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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看法:小伙相亲差点当爷爷

“31岁小伙相亲恋爱差点当爷爷,回应称现在全村都知道了,太丢人了。”河南郑州,一男子相亲认识一女子,交往期间女方隐瞒真实年龄,两个多月后被男方发现已44岁。

郭先生今年31岁,在2022年10月份通过相亲认识了一个女孩,对方称自己92年的,属猴,也就是30岁。

郭先生看女方长得好看,且认为二人年纪差不多,以为遇到了真爱,于是很快就和女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带女方出去吃饭、逛街等,期间都是郭先生付钱。

疫情期间,还将女方带回家十来天,同年12月9日,郭先生的母亲从亲戚处打听到这个女孩已经44岁了,一儿一女,儿子都结婚两年了,其儿媳妇都备孕准备要孩子了。

郭先生听到这一消息,顿时心拔凉拔凉,当场就懵了。

郭先生向记者表示,交往对象本身保养得好,穿得也很时尚,一化妆根本看不出年龄,可是全村都知道他找了一个快当奶奶的人处对象,这让他很难接受。

郭先生还称恋爱期间女方向其以各种理由要钱,将近1万元左右。为此郭先生向记者求助,希望记者帮忙找女方问清楚。

但当记者和郭先生赶到女方家时,女方却避而不见。记者尝试各种方式,最后加上了女方微信。女方在微信中对记者称她和郭先生之间没有经济纠纷,恋爱期间吃饭逛街或都是郭先生自愿付款的,而且过节发520或1314也是郭先生自愿的。说郭先生是个做事比较极端的人,分手后将事情发布到网络,给其精神上和身体上带来痛苦。

但记者问及女方为何隐瞒婚史和年龄时,女方对此称说不想解释,解释太多也没必要。

与此同时,女方给郭先生也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我们各自安好吧,互不打扰以后也不会去你家了,不管怎么样?爱过是真的,一切都过去了,我现在什么都不想了,我们之间没有关系了,祝你幸福。”

(来源:小莉帮忙)

那么,如何看待女方的行为呢?郭先生的钱是否还能要回来呢?

1、女方可能涉嫌诈骗罪。女方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恋爱为幌子骗取信任,进而达到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将涉嫌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如果女方不构成犯罪。而郭先生能够证明给付女方的钱属于借款,法律上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返还。

如果不属于借款,比如吃饭、看电影、逛街的花费,郭先生是否能要求返还呢?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认定条件: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利益取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女方隐瞒真实年龄以及婚育史与郭先生谈恋爱,致使郭先生遭受损失,郭先生可以依照《民法典》上述规定,要求女方予以返还。

这个经历估计会让郭先生留下相亲后遗症,不过现在有些人保养的好确实很难看出年龄,这媒婆也太不靠谱了吧!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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