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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合同(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

关于购房人拒收房屋的处理关于质量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对其出售的商品房具有瑕疵担保责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其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对于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其他质量瑕疵问题,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为购房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在购房人不要求解释合同而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或房屋仅存在质量瑕疵但不足以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鉴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人在与开发商办理收房交接手续的过程中,当然有权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履行完毕修复义务后再行办理收房手续。购房人拒绝收房的,不产生房屋交付的法律效果,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可将房屋价款通过中介公司支付给卖方。可买方王忠却将购房款支付给了中介人员的私人账户,致使卖方李琪琪未收到购房款,双方终未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海市的李琪琪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该案迎来了胜诉结果,法院判决王忠违约,其支付的5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

2021年5月,经中介公司撮合,李琪琪将自己在上海市的房屋卖给了王忠,三方当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房屋转让价85万元,其中定金5万元;王忠可通过中介公司或直接向李琪琪支付购房款和各期款项;若卖方违约,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违约,则卖方不予返还卖方已支付的定金等事项。

签订协议后不久,李琪琪便收到了王忠支付首期购房款项50万元和定金5万元,并出具了收款收据。但到约定的产权过户日,王忠只向李琪琪转让了20万元,余下10万元购房款并未支付,致使双方当日未能去房地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此后,李琪琪多次通过微信询问中介人员王子豪剩余钱款问题,但其总以各种理由往后拖延。

2022年,李琪琪与王忠互加了微信,王忠表示他已经把剩余款项支付给了王子豪,李琪琪应配合过户,如不配合,即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但李琪琪表示她并未收到任何价款,对此事更是毫不知情。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形成了僵局,王忠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冠领律师风采

李琪琪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对于自己是否会承担违约责任,是否还能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等问题,都比较迷惘。为了应诉,她通过网上查询了解,来到了冠领律所,律所指派擅长合同纠纷解决的徐勇律师办理此案。冠领律师接案后,了解了事情的前后过程,并仔细地复盘了案件的每个细节,分析了我方的优劣点。通过和冠领律师详细沟通后,李琪琪对冠领律师的专业度与服务态度十分认同,并且她的焦虑情绪也得到了很好的安抚。于是,她正式委托了冠领律师代理应诉。 

在诉讼过程中,王忠称,买卖合同中约定,他可以通过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而他实际也向中介公司人员付了钱款,已经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房屋未能过户的违约责任应由卖方李琪琪承担。

冠领律师指出,合同中约定的可以向中介付款指的是可以向中介公司的公司账户付款,而非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李琪琪也未实际收到该款项,故其对未完成过户登记约定没有过错。相反,事实上是王忠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致使房屋无法完成过户登记,构成了合同违约。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王忠全部的诉讼请求,确认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解除,并判决王忠构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由李琪琪没收定金5万元。(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第71天打卡:

①三页字

②英语打卡✓(多邻国+奶酪单词)

③完成一个小任务:

今日任务为:

练习朗读(《法律常识(一本全)》读了

“房屋产权与登记:

已卖出的房子能再要回吗?

已登记的买卖合同是否可解除?

开发商拖延,业主拿不到房产证该怎么办?

买了夫妻共有的房子过不了户,房产中介有责任吗?

【未及时付尾款错失心仪手办,买家诉请“退一赔三”】“定金+尾款”的预售模式已成为当下网购促销时的惯常做法。不过,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尾款支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尾款人”和商家提了个醒。网页链接

你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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