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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房产街(广西的房产)

我们这广西小县城现有许多人在城里买房了,原来是因为小孩读书,现在我们这农民很多人有钱了,存款超过50万多的是,座标:桂北某县

“小心中介,小心刷脸”!广西南宁,一名房产中介以帮房产主人刷脸查档为由,将房子偷偷过户。在几个月内,中介伙同另外两人用同样方法疯狂作案29起,涉案资金4000多万,坑害几十个家庭。

买卖房屋是件大事,谁都知道要谨慎。可怎么就出现这种被盗卖的事呢?而且还是多起?

据悉,当地房产交易部门为了便民,便将自主开发的一款APP软件用于房屋交易过程中“人脸识别”,但这款APP并没有语音和文字提示。

操作很方便,被骗也容易!比如陆某及其母亲轻而易举的在中介指引下刷脸认证,以查档为由,可却料想自己的房子已经被韦某以“70”元的价格过户了。这可是市值数百万的133平的房子。

第一次轻易得手后,韦某及同伙一发不可收,继续疯狂作案,并屡屡得手,共计骗了29户,获利四千多万。房主们得知被骗后纷纷报警求助。

这事儿能瞒天过海?很快,警方将韦某等三人抓获归案,并依法查封了29套涉案房产。随后,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名起诉,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韦某、曾某、许某均构成盗窃罪,并分别判处三人无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15万、10万元。

坏人得到了严惩,而29个家庭了惊吓及数月的煎熬。

这个案子坏人忽然可恶,可我们应该拷问一下:为什么?

房屋管理部门的软件是否设计存在严重缺陷?不仅起不到安全保护房主的作用,而恰恰还给了不法分子以便利?被大众网友们骂成“帮凶”也不过份吧?如果骗子们拿钱跑路了,那几十个家庭岂不是更加悲惨?不值得反思和警醒吗?

1、几个骗子的罪名为什么定盗窃?

诈骗罪是指利用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的骗取,而盗窃罪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因此,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是没问题的。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买房人属于善意取得吗?

数百万的房子以几十元成交这怎么可能是善意?纯属恶意串通。所谓的买房都是骗子找的挂名人配合演戏,拿一点好处罢了。几个骗子属于无权处分,买方不是善意,最后一定是物归原主。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或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原因获取除外。

很庆幸的是这29户都拿回了房子。

在此提示:希望本案可以起到重要的案警示作用,相关部门履行职务时即要便民也要注意安全保障;同时提醒广大民众:不管办理什么业务遇到刷脸认证的,一定要问清楚看明白,要全程自己操作,不要轻易相信别人,多一分警惕就少一分风险。

对此案您有啥看法?欢迎留言!

#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中介“刷脸”骗取业主房产被判无期#

#广西小张# 小张九月买房你该高兴,这就代表他会和你离婚,要是我有十几万我也会存银行,长利息也好

地产中介大多人品差,满口谎言。

娟姐看法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广西南宁,一名中介伙同两名债务人以帮房产主人刷脸查档为由,在房产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过户。事后将房产抵押套取现金。七个月内,三人作案29起,涉案资金4000多万元。那么本案是诈骗还是盗呢?最终法院这样判。

业主陆某将母亲名下的一套133平方米房子,在网上挂盘销售时,当地中介韦某主动联系了他,并声称有买家想购买这套房子。陆某信以为真,与韦某相约见面。两人见面并谈好销售价格后,双方签订了代办合同,陆某还收到了3万元定金。两人在签合同之前,韦某以房屋查档为由,操作当地房产交易部门开发的一个APP软件,并让陆某母亲进行人脸识别。由于这款APP没有语音和文字提示,所以当时陆某及其母亲都没有注意,便同意刷脸认证。可不曾想,韦某就在这个时候将陆某母亲名下的房产以“70元”的价格过户到指定人员的名下。作案得手后,韦某伙同欠其债务的曾某、许某,先后用同样的手段将28名被害人的房产过户,并抵押套现。房产主人得知真相后,报警求助。随后警方将韦某等三人抓获归案,并查封29套涉案房产。案发后,检察院依法起诉三人。

1、通过韦某等人的作案手段、作案过程可以发现,三人是完全没有考虑过后果的。试想,这样瞒着被害人“交易”,能瞒多久?难道他们都没有考虑过么?显然不是,他们只是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无视法律罢了,对于这种胆大包天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2、那么三人私自将房产过户的行为,该怎么定性、处罚?有网友认为是盗窃罪,也有网友认为是诈骗罪。盗窃罪是指利用被害人不知情时,秘密将被害人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诈骗罪是指利用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错误处分个人财产权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当时对财产的转移是否知情的。即盗窃是不知情、诈骗是知情但是处于错误认知时的。换而言之,由于29名被害人对于自己的转移当时是处于不知情的,因此本案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三人通过盗窃的方式取得房产后又再要求买家配合向他人抵押借款,所借款项被韦某非法占有,其行为同时还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刑法明确规定,当行为人的两条罪行有想象竞合牵连关系时,将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具体而言,由于韦某等人合同诈骗行为与其盗窃行为有想象竞合牵连关系,因此将选择可以判得更重一点的盗窃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韦某、曾某、许某均构成盗窃罪,并分别判处三人无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15万、10万元。3、那么29名被害人的房产,能够拿回来么?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或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原因获取除外。

也就是说,由于韦某等人是非法手段获取的房源,其本身并没有房产的处分权,如果买家是以合理的市场价善意购买得来的,被害人只能向韦某等人主张权利,并不能向善意购买人主张追回。具体到本案中,韦某将陆某母亲名下133平方米的房产以7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是不合理的,即购买人并非善意获取的,因此被害人有权追回自己的房子。最后,希望本案例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即但凡要刷脸认证的,一定要从头到尾自己操作,切勿相信任何人,以免被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中介“刷脸”骗取业主房产被判无期#头条热榜

“APP刷脸转移房产”太疯狂了,广西南宁,中介利用职务骗取业主房产,防不胜防,八个月作案29起,涉及金额高达4000多万元。

案件中:是由中介韦某,伙同曾某、许某等人(以上均是化名),利用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 APP 的"漏洞" 以查询房屋档案为名给卖家刷脸,私自将房产转移到买家或代持人名下,再用该房产办理抵押贷款,并将抵押款转入指定账户。

在短短几个月当中(2020年3到10月),三人在南宁市辖区共疯狂作案一共29起,涉案金4000多万元。

在过去了八个月时间才将三人抓获,公安机关马上将其立案。

2021年底,南宁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将三人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

等到一审开庭又过去快一年时间了,也就是2022年10份。

23年元旦前对三人作出判决,盗窃罪,处罚分别是无期徒刑12年和有期徒刑11年。

中介一等人这一行为太坏了,必须严惩不贷,严查严办,除恶务尽!房子物归原主,归还到业主们。

看到这里发现有一个问题所在:

一个牵扯到公民财产而且是大额财产APP,居然不进行系统漏洞验证?房管局和开发公司对风险不进行评估,过度进行违规操作,故意绕过国家法律必要过户硬性规定,就是故意和联合不法人员,违法转移公民财产,对所有参与者,应当进行赔偿和重罚。

这个很好地提醒了广大朋友保护好自己人身财产,像这种都没有见过的APP交易,特别还是交易金额巨大的!多留几个心眼,可以避免上当受骗 !

大家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雨晨可可

“太可恶了!居然想到利用系统漏洞……”,广西南宁,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案件:某中介韦某(化名)伙同曾某(化名)等人,利用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APP的“漏洞”,以查询房屋档案为名给卖家刷脸,私自将房产转移到买家或代持人名下,再用该房产办理抵押贷款,并将抵押款转入指定账户。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10月,三人在南宁市辖区共作案29起,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目前本案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认定构成盗窃罪,并对嫌疑人韦某等三人做出了11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处罚。

(素材来源于北青深一度,笔者稍作整理)

#2022生机大会# #律师来帮忙#

第一,本案中,韦某、曾某等人为何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本案中,就客观行为来讲,嫌疑人韦某的行为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盗窃行为;

但是,依然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财物转为已有的构成要件,简单来说,韦某是优居房产加盟商,其利用中介的身份便利,在相关平台获取大量房源信息,并从中挑选全款购买的优质房产。

在此之后,韦某、曾某等三人以“零首付购房”的噱头吸引购房买家,或支付好处费招揽代持人,安排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获取双方信息。

尤其是,签约后,韦某会当场支付少量定金给卖家,随即以查档为名欺骗卖家在“邕e登“APP上刷脸,并冒充房主签名,秘密将房产过户到买家或代持人名下。

在这个过程中,韦某等人实际上违背了实际房主的主观意愿,将他人房产过户大买家或者代持人名下,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除此之外,房产过户后又再要求买家配合向他人抵押借款,所借款项打入韦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其支配,该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是,这里的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只是为了实现盗窃的目的,简单来说,三人的盗窃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在庭审过程中,曾某、许某等人辩称并没有参与盗窃主观意图,只是按照嫌疑人韦某的安排来实施相关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实,这里是涉及到共同犯罪认定的问题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而在本案中,就整个作案经过来看,嫌疑人韦某负责寻找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过户,可以说扮演的主要角色,而在此其中,曾某和许某寻找“金主”进行抵押贷款并陪同看房、办理贷款流程,所得资金由韦某控制支配。

实际上就是,本案系韦某、曾某、许某三名事先预谋、分工合作、分步实施的,并且三人也共同分配违法利益所得,三人同时构成盗窃罪。

第三,考虑到涉案金额,尤其是三名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角色,最终法院分别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从量刑的层面来讲,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犯,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有三个不同的档位:其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此时面临的法律责任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并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嫌疑人作案情节、角色认定主犯从犯。最终,法院认定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万元;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第四,除了涉及刑事问题而言,对于买主来说,因韦某等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了,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救济。

实际上,买主与卖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韦某的诈骗行为无效,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也就是说,对于涉案查封的房产,系韦某盗窃所得,原房主无任何过错,应当按照原房主刷脸前的状态返还原房主。并且,由于于房产系盗窃所得,本案中抵押权设立无效,代持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不享有对房产的处分权;也就是说,本案中,由于韦某等人犯罪的对象是原房主的房产,房产应依法返还原房主,“金主”的损失应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手段予以救济。

#中介“刷脸”骗取业主房产被判无期#

#南宁头条# #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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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体育产业附加值相对更高,对板块的带动能力也相对更强,比如2023年的青运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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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头条# #我眼中的南宁# @南宁买房参考 @楼盘网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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