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公开的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男方在同居时,将原本为前女友购买的70余克“三金”给付了女方,并通过支付宝向其转款10000元。但同居仅四天后,男方便向女方提出分手。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支持了男方的诉求,判决女方返还10000元并向男方返还70余克三金的同等价款。
虽然法院、律师都站在法律的角度,认为女方应当将现金和“三金”返还给男方。但是,网友们却不买账,认为男方有利用物质欺骗女性的性质。事实也是,如果把婚姻当作男女双方的一份协议的话,这名男子支付给女子的1万元现金和“三金”,则可以认为是定金。如果女方毁约,就应当加倍返还男方同等财物。如果男方毁约,自然这些财物应当归女方。
更重要的,如果按照法院的这种判决,以后男性通过彩礼、赠物等方面骗取女性与其同居,是否就可以认为是正当的呢?也能通过司法手段讨回送出去的财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