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到了一点知识,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依法撤销
小凡情感小屋80岁老太太在北京二环内有套房。女儿跟她说:妈,以后我来孝顺您,您把房子卖给我。老太太答应了。儿子回来听说母亲把房子卖了37万,差点晕过去。08年的一天,陆秀英的儿子张斌回来看她,她喜滋滋跟儿子讲:女儿张志红要给她养老。又提出要买她的房子,她答应了。张斌大吃一惊,母亲居然瞒着他把房子给了张志红,他问卖了多少钱?老太太说:37万。张斌一听,差点晕过去。08年北京的房价已经很高了,老太太这是位于二环的房子。怎么才卖了37万?张斌拿着母亲的房子地形图去找房管局,人家告诉他,那套房子zui少值86万。老太太少卖了一半不止。
“银行没有审批他的贷款申请,过错不在我!”河南省洛阳市,陈某和房主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银行发现出售人刘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与结婚证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致使陈某当天无法顺利办理贷款。在刘某往返于老家和洛阳之间开具证明期间,陈某以拒不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为由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10万元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的违约责任。
在法庭上,李某坚持,第一,自己的身份信息真实。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出现错误是婚姻登记机关的过失,不是自己故意或过失造成。第二,在原告办理贷款过程中,自己的义务仅是提供真实的身份证件,履行配合义务。“我已经提供了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不构成违约。贷款中出现情况,纯属意外。”
第三,在办理相关身份信息证明过程中,多次回老家开具证明,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中法官认为,房屋中介处于中立的地位,其陈述意见更具有客观性,基于平衡的裁判理念,判决刘某支付陈某违约金3万余元。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进入二审程序后,刘某的代理律师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建议进入诉前调解,法院同意了承办律师的申请。在诉调阶段中,刘某的律师向调解法官陈述: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双方并未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准确的掌握,而是在中介方催促下草率签订合同:合同对买卖的定金、首付款、尾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都没有约定。
从合同文本双方履行责任来看,刘某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加重了刘某的合同义务,违约风险加重。
调解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组织买卖双方在合理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互相谅解,握手言和,达成和解:一是刘某补偿给陈某损失一万元;二是双方撤诉,就此互不追究。
老陈提醒,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合同条款,尤其是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更是要仔细阅读,避免履行过程中责任不明、互相扯皮。#法律# #头条创做挑战赛# #跟着判决学法律#
湖南长沙,因父亲身患癌症,急需医疗费,李女士便将自己正在出租的一套房屋出售。但房客却拒绝搬离,以自己将这套房屋装修为由向李女士索要3万元补偿。可李女士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出售信息提前告诉了租客,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没有约定赔偿。
原来,李女士是在2020年将这套房屋租给了这个房客,租期为3年,每月租金是2200元。本来觉得可以相安无事,但李女士的父亲突然被查出身患癌症,需要一大笔医疗费,李女士不得不将这套房屋出售。
所以,从今年9月,李女士便通知了房客将房屋出售的消息,之后还带买家看了房屋。与买家达成买卖合同后,李女士便通知房客搬离,但房客拒绝,要求李女士补偿自己3万元,因为自己将这套房屋进行了装修,花了6万多元。
但李女士觉得,她已经按照合同通知房客解除合同,而且合同上并没有约定自己的违约责任。合同条款如下:租赁期间,若出租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须返还房屋保证金,并支付X倍押金作为赔偿金。
房客并不否认这个条款的存在,只是主张李女士没有提前通知自己。但李女士称,之前签合同及支付租金都是房客的女朋友为之,她通知了房客的女朋友就是通知了房客。
虽然李女士求助了记者,但房客还是一口咬定3万元的赔偿不放,而李女士只愿补偿8000元。调解未果后,李女士称自己要走司法途径。
【@蜗牛说法】
1.看到这个新闻之后,从情理上来说,大家估计非常支持李女士。而从法律上,估计也有很多网友认为李女士享有解除权,已经把这个解除合同的意思告诉房客,房客就应该搬走,不应该继续占有李女士的房屋,影响李女士为父亲筹措医疗费。
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我觉得这个条款并非一个关于解除权的约定内容,而是一个关于出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一个事后安排。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这个条款表述为“若出租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而不是表述为“若出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我相信,如果大家仔细约定合同中的这个条款,应该无法解读出出租方的解除权。
2.既然李女士没有权利解除这个合同,当李女士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买家之后,李女士已经跟房客没有了租赁合同关系,而是买家与房客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的典型情形。
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说,根据前述规定,接下来的租赁期限,应该是房客与买家继续履行,跟李女士已经没有关系了。当然,如果房客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买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租赁合同,但这都是后话。
3.所以,我觉得,李女士目前的主要工作应该是与买家协商处理房客继续承租房屋的事宜,而不是与房客进行民事诉讼问题。
既然李女士无法与房客协商处理房客搬离的事情,她应该考虑如何与买家交接房客的问题,毕竟从法律上来讲,当房屋过户之后,租赁合同存在于买家与房客之间,房客应该向买家支付房租,李女士应该将这个事情告诉买家。
除此之外,由于李女士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家交付房屋,这里会产生她的违约责任问题,她应该好好与买家协商,拿出一个补偿买家的方案。
4.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将处于租赁期限的房屋进行出售时,其中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到买卖不破租赁的事情,还涉及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当然,在这件事中,房客实际上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意思。
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建议相关各方还是求助专业人士,在理清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之后再做决策,这样不仅可以培养自己的预期,还能降低自己的损失金额。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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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家人患癌紧急卖房 房客却不肯走#
看到2006年买房。那之后转房产时,出的买卖合同是否,继女有给钱…… 还是纯粹为了避免以后赠予产生的估值差额的20%房产税做的形式合同,而实际没有金钱给予?其实要从否认买卖房屋合同,要求确定这是无效合同开始——而且这样干,应该当时帮忙处理的中介最清楚怎么回事//@莫莫evita:不明白,双方都是再婚。女儿是妻子带过来的。这个房子的份额是怎样的?2004-2021,也有17年。这个房子转到再婚的继女名下,是否属于有先决条件的赠予?感觉这个判法,作为离婚的丈夫,是亏了……能给更多细节么?//@莫莫evita:除非,证明女儿不是你的+房子是你在婚前买的
九派新闻《武汉晨报》旗下账号妻子将房屋转至女儿名下,离婚后前夫起诉称二人恶意串通,法院: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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