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2岁的王老太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她认为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至法院,索赔330000余元。理由是:“有老年人上车时,公交司机必须等到老年人落座方能开车!”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为下雨天,王老太上车后没有在前排空位落座,而是在没有扶车内任何设施的情况下,一直往车尾部走去。
王老太走到车辆中间位置时,公交司机平稳启动车辆,开始正常行驶。走到车辆后门处时,意外发生了,她脚下一滑摔倒在地。
后王老太被送往医院手术治疗,出院后,经鉴定,王老太的伤情构成9级伤残。
王老太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公交公司则认为与公司无关。双方协商无果,王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交公司承担100%的责任,赔偿损失330000余元。
王老太提出3点索赔理由:
1.司机起步前未提醒乘客注意,车身剧烈晃动,影响其行走。
2.自己已经60多岁,属于老年人,行走不如年轻人稳健,车辆运动容易发生摔倒的风险,有此类乘客上车时,司机应当等待乘客落座后再行车。
3.车厢地面有水渍,较为湿滑,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清理。
那么,王老太的理由有道理吗?公交公司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注:事发时《民法典》尚未正式实施,但实际上此条规定目前是《民法典》823条)
据此,公交公司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服务过程中,没有履行好风险排除、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王老太提出司机在车辆起步前未提醒乘客注意的问题。
坐过公交车的人大都知道,在车辆起步前,都会有这样一段语音播报:“车辆即将启动,请乘客拉好、扶好。”
但是,令人意外的是,此案庭审时,对这一点,公交公司并没有进行辩解,既没有说已经播报了语音,也没有说没有播报语音。
既然公交公司没有否认,举证证明事先提醒过,那当然由公交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不过,就算公交公司确实没有进行提醒,也不意味着就必然要承担责任,还要看两者是否存在关联性。
本案中,王老太不是在车辆启动的瞬间滑倒的,而是在车辆已经平稳启动,并向前行驶了一段后才滑倒。
而车辆开始行驶后,人是能够明显地感受到的,甚至会出现重心不稳的现象,所以,实际上王老太已经无需提醒,也应当知道车辆已经在行驶的情况。
那么,王老太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会出现摔倒的风险,更加应该谨慎小心,扶着车内的拉杆、座椅等行走。
但是她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不扶车内任何设施的情形下继续往车尾部行走,最后摔倒在地。
换句话说,王老太摔倒受伤和公交公司有没有提醒并无关系。
因此,在这一点上行,作为一个有着丰富的乘坐公交车经验的成年人,王老太具有重大过失。
其次,关于王老太提出的应当等待老年人落座后才能行车的问题。
公交公司对乘客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公交公司也负有及时把乘客送往目的地的合同义务。
显然,王老太要求司机必须确认每一个老年乘客全部落座后才能行车的要求过于苛刻,如果这样的话,必然导致运输效率低下,无法及时把乘客送往目的地。
所以,老年乘客的安全首先也应当由自己保障,上车后及时落座,行走间注意脚下,扶着车内的设施设备,以防摔倒。
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车厢前部有大量空座,而王老太没有选择就近落座,在车辆启动后,继续往车厢尾部行走。
因此,在这一点上,王老太同样具有重大过失。
再次,关于王老太提出车厢地面有水渍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及时排除行车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不能排除的要充分提醒乘客知悉。
本案中,虽然公交公司辩称,事发当日一直在下雨,但因公交车的本身特点,车内乘客来来往往,频繁更换,车内仅有一名安全员,不可能确保车厢内任何时候都没有水渍。
但是,就算难以排除,也应该充分提醒上车的乘客知晓车厢内地面湿滑,存在滑倒的风险的情况。
公交公司既没有及时清理水渍,也没有提醒王老太知晓,在这一点上,公交公司存在过错,而且这个过错和王老太摔倒受伤存在关联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太对自身安全有首要的注意义务,其上车后未及时入座,行走过程未手扶车内设施,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车厢前部地面确有水渍,与王老太摔倒存在一定关联性,公交公司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酌情确定王老太承担70%的责任,公交公司承担30%的责任。
经对王老太的损失计算后,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王老太9万余元。王老太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月18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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