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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经济适用房(龙岩经济适用房哪里申请)

莲东F组团一楼房子本来都是用来居住的,而且是政府福利房,本来就是用来解决低收入人群居住的,却被业主开出来做食杂店等,是否违背购房资格,同时也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比如消防,食品安全等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南城大队派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据查,新罗区南城莲东经济适用房F组团11号楼106室、8号楼104室和2号楼106室等开设小区便利店铺,现场查看未涉及到违法建设及占道经营行为。经查看,三家均已办理了相关工商营业证照#龙岩头条#

#厦门头条# 某央企目前在厦门、漳州、泉州和龙岩4个城市,大批楼盘开启首付5%模式,只要交5%首付款即可锁房,有大批已经交付或者快交付的项目只要在交房前交齐10-20%即可直接入住,而还没有交付的首付款分期政策也非常宽松

这种拉低首付门槛大甩卖的政策确实够狠,为了最后2个月冲刺业绩及收到银行70%-80%的按揭贷款资金,可谓是出大招了,但很多人也在后台询问,这家开发商现在这么缺业绩和缺资金么,是否有其他风险。

其实这家公司目前在厦门可以说是家大业大,喜欢和人搞联合开发,岛内和岛外所有区都有项目,但是销售业绩可谓是冰火两重天,岛内一个主打学区和一个五缘湾项目因为今年提前抢跑,都取得了还算不错的业绩,而那个湖边水库最小的项目已经扑街,创下了岛内最差的去化率,目前是个大难题;岛外马銮湾的项目开盘扑街后单价直接下降6000元,目前依然卖不动;翔安一个新项目为了抢客户,直接比竞品单价少3000,还推出了首付10%的政策,可以说在降价上一马当先不给竞争对手留活路;集美的一个新项目早早使用分销,目前蓄客也一般,据说也在酝酿低价入市。

据传这家公司目前离年度指标差距甚远,所以急需冲量,未来也不排除有更狠的政策出来,以前卖房都是低开高走,现在高开低走已经是常态,毕竟谁都不知道明天会不会有更低价出来。只是希望它还能保证交付质量,毕竟最近维quan不断,这家开发商交付口碑也很一般,同安某仟栋小区卧室门被风吹跑的事件还历历在目。#厦门新鲜事#

福建永定五福楼——位于永定大溪太联村圆寨自然村,建于康熙55年,三环圆楼,文化韵味足,建筑精致,内部建构有特色,小半边开始破损,有一楼梯也没法使用,还有一家人居住,值得修缮的圆楼。(福建 徐维群)#龙岩头条# #客家#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建筑业政策信息 2022-12-13 17:45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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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先生是福建龙岩居民。多年前,他作为某纺织公司员工购买了一套公房。2016年,该房屋所在地块被列入国企职工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范围。汤先生未收到任何补偿和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文件,房屋就被相关部门以拆危名义强拆了。汤先生为维护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作出裁定,驳回汤先生起诉。汤先生不服裁定,委托冠领律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7月,福建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再次审理本案。

 

法庭上,被告区住建局、街道办均辩称:并未实施拆除公房的行政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公房原登记在某纺织公司名下,后因企业改制登记在国资中心名下,当地居委会于2016年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告不是公房产权人,与公房被拆无利害关系;涉案公房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由居委会取得国资中心授权后依法实施拆除,该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街道办还自称,其与居委会根据授权书的要求,在拆除区域内张贴了《经适房项目限期搬迁公告》等。

针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针锋相对:

 

第一,原告原系纺织公司员工,并于1993年交纳了案涉公房购房款,虽因政策原因公房出售未完成,未取得案涉公房所有权,但其因合法原因入住,且自建有附属房,具有房屋实际使用的合法权益。现房屋被整体拆除,其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影响,故原告依法具备本案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区住建局具有对辖区内危房治理的法定职责,且先后两次向原告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在区住建局发出整改通知后实施委托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其责任应当归属于法定行政职权主体区住建局;根据被告街道办本身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街道办参与实施了强拆行为。

 

第三,认定房屋为D级危房的《检测评估报告》委托主体是居委会,不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二被告后续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而且《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强制措施并不包括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二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二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了催告、告知及听取意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前置义务,强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二被告以危房整治之名规避征收程序,执法目的不当。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为被告区住建局、街道办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目的不当、超越职权、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基于该行为事实上已经实施,不具有可撤销性,因此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区住建局、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及其自建附属用房的行为违法。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是铁山镇兴想江山名筑小区的一位业主,目前江山名筑楼盘1区、2区早已经交房,住户非常多,大部分业主都已经入住,3区也已经交房,而且这里除了这庞大的小区外,还有铁山镇好几个自然村,但是这里的除了10路、113路(每天班次很少)公交车往交易城方向外,往其它方向的直达公交车没有,这里的住户基本来自农村,经济比较困难,自驾车还是比较少,希望各级领导部门能够多多关心这里周围百姓的出行,谢谢!

为适应城市快速发展,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同时也为方便铁山镇周边居民出行,改善城市交通,我司规划建设了铁山保障房公交枢纽站,是我司重点建设项目之一。

铁山保障房公交枢纽站2020年底已完成建设,因供电公司无法正式供电,尚未投入使用。我司已报请市政府协调供电公司早日供电,现供电公司正积极推进项目供电工作。项目正式供电后,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铁山周围百姓的出行问题。

#龙岩头条#

龙岩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2021年5月3日

#龙岩头条#龙岩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又上线一新产品

据悉,“e龙岩”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是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银保监分局会同龙岩市大数据局借助龙岩国家级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改革契机,倾力打造的服务平台,该平台成功归集了17个部门、44大类的实时公共信用数据,通过客户授权的形式推送给金融机构。在此背景下,兴业银行龙岩分行大胆探索,在e龙岩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上推出龙岩市首个数据直连、“秒批”纯信用产品——“兴闪贷”,全流程线上办理,一键提交,几分钟即可审核出结果,实现一趟不用跑。目前,e龙岩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为兴业银行“公积金数据直连兴闪贷”的唯一申办平台,龙岩市23至55周岁、连续缴存24个月及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市民均可通过该平台申请贷款。

据悉,自e龙岩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上线以来,主管部门以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创新适用个人和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和乡村振兴。至目前,平台已推出针对青年创业群体、小微企业、林农等多种群体的个性化信贷产品,成功对接贷款1.4万多笔,授信金额超过40亿元。

龙岩月山小学门口的路灯已经安装好很久了但一直都还没启用,现在学生都是晚上18时后才放学,放学时已经天黑,没有路灯亮摸黑走路给小学生们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9月22日经区住建核查,是由于中航住户不同意使用该路灯造成(该路灯目前使用中航住户公摊电费),目前中航正与政府办理市政移交工作,争取早日投入使用。#龙岩头条#

龙岩漳平铁路二段的新大门这条路,路灯早就装好,为何迟迟不投入使用经了解,小区门口的路灯,铁路社区已经和城市管理局沟通过,认定为是居民小区道路(非主路),目前,无法纳入管理。小区业委会已经针对这个事项召集楼栋长和部分居民代表开会协商,但关联到路灯电费用和维修费用要居民分摊承担,有部分居民不同意分摊路灯的费用,暂时无法通电。下一步,社区将会继续督促业委会、物业和居民沟通协调,争取早日解决该照明问题。#龙岩头条#

漳平市人民政府菁城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1日

“过期食品放在二楼仓库,并未售卖,凭什么罚款?”福建龙岩,林女士因摆放过期食品,被市监局罚款5万元,她认为罚款不妥,将市监局告到法院。

(案件来源: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林女士说,摆放过期食品属实,但涉案的食品系其从零售商处退回,欲转退回至批发商处的。这些食品是她特意放在二楼仓库,不对消费者开放的区域,只是因为未能结算,所以仍然存放在她那儿。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林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其店铺的照片,证明她的店铺无零售货架、而市监局查处的物品在林女士的二楼仓库处,不是对消费者开放的区域。

因此,林女士认为,她的行为应是食品过期后的贮存和处理不当,究其性质,应当属于食品贮存问题,而不是经营过期食品。

另外,林女士承认自己并不是一点过错都没,但市监局给予其50500元的罚款明显过当。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本起事件中,被查处的6瓶苹果醋、6包红烧牛肉面、3包干脆面均有外包装,产品风险性低、涉案的物品数量少,涉案货物价值仅为48.57元,市监局的处罚,明显过当。

法庭上,林女士又提到了一件让她为难的事,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挣钱不易,为了上缴5万元的罚款,她已经尽其所能凑钱,但仍相差甚多。

为此,林女士以经济困难,受疫情影响,生意亏损为由,还曾向市监局提交了一份《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所以,林女士提出,市监局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再作出符合实际的行政处罚。

林女士一再强调,自己错不致罚,但她作为当事人,这只是她个人认为,与实际并不相符。#话题大发明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林女士提交的照片是案发后拍摄的,且可以证明一二楼是相通的,而且,在市监局检查过后,林女士对现场已作改变,她提交的这组照片没有说服力,并不能证明她的主张。

2、销售包括广告、促销、展览、服务等辅助活动。

本案中,林女士在经营场所内,未设置不合格食品待处理区,食品均是在一、二楼摆放、堆放销售,她将过期食品与待销售的食品摆放在一起,消费者可以通过经营场所内楼梯,直接到达二楼食品摆放处,应认定为林女士将过期食品与未过期的待售食品摆放在一起对外销售,属于销售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3、林女士认为涉案食品风险性低,涉案的物品数量少,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及危害后果,而市监局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

但从法庭上双方提出的证据来看,林女士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禁止性规定,且涉案过期食品共计15件,其中6瓶苹果醋超过保质期1年7个月23天,3包火鸡干脆面超过保质期1年2个月25天。

试想一下,超过保质期一天两天情有可原,但超过保质期一年以上,这也是偶然吗?

法院认为,林女士违法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情形。

#头号周刊#

这起案件其实挺有意思的,涉及食品过期该如何处罚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若违反本规定,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这里对违规行为的条件是有一个区间范围的,就本案而言,鉴于林女士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据此,市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对林女士处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50500元罚款,系在法定量罚起点以上,较轻幅度内给予处罚,已考虑了林女士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数额较小、未造成损害后果等情节,林女士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市监局的处罚决定,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此,有网友直呼食品安全事关乎国计民生,任何人不能打着疫情的幌子,干着违法犯罪的事。

也有网友认为,情节轻微,属实不应该被罚那么多,疫情期间挣钱是真不容易。

#谈谈你对天价罚款事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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