下吧。

身份证:

借款人的身份证需要是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号倒数第二位数是偶数为女,身份证号倒数第二位数奇数的为男,申请贷款前,要检查夫妻、共借人身份证到期日,要保证放款时,身份证是在有效期内的。

年龄段多个时间点:

相关借款人年龄是按照周岁计算,18岁以下是未成年人,银行一般不受理抵押人未满十八岁的抵押物(北京民生可以做,但是需要企业经营资质)23岁以上是公证处给做借款公正的受理年龄,25岁以下借款人是银行要求借款人父母出面知晓子女贷款的年龄,少部分银行55岁以上会要求抵押人子女知晓贷款,大部分银行要求60岁以上借款人,其子女需要知晓本次贷款,部分银行的抵押人年龄加上贷款授信年限不能超过65周岁,像建设;部分银行的抵押人年龄加上授信年限不能超过70周岁,像浦发;个别银行的抵押贷年龄授信年限没有具体要求,像中国、农行。

集体户口:

集体户口卡需要提供的是户口卡首页复印件盖原章和户口卡本人页复印件盖原章。

人法大数据:

根据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查询借款人相关数据,基本的是要查法院执行网是否有立案开庭、在途案件审理、判决执行,结案诉讼等,如果有相关数据也要通过裁判文书网查一下具体内容。也要根据姓名、企业名称查一下天眼查或者企查查,看看有哪些风险数据(要注意,天眼查、企查查2021下半年开始无法提供全部借款人关联企业信息查询功能,容易给人误导)

敏感信息:

借款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历史、偷逃税等信息要了解清楚,这些都是影响贷款审批重大事项[思考]

最高法院:贷款金额为1500万元,担保人提供最高额担保200万元,其最终承担多少债务?

裁判理由

案涉工行陇南分行与借款人森林公司于2016年8月4日签订《71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500万元,该债权到期日是2018年8月1日。双方又于2017年8月4日签订《47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该债权到期日是2018年8月4日。刘治军、蒲三风为上述借款所提供的《4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于2016年8月4日签订,约定自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最高债权额为200万元。原审法院认定刘治军、蒲三风为上述《71号借款合同》《47号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无不当。刘治军、蒲三风关于该债权不是《4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其对该债权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再审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3450号

省级高院案例分享:小额贷款公司超越经营区域发放贷款,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二终字第71号)

案情简述:A小贷公司非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A超越监管机构审批经营区域范围,对U公司进行发放贷款,并签署借款合同,后因

该贷款逾期发生争议,U公司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结论:即使A小贷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区域发放贷款,借款合同依然有效。

法律分析: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正确。上诉人以小贷公司违反了《指导意见》第四条及《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超越区域发放贷款),应认定贷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特别提醒经营者:虽然小贷公司超越经营区域发放贷款,贷款合同并不无效,但小贷公司违法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则面临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严重者可能吊销小贷公司的牌照。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其资金只能用于在注册地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和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网络借贷低利率宣传夸大其词,央行明确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针对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范围、贷款产品在营销中利率的表述方式等做出了具体规范。要求“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记者发现,许多App在宣传借钱功能时,会用“日利息”的概念替代银行计息通常使用的年化利率。有的App就使用“1000元借1天的利息”这样的计算方式,来模糊用户实际借款的利率水平。然而仔细计算一下就会发现:银行年利率一年按照360天计,这家宣称“1千元用一天,最低仅需0.2元”的网络借贷平台的利率,经过换算,就是0.0002*360=0.072。这样的年利率已经高达7.2%左右。而目前正规银行的消费贷、信用贷等的年利率普遍在5.22%到5.88%左右,在优惠期间利率还有机会打折。专家建议,如果用户确实需要使用这些App的借钱功能,也要事先算清楚实际的年化利率水平,衡量自身的还款能力。(央视财经)

你可能被朋友出卖了!你可能是担保人,或者贷款时用你的手机号做的贷款!//@我为茅台上王者:你要问问你朋友为什么留你号码了[呲牙][呲牙]

末末爱帮厨

朋友网贷逾期不还,管我啥事啊?天天短信电话轰炸,有懂法律的朋友吗?这种骚扰算什么性质!

【最高法裁判规则|债务人改变贷款用途的,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故即使债务人获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也不当然违反抵押担保人在上述《抵押合同》中的意思,不影响其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1582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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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诚律所】

关于您涉嫌贷款合同欺诈罪一案已正式通过立案审核,我处已启用全量信息通知您单位、户籍地村委接收您“贷款合同欺诈案”的《报警起诉函》和《立案文书》副本,可通过400502+手机号司法网查询案件,详询回电:02860101254退订回T

近期有自称某某律所的催收公司人员,冒充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国家机构,进行违法诈骗活动,请大家引起注意!也请相关机构信予查处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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