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说法:夫妻一方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是否有效?】
谢某与孙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孙某与小孙系母女关系,谢某与小孙系继父女关系。
2006年,孙某购置案涉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2018年,孙某与其女小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案涉房屋由孙某、小孙共有,小孙所占份额为99%,孙某所占份额1%,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4月,谢某与孙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2021年5月,谢某将孙某与小孙诉至法院,主张两被告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系恶意串通,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办理过户,当时男方是知道并且同意的。
我不知道,也不可能同意!
你不知道的话,你干嘛跟我们一起去不动产交易中心,还出示证件?
当时确实去过不动产交易中心,但不知道是办理产权变更。至于出示证件,我,我……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具备两个条件,即当事人主观上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相互串通的行为。对此,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本案中,原告谢某主张两被告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系恶意串通,但孙某、小孙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已通知谢某到场,谢某承认确实在场,但辩称不清楚到场原因,事后亦未向孙某求证。
审理中,谢某也未能对其受孙某通知到场情况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谢某主张的两被告恶意串通的事实尚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故本院对于谢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恶意串通是主观意识,一方当事人较难通过证据直接证明,法官需要通过对案件客观事实进行仔细分析,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民事案件构成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即要求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主张,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否则,其主张的恶意串通的待证事实便难以认定。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江宁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题出在解封和过户未能同步!先解封后办理过户这中间的时间差造成了这种情况,但这种情况确实很匪夷所思!正常情况下过户和解封应该是同步的,而不应该是先去办解封,再去办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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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人才呀,以前加盟商,现在不交智商税了,还是加盟的那套作法,花几十块换个字,那个刘也就几块吧,再申请店名变更。
刚才打开健康码里的疫苗接种情况看到了,提示申请变更信息,也不知道这到底是什么情况,之前只是出现纠错,但是这次却显示的是申请变更信息,打开一看,我也不知道怎么去填写那些变更的信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知道这是怎么回事的吗?
学学法律还是有好处的,农村房屋只能在同一集体组织(同社同组)内部买卖,且买方在本集体组织内部不能已有房屋。外人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办理产权过户
营业执照名字想变更的话应该如何操作?首先我们要区分是公司还是个体,公司大部分地区如果未满一年是不能进行名字的变更,如果是个体的话,一般是一到两个月就可以申请变更手续。首先我们需要在核名系统里面提前核查新名字是否可以用,如果没问题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执照的变更,执照变更好以后进行印章的换刻,最后再进行税务和银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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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行集团产权证没“下来” 请问房子可以办理过户吗
宁晋一车主本人未同意,车辆过户了?回复来了!
车管所未经本人同意,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本人不知情情况下,把本人名下车辆过户给他人
答复内容
经核实该机动车转让登记业务于2022年 3月28日在宁晋县品天服务站办理。根据机动车办理业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让业务需提供:(一)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该业务提供材料齐全无违规操作,若该机动车之间有纠纷建议诉至人民法院受案审理。
#车管微分享# 【车驾管知识小问答】申请机动车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