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建局发通知:严禁炒作学区房、恶意哄抬房价】记者今天(7月14日)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该局专门向温州市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制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恶意哄抬房价等行为。
《通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房源发布管理,落实房源核验程序,不得在门店、线上以学区房为卖点发布房源信息;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经纪委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参与炒作学区房的任何活动;严禁在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炒作学区房、哄抬房价的信息。对于落实《通知》不到位、不全面的企业和个人,行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采取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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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温州一名男子在出租房偷看一名女子洗澡时被该女子的丈夫陈某发现,随后陈某和妻子熊某将情况告知房东并向警方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要求该男子开门,但没有得到回应。第二天凌晨,该男子从房间内坠楼身亡。事后,该男子家属起诉陈某夫妇和房东,并索赔88.9万元。(新闻来源:中国网教育、秒闻视频等)
女子洗澡被偷看后,自己的权益没能维护到,反而遭到该男子家属的巨额索赔,并且房东也一同成了被告,这样戏剧性的剧情,估计也是比较少见的。那么,问题来了,坠亡男子家属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本起事件又会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呢?
1、男子偷看女子洗澡的行为本身已经严重违法,甚至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陈某和熊某承租房东的房屋后,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权,并且基于对房屋的使用权而享有不愿被他人打扰和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以及私人生活安宁等隐私权。
在本起事件中,熊某在自己的出租房里洗澡时,除了丈夫陈某之外,其他任何个人都不能以刺探或者偷窥等方式,窥视陈某夫妇的私人空间,更不能以偷窥的方式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因此,涉事男子趁熊某洗澡时进行偷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熊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该男子已经坠楼身亡,陈某夫妇可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该男子的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涉事男子偷看熊某洗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应当承担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但是,因其已经坠亡,不予追究其治安处罚责任。
2、涉事男子家属起诉陈某夫妇及房东的行为是否可以得到支持?与其他侵权事故有所不同的是,本起事件中的坠楼男子是在被抓包后,在凌晨时从自己的房间内坠亡。
如果民警到达现场后,该男子拒不开门,一直到凌晨时自己因为害怕被抓而选择跳窗导致自己坠亡的话,那么则意味着本起事件中并不存在直接的侵权人,男子的死亡结果与陈某夫妇以及房东的抓包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当然,在诉讼过程中,也有可能会出现其他有利于该男子的证据。但是,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一切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作出公正且合理的判决。无论该起案件最终会如何处理,相应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一定能够做到定争止纷。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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