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头条#深圳中介失业潮来了,贝壳中原都开始关店裁员了,接下来的厦门也会如此吗?!
深圳二手房交易量被打趴,直接影响的是中介的生计
买家不急买,卖家不急卖,中介干着急,有人预测,接下来的7月份将是一个关键节点,撑不下去的中介又会爆发一轮关店潮。
深圳中介失业潮会蔓延到厦门吗?最近厦门岛内楼市成交量已下降,第一片区基本上很少有成交房源,某连锁中介全厦门成交量一天仅有五六套,金三银四期间,每天都有二三十套,预计下半年厦门中介店关店潮也会来临~
中介给我打电话说有套房特别适合我,离单位近,价格才20万,符合我“不爱打扫房间”的性格,我开心的问多大?他说2.4平米……
竟然还有这么小的房子,我也是惊呆了。其实我也想住大房间啊,宽敞明亮。不爱打扫只是我给自己没钱买大房子找个借口。
如今这房价随着城市发展和地段水涨船高。深圳、北京、温州、厦门……各大城市的房价,已经不是普通老百姓可以承担的起的。年轻人都想去大城市发展,可是奋斗阶段的我们,那点辛苦赚来的工资,哪赶得上房价的飞涨啊!一些开发商也想到了擦边球的方法,推出了小平房的房子,比如18平方、11平方……
昨天我去看房子,地理位置不错,临近高铁站,说好的精装修,其实里面啥都没有,连卧室的衣柜都没有,价格17300,还说是员工福利房,需要额外负担每平方米3000元的费用,并且这部分钱需要一次性付清才行。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啊。幸好,还没让我绑定车位[捂脸]。
工资才6000-7000,房价早就20000起了,外地人真的要么靠父母,要么做一辈子房奴,真的很难啊。欢迎留言分享关于房的那些心酸事#微头条日签# #房产#
#厦门25岁女孩被中介杀害# 凶手的“中介”身份不是焦点,他的恶行才是。
“厦门25岁女孩被中介杀害,凶手疑冒充女孩发微信转走2万多元钱”……这是今天提出关注的一则新闻。
事件梗概是:
10月1日22时许,在厦门集美区某小区,一25岁女子被发现在出租屋内被害身亡。目前嫌疑犯已被警方抓获。
据家属介绍,嫌疑男子为房屋中介,案发前几天曾向被害女子表白遭拒。被害女子脸上、颈部有伤,手腕有被捆绑的痕迹,卡内2万多元钱被转走。 头条热榜
“表白遭拒”、“脸部颈部有伤”、“被捆绑”、“卡在2万被转走”、“破坏摄像头”……这些情节堪称恶劣。
在新闻跟帖区,不少人把这跟黑中介关联,进而将中介群体污名化,认为“中介行业没多少好人”。
不得不说,这些年来,确实有不少黑中介给中介群体形象抹了黑。
部分中介和租客有较多的线下接触,这样的接触对单身独居女性确实可能构成风险源。
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快递、外卖小哥。
但因此就否定中介群体,依旧会有失偏颇。
人渣哪都有,只是分布概率不一样。不能因为某个行业的个体作奸犯科,就给整个行业贴上贬义标签。
很多中介、快递员、外卖员确实给我们带来了不愉快体验,但那通常跟社会机理性因素有关。比如中介群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快递员外卖员的超时处罚机制等。
这些身处社会服务业一线的人群,出人渣的几率并不比其他行业更高。
我们可以劝独居女性加强警惕、强化自我保护,但那针对的该是所有风险点,而不是某个行业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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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5岁独居女孩被中介杀害,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微评:女孩独居,安全问题值得重视啊!看过不少独居女孩的安全防范教程,比如在门口摆放男士鞋子,不定期邀请男士亲友来家小聚等。其实,独居女孩安全防范的核心有二,一是尽最大可能不让别人知道自己是独居,二是最大限度锁闭好门窗,确保外人难以入室。
【没签转让合同,50万中介费就飞了?】买方绕过中介私下交易,收购了一块地,这样的行为算“跳单”吗,要不要付中介费?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中介一气之下,把“跳单”的客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中介佣金50余万元及违约金。
原来,此前中介公司与业主方B公司签订《房屋(土地)代理转让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委托代理B公司名下的地块,其中《转让合同》第三条约定:如转受双方采用其他方式交易,交易金额以相对应的合同为准。
不久后,中介公司与买方C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丁总(化名)签署一份《看房(土地)协议》,约定中介公司向C公司提供B公司名下地块的房地产(土地)咨询等中介服务,并就中介佣金标准及支付条件等进行了约定。
中介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带买方C公司现场看案涉土地,并组织买卖双方的代表磋商沟通,但并未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随后,中介公司为此起诉至海沧法院,称经其居间服务,B公司与C公司以股权转让模式进行交易,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要求法院判令C公司支付中介佣金50余万元及违约金,丁总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委托人接受中介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与媒介服务,就交易标的以股权交易方式进行变相交易的,宜认定中介方已完成居间服务,委托人应按约定向中介方支付相应报酬。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B公司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50余万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
这个案件一波三折,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又上诉,案件又经过二审、再审。近日,法院最终裁定该案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新增“跳单”处理规则
法官说,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民法典》第965条新增了“跳单”违约的处理规则,即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即使中介合同并未约定禁止“跳单”条款,中介方也有法可依要求对“跳单”行为进行追责。
《民法典》将“跳单违约”写入条文,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另外,在转让土地使用权交易中,交易双方为规避交易税费和资格限制,通常会考虑资产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入股等方式代替直接交易。比如本案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方式,就是双方合意以土地使用权人所持有的股权作为交易标的,受让人通过受让股权取得对目标地块的实际控制。
法官建议,对于有可能以“股权转让”的名义进行“土地转让”之实的交易行为,应当审慎审查。(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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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颜玲玲 来源 | 海峡导报
#厦门# #厦门头条# 厦门刚需看过来,马上都2023年了,原龙海市(县级市)、长泰县,都成为漳州市市区这么久了(即漳州市龙海区、漳州市长泰区),可是,为什么厦门房地产中介及其自媒体仍拒不接受??!截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