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变更房主,是有很多手续,光公正费就得几千元,还有一种税得交,我刚刚办完,老伴过世了,变更给我,楼主讲的不全面。
李女士的丈夫去世了,因为婚后购买的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他打算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办手续时,工作人员说,需要她丈夫的妹妹签字才能过户。
李女士很纳闷儿,这房子是她和丈夫在婚后两个人辛辛苦苦攒钱买的,关她小姑子什么事儿呢?
但是这房子的事情,还真有她小姑子的事,并且她小姑子还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去年是李女士最伤心难过的一年,她的丈夫正值壮年,可是因为一次意外,离开了她。
李女士和丈夫平时两个人感情很好,夫妻二人早出晚归的做点生意,省吃俭用,终于在青岛买了下来一处房产,因为李女士当时没有交社保,所以房子就登记在丈夫名下。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李女士丈夫患了重病,最后治疗无效,离开了她。
经过一段悲伤难过的时间后,李女士想起来房子还在丈夫名下,既然丈夫已经离开了人世,她就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但是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却告知,办理过户,必须要李女士丈夫的妹妹,也就是她小姑子同意才行。
李女士很纳闷,自己和丈夫辛辛苦苦攒钱买的房子,小姑子又没拿一分钱,为什么过户房子还要小姑子同意?
原来,李女士的丈夫在去世之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他的遗产就得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原来,婚后买的这个房子,李女士丈夫享有一半儿,他的这一半儿,就得由李女士、李女士的公公婆婆三个人来共同来继承。
但是在今年年初,李女士的公婆又相继去世,本应该由公婆继承的那一部分,就由公婆的女儿,也就是李女士的小姑子来继承了。
也就是说,李女士丈夫的那份遗产,他的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公婆有权继承她丈夫的遗产,因为公婆去世,小姑子继承的是她的父母的遗产,也就是李女士公婆继承的她丈夫的那部分。
自己和丈夫买的的房子,而且她们家和小姑子家本来就是两个家庭,这样平白无故得分给别人,李女士不甘心也不同意,谁知,小姑子竟然把她告上了法庭。
结果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根据《民典法》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法院审理,李女士小姑子有权分割她和丈夫共同买的这个房子。
其实,家中如果出现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事儿,往往就会出现七大姑八大姨来分遗产的情况。
如果想把遗产只留给自己的配偶或者子女,一定要在生前立好遗嘱。大家都知道,白发人送黑发人,说明黑发人是意外,可是谁没事先立个遗嘱再去发生意外呢?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谢谢关注!#青岛头条#
自家父母留下来的房子,有房屋产权证,却不能买卖,不能过户……房屋产权只能属于原产权人,这到底是为什么?
老邹最近心很烦,他怎么也没想到,原本以为很简单的一件事,真地去办的时候,却很复杂,相当复杂。
他的父母在生前留下了一套房子,那是一生清贫的父母留下的唯一的财产。
老邹在外地安家定居多年了,只是偶尔才回老家来。
在老家他有一个姐姐。当年父母去世的时候,他和姐姐商量先把老人的房子留下,想了回去看看,当做一个念想,屋内一切照旧,只当父母远游……
好歹他和姐姐生活条件也都还可以,并不急着处理这套房子变现,也没有人需要居住在这里。
每当老邹回老家的时候,他和姐姐会一起到老宅里面看看。 平日里,就让姐姐帮忙照看一下房子。
年初的时候,姐姐突然因病去世了。老邹回来送别姐姐。
这趟行程,他意识到该处理这套父母留下的房产了。姐姐不在了,自己年龄也大了,以后会越来越行动不便,房屋闲置久了,也会出现诸多问题。
后辈年轻人都要忙自己的事业,为生活奔忙,不好麻烦外甥照看房屋,房子的事还得尽早处理。
虽然父母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但是他和姐姐就姐弟二人,姐姐走了,姐夫也已去世数年,属于姐姐那一份就是外甥的。在这一点上没有矛盾。
老邹觉着只要找到买家,所有事情很简单就能办妥。于是,办完姐姐的后事,他就委托外甥全权处理老宅出售的事。
谁知道,外甥找到买主,将要进行房屋过户时,被迫停止了。
不动产登记部门办公人员说:“这套房子不能过户。”
问到原因,办公人员给出的理由是:这是本地第一批建造的商品房,当时建房时,土地使用权不明晰,这套房子只有房屋产权,没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换不动产产权证,不支持过户。
再问房屋的产权归属,答复:原有房产证依然有效,房屋归属原产权人,即使子女继承也不能过户。
总之,不能过户。
咨询了律师,律师说可以打官司。律师通常是热衷于打官司的。却未见得打官司一定解决问题。
老邹想不明白,没有债务纠纷,没有产权纠葛,好好的房子为什么不让过户?
难道这套房子就一直只能这样被继承下去吗?!
大家听说过这样的事情吗?
有没有懂得相关问题的朋友,可以分享你的见解吗?
#呼和浩特头条#今天下午去东二环呼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房屋过户手续,感觉现在办事越来越方便了。交易中心为了方便大家办事,在进门处设置了咨询台,二楼还设有雷锋岗,服务态度都非常好,非常耐心细致的解答问题。公证处不仅无偿提供表格,而且把每张表格的每个空格怎么填、填什么都给我们详细解说并且用笔帮我们标记上。这样无形当中就提高了办事效率,一下午我们基本上把需要的手续都准备全了。非常感慨时代进步了,尤其是呼市近几年的创城活动,提升了各行各业的人员素质和服务品质,也提升了广大市民的文明程度,希望我们的城市越来越好![点亮平安灯][玫瑰][赞]#呼和浩特身边事#
还有很多人不明白,买二手房到底是先过户还是先交钱呢?
如果先交钱再过户,万一业主不配合我过户了怎么办呢?或者是我付了房款以后,业主的房子被查封了,我又该怎么办呢?
但是如果你先过户再交钱,业主他不同意啊。下面呢,我就把整个二手房的交易流程给大家讲一下,不要被坑了以后才反应过来,那就晚了,还没有买房的呢,赶紧收藏起来,以后肯定用得上。
第一步,不要以为房子看好了,谈好了价格就签订买卖合同的,这个时候就要开始注意了,所有的产权人必须要到场,记住啊,哪怕是夫妻一个也不能少,必须要到场,然后再去查一下这个房房子有没有被抵押,有没有被查封。
第二就是买方支付首付款给卖方的时候,这一点很重要啊,买方支付首付款,这个卖家是不可以挪用和转租的,一定要资金监管起来。
第三步就是如果房子有贷款,业主呢要先去办理解押。第四步就是办理过户,注意啊,一定要买房的贷款审批下来以后,你在进行这一步,双方办理过户,这个一般是三个工作日左右就可以取得新证的。
第五个就是不动产权证,拿到以后,买方要到银行去办理一下抵押登记。
第六就是银行放款给卖方,业主收到尾款以后,买卖双方做一下房屋的交接手续,管理费,物业费等等都要结清。你学会了吗?#买房# #二手房#
厦门换房记(七):解压流程走完,今天周六在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完成了过户手续。接下来就等待贷款批下来,房子就正式属于别人的了!
今天的过户手续办理也很顺利,很快,我们过去就只有我们在办理,看来市场行情是真的不乐观。二手市场价格也在不断走低,刚需换房的人现在确实是一个不错的时机。你觉得呢?#厦门头条#
《人世间》中周秉昆花了1700元买了套房子,也办理了过户,过了20年,房管局说卖给周秉昆房子的是二房东,办理过户手续的是临时工,原房东回来了,让周秉昆腾房子。1700元去找二房东要。这件事有问题吗?周秉昆该不该腾房子?
“这孙子太坏了!”广东广州,朱某向爷爷朱老伯谎称要结婚,需要租赁其名下的房子做婚房,爷爷疼孙子,爽快地答应了。结果朱老伯跟着朱某去了趟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子稀里糊涂地就变更到了孙子朱某名下。(来源:白云区人民法院)
朱老伯已是90多岁的高龄,膝下有六个子女,名下还有一套自己的房屋。平时都是由子女轮流照顾。儿孙满堂,子女之间也比较和睦。享受着天伦之乐的朱老伯,却上了孙子朱某的“当”。
孙子朱某向朱老伯称自己要结婚了,可房价太贵了,名下也没套房子。所以想要租赁朱老伯名下的房屋当作婚房。
爷爷疼孙子是很自然的事,听闻孙子要结婚,朱老伯自然是很高兴的。想着反正自己是由子女轮流照顾,房子也基本不怎么住,租给孙子结婚用也没什么。
再说了,总不能委屈了孙媳妇吧。于是朱老伯爽快地答应了。
可这个朱某就不地道了。见爷爷答应了自己的请求,朱某便以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为由,带着朱老伯来到了不动产登记中心。
之后,朱某与朱老伯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老伯向朱某出售其名下的房屋,面积为59.97平方米,价款却仅为21000元。
朱老伯本就年事已高,而且也从未想到自己的亲孙子会蒙骗自己,所以也没细看合同的内容。就这样,稀里糊涂地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产权登记在了孙子朱某的名下。
朱某以为奸计得逞,但毕竟纸包不住火。后来朱老伯的儿子、女儿问起此事时,朱老伯称,之前确实和孙子朱某一起去过不动产登记中心。
听孙子朱某说租赁房子也得办理手续,就跟着一起去了。当时签了个字,还按要求对着摄像头点头、摇头,以为这就是孙子朱某所说的办理房屋租赁的手续。
朱老伯的子女一听,就知道是什么回事了,这个孙子,竟然骗起自己的爷爷了。后经多方查证,搜集了一些证据资料,朱老伯这才相信当日办理的并非房屋租赁手续,而是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于是,朱老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孙子朱某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回自己的名下。
而孙子朱某主张,朱老伯已经将房屋无偿赠与了他。约定的价款也只是象征性的。坚称合同已经生效且已履行完毕,不应撤销。
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予撤销呢?对此,《民法典》有着明确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任何一个条件欠缺或存在瑕疵,均可能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另外在第一百四十七条中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也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上述两种可撤销情形,均是民事行为人在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方面出现了问题。就像本案中的朱老伯,误以为是房屋租赁而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实质上却是房屋买卖,构成重大误解。
同时,还符合“显失公平”的可撤销情形,即朱某利用朱老伯年事已高,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涉案房屋作为朱老伯的财产,且有多名子女的情况下,如果要将房屋赠给孙子,却不与子女商量或协同办理,瞒着子女,这不符合常理。
其次,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录像显示,朱老伯虽有点头、摇头的动作,但反应缓慢,对所签名的内容并不清楚。
据此认定,孙子朱某是在朱老伯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下,办理的过户手续,符合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情形。
朱老伯作为受害人,有权撤销其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变更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朱某与朱老伯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予以撤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朱某协助朱老伯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朱老伯名下。
这起风波算是平息了。不过这个朱某的行为的确是够“孙子”的。君子爱财取之以道,以这种欺骗老人,尤其是欺骗自己亲爷爷的行径,的确够卑鄙。
判决中并未说明这个朱某到底是朱老伯哪个儿子的孩子,是希望本次事件,千万别让融洽的子女关系产生裂痕,影响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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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香港身份证后可以做同一人身份证明,要卖房时来深圳办理下房产变更手续即可,正常方式售卖。
一笑加一笑请问您,准备在深圳买一套房子就转香港户口,以后深户身份证就会注销,相当于深圳这套房子会持有一辈子,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不应该买太老的房子呢?比如九一年的会不会太老了啊?谢谢回复 答: 不需要。 可以做同人公证,一样可以卖。
厦门推行“带押过户”政策引起了轰动,带动了一大批新房销售。估计沈阳很快也会推行“带押过户”。现在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啊。各种有利政策层出不穷。所以刚需的该买就买吧!
“带押过户”确实方便了购房者和卖房者。如果房子是贷款买的,在出售前要先结清贷款。如果卖房者能自己结清,手续就相对简单点。需要购房者结清的话,需要中介担保,要收取相应的担保费。大概是贷款的1%--3%不等。
房价降了,买卖手续简单了,此时不买更待何时?房地产商姿态放的如此之低,抛物线最低点了,所以该出手就出手吧!反正我是出手了,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